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下发,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象山人看过来!宁波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改革事项的全面推进,农民群众对盘活资产,加快流转,促进增收呼声日渐高涨,对不动产权证的发证要求也日渐迫切。
三阶段完成农房登记发证
本次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2017年底前
全面启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各区县(市)登记率要达到50%以上。各地可以试点先行,以一个乡镇或村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进。
2018年底前
力争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各区县(市) 登记率要达到70%以上,更新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2019年底前
各区县(市)基本完成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率达到85%以上,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本次农房登记发证将充分利用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托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成果进行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最终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严格规范农房登记发证行为
《方案》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农房登记发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确认权利主体,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要以房地一体登记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切实履行登记职责,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确保登记行为依法依规。
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农房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先是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确定地权;在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基础上,再根据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按宅基地和农房不同管理模式分四个时段处理农村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确定房权。
具体如下↓
本文件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以下违规行为要缴费
第一,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民要缴税。
在耕地上建房,属于违法占用耕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会被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的房屋。其中利于农业生产的建筑,暂时不予拆除,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民要缴费。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已经贯彻实施,一家农户只能占用一处住宅,超量多占的则属于一户多宅,总的占地面积严重超量的是要拆除的,在一定范围内的暂时不予拆除,需要缴费使用。
第三,违反宅基地规定面积的农民要缴费。
各地区对宅基地的占地面积都有相关的规定,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是要拆除的,在一定范围内的暂时不予拆除,需要缴费使用。
第四,宅基地属于继承范围的农民要缴费。
一些农民已有宅基地的,通过合法继承的方式又获得别的宅基地,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被允许的,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这样的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不过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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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发布、宁波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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