顶端新闻记者 郑旭
1993年,广东省雷州市唐家镇,时年18岁男青年吴某芳被砍中数十刀后死亡。与此同时,另一名女青年吴某尾,也被砍中20多刀受伤严重。
犯下此一死一伤案件的嫌疑人,是同村青年吴某长,彼时年龄仅有19岁。作案后,吴某长潜逃至广东徐闻县,娶妻生子靠出海捕鱼为生。直至2019年落网,吴某长已潜逃27年。
2021年,该案件一审开庭,一审透露,吴某长单恋吴某尾不成,转恨与吴某尾关系较好的吴某芳。一审中,吴某长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7月31日,吴某芳弟弟吴先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该案二审已于7月27日开庭,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抓捕现场)
弟弟称亲眼看到哥哥被砍得血肉模糊
案件发生时,吴先生只有5岁。吴先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吴某长此前在村里名声并不好,有偷人家羊、鸡等行为。而自己的哥哥吴某芳看到吴某长的行为,曾说了他几句。
“吴某长的父亲在我哥遇害的前一天还拿着一把刀到了我家,扎到了床头的木桌上。”吴先生说,除了说了吴某长几句,自己的哥哥和凶手没有任何的瓜葛。他认为吴某长之所以行凶,也是因为自己哥哥举报过其偷鸡摸狗的行为遭到报复。
该案判决书载明,1993年案发前,吴某长单恋与被害人吴某芳关系较好的吴某尾。吴某芳代吴某长向吴某尾转达了爱慕之情,吴某尾听后表示拒绝。案发前几日,吴某芳在和吴某长喝酒过程中,将拒绝一事告知了吴某长。吴某长求爱不成后,嫉妒吴某芳和吴某尾的关系比较好,心生怨恨并产生了持刀报复二人的想法。
(吴某尾头部的刀伤)
1993年5月2日22时许,吴某芳和吴某长邀请吴某尾去看电影,但被拒绝。于是二人就自己到镇上去看了场电影。离开电影院返回时,吴某芳在前面推自行车,吴某长拿出事先藏匿在路上的砍柴刀,对着吴某芳的头、颈、面部等致命部位乱砍。随后,吴某长又持刀对着吴某尾头、面部等致命部位用力乱砍。
吴某尾在受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直到3日上午6时许,村民才在村里一条路上发现了吴某芳的尸体和自行车。吴先生回忆:“我那时只有五周岁,亲眼看到哥哥被砍得血肉模糊,家人抱着哥哥的冰冷的身体痛哭。”
尸检报告显示,吴某芳身受数十处刀伤,不排除锐器砍击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吴某尾的验伤报告显示,其头脸部被砍中达20多刀。
作案后潜逃27年以出海捕鱼为生,还娶妻生子
判决书显示,吴某长在作案之后逃至广东徐闻县,并化名苏雄。据吴某长妻子许某某的证言,1998年前后,其在徐闻县认识吴某长时,只知道他的名字叫苏雄。2001年,两人结婚,吴某长称自己是徐闻人,没有父母及亲人,便把户口转移至许某某的名下。
吴某长和许某某一共生有两个孩子。许某某表示,夫妻俩的生活费都是两个人做生意和出海捕捞而来,没有人资助他们任何生活费用。
而吴某长之所以被抓,是因为有村民提供了吴某长的旧照片。2019年12月,雷州市公安局接受了证人吴某提供的照片证据,经过技术比对,发现苏雄和吴某长相匹配。
(二审庭审法院外围)
经过多次研判分析和调查取证,2020年2月19日,吴某长被抓获,至此27年的悬案宣告告破。
“我们追凶追了27年,终于有了个结果。”吴先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
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长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长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长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吴某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服判决上诉,受害者家属称其没有悔意
在庭审辩解时,吴某长表示,其和吴某芳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吴某芳因为谈起吴某尾的事情发怒先对其拳打脚踢,并辩称是吴某芳先拿刀砍的自己,后来在抢夺吴某芳的刀过程中砍了吴某芳一刀。
吴某长表示,在砍了吴某芳以后,他便拿着刀想找吴某尾问清楚,吴某尾骂了他。于是,吴某长控制不住情绪,就砍了吴某尾几刀。
至于潜逃,吴某长表示自己是因为害怕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所以在外面多年不敢回家。
吴先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在庭审时,吴某长并不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也不承认他砍了自己哥哥那么多刀,态度非常恶劣。
7月27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由广东省高院法官到雷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吴先生对顶端新闻记者表示:“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也还死者以公道。”
据悉,该案二审将择期宣判。
27年的旧案是否受追诉时效影响?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此案,吴某长的辩护人提出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远超过20年的追诉期,不应该再对吴某长的行为进行追诉。辩护律师还指出,本案追诉时没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质疑追诉吴某长的程序不正当。
对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称,1997 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湛江中院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长于1993 年 5月2日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1997 年修订刑法施行后仍在追诉期限内,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依据应当适用 1997 年修订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针对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在本案中,吴某长在致人一死一伤后逃避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27年,而家属始终没有放弃追凶,那么这个案子的追诉就不会受到“追诉期”的限制。“是否受追诉期限制,关键是当时对这个人在犯案后有没有走相关程序,认定其为嫌疑人。”付建说。
“在本案判决中明确指出,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1993年5月2日接到报案,同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确定被告吴某长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被告吴某长已畏罪潜逃。”付建告诉记者,显然在当时吴某长就已经被警方立案了,所以其刑事责任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而吴某长的辩护人在庭上指出的“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一般指的是案发时并不知道嫌疑人是谁,即便是二十年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也就过了刑法中所说的“追诉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付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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