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如何理解外观侵权比对中“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中的“整体”
导语: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中,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供稿:罗丹
在株式会社MTG、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2019)最高法民再142号,审判人员:佟姝、毛立华、吴蓉】中:
一审法院首先结合本案专利的图片、简要说明及比对文件确定了本案专利产品与现有设计的相同点,本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特征。然后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特征进行比对,确定了两着不同点。并且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本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点特征。至于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的非设计要点特征进行比对,两者构成近似。因本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而且本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也认为,本案专利产品是美容用滚轮,按摩头是此类产品消费者使用时感受的重要部件,消费者会对其施以特别的关注,即使变化的绝对量不大也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这种变化对于此类产品来说并非局部细微差异,故此,经整体比对和综合判断,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性区别,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
1.关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方法
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这里的“整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在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判断时,通常可遵循如下步骤:(1)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就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2)以现有设计为参照,以产品正常使用为前提,确定区别于现有设计以及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设计特征;(3)结合各自设计空间的大小,逐一评估上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4)回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得出结论。
2.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评估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设计状况和涉案专利相关无效决定的认定,能够体现其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主要集中在按摩头的形状、表面构造、安装在连接杆上的方式,以及手柄的弧度、造型、连接杆的长短、延伸形式等。同时,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所附载的产品均为美容用按摩器,此类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多为手持,至少会遮挡手柄的一部分,故按摩头部位的相关设计特征较之于手柄部位的设计特征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此外,虽然该类美容用按摩器通常都具有“一手柄+两按摩头”的基本结构,但在不影响产品功能实现的前提下,该结构存在较多的替代性设计。例如,按摩头可以为球体、圆柱体、其表面可以设计为光滑平面、突出颗粒,手柄可以为直杆状、扁平状、内凹状等,连接杆可以为Y形、T形,连接杆可贯穿、支撑、外夹于按摩头。因此,前述设计特征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被诉侵权设计必须具有足够显著的变化才能与专利设计区分开来。
3.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比对
从按摩头部分来看,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专利设计一样的类球体按摩头,且表面具有数个切面,虽然专利设计按摩头尾部略微凸出,二者球面切面形状及密集程度存在差异,但上述区别在按摩头体积或表面积中占比较小,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察觉,属于局部细微差别。
从手柄部分来看,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手柄均有一定弯曲、光滑的弧度,且呈现出中间粗向两头细的平滑过渡,虽然被诉侵权设计加大了弧度,且将手柄末端增加了上翘的造型,但现有设计的手柄多为直杆设计,且上翘部分仅存在于正常使用时容易被遮挡的尾部,故手柄部分的区别也属于局部细微差别。
综合上述分析,可认定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一、二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二者相同点不可忽略的作用,在评估二者区别设计特征作用时亦未能准确适用设计空间的理念,导致最终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比对结论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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