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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犯个人信息案件视角看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美创资讯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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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近日,海淀区检察院起诉的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王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案件一审判决生效。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内容来源:海淀检察院」


而笔者在最高法所属的文书公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侵犯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判决书”等关键字后,共检索到全国范围内14个省(市、自治区)共计25起相关案件,时间跨度自2017年至2021年之间,鉴于这些案件发生时期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之前,故判决依据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关条款,因此在罚金上远低于上述案件。


可以说此案对被告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均系近年来全国同类案件判罚最重案例,可以说此案证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予以从严从重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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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解读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经营招聘工具软件和大数据分析等业务。2015年至2019年间①该公司组建专门爬虫技术团队,在未取得求职者和平台直接授权的情况下②秘密爬取国内主流招聘平台上的求职者简历数据。本案涉案人员多、涉案电子存储设备多、涉案数据量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手段呈现高技术化特征,针对这些问题海淀区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团队适时提前介入案件③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案件审查过程中,针对海量涉案公民简历数据,检察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从涉案数据中发现具有爬虫特征的2.1亿余条个人信息④,经查,某科技公司获取上述数据后,对数据进行重整,并用于开发产品意图谋利⑤期间,某科技公司爬虫技术团队负责人欧某某,私自将公司窃取的简历数据对外出售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内容来源:海淀检察院」


①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至2019年间,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说明《个人信息保护法》具备溯及力。


  • 备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②未经授权,非法爬取数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同时也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本案由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8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次日)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中正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以下方面:


  • 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

  • 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

  • 对因时间、空间等联结形成的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加强精准保护。


④涉案的个人信息达2.1亿余条,远超“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的标准,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情节严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所做出的判罚从严从重,罚金接近最高处罚、刑事入罪则是顶格处罚。


《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根据前文信息可知该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开发产品公开获得的个人信息而未经个人同意,显然违反了此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注:并非一定要以牟利为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已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几十起。国家在APP专项治理工作进入常态化,工作组已设立举报平台APP,共收到举报信息33000余条,每月都会收到约2000余条的举报信息,涉及6000余款APP。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也立案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万余条,罚没款1946万余元,组织执法联动4225次,开展行政约谈3536次。可以说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强化合法监督和合规管理显然是趋势。


放眼全球,大多数国家正在加紧数据安全战略部署,对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开展严格的法规监管,可以说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各国立法节奏明显加快,执法力度加大,政策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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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对建议


那么对于组织来说应该如何避免此类法律风险,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本着“应评尽评”的原则,尽快开展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和可能存在的影响,再通过相关处置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以规避法律风险。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也有相关规定要求,其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因此对存在上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客户,美创科技提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旨在帮助客户有效评估在各项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所存在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所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情况,同时结合对出现个人信息相关安全事件时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的结果,给予相关的风险处置建议。


本服务是以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线要求,以遵从《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为目的,利用美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单位的个人信息相关处理活动进行评估的服务。同时,也针对不同的客户诉求,提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性评估和详尽性评估两类服务项目,客户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选择。




基础性评估

指针对组织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所展开安全体系化的评估工作,其着眼于组织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等基线型要求,以便能够尽快完成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纠错性工作,是面向组织且通过模板化方式进行快速评估、输出简明评估报告,满足对组织最基本情况的了解,作为开展符合性判定的参考意见以便尽快落实法律中关于评估的相关要求,是属于宏观性风险评估,而非针对具体业务的风险性评估。服务遵循以下流程:







详尽性评估

着眼于组织具体业务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梳理、理清数据的流向,并据此完成对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工作,进而开展相关的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其面向具体业务系统,根据选定的系统范围,通过数据安全相关专家的全面评估,并明确给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意见,是以满足业务开展需要、落实细化合规监管要求为目标,属于微观性的量化评估工作。服务遵循以下流程:



实施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能够有效加强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组织对外展示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努力,提升透明度,増进个人信息主体对其的信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风险预防:在开展个人信息处理前,组织可通过影响评估,识别可能导致个人信息主体权益遭受损害的风险,并据此釆用适当的个人信息安全控制措施。


合规遵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其形成的记录文档,可帮助组织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商业伙伴的调查、执法、合规性审计中,证明其遵守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责任减轻: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其形成的记录文档,可用于证明企业己经主动评估风险并釆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相关责任和名誉损失。









【名词解释】


  •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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