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是谁写了《第三重人格》和《危险拍档》?
导语:《第三重人格》和《危险拍档》的署名虽为常舒新,但基于阅文公司、常书欣纠纷发生的背景、常书欣与张某某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舒新与常书欣间的混淆关系、常书欣部分自认创作作品的事实以及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两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为常书欣。
供稿:刘强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下文中蓝色字体的案号)
一、法律规定
通常,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作品上署谁的名,作者就是谁。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且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同时,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为了推翻根据作品署名对作者作出的推定,可以提供何种反证呢?
二、案情简介
在常书欣与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138号),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阅文公司”)起诉常书欣违反《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在双方合作期间为他人直接创作或参与创作非协议作品《第三重人格》和《危险拍档》。
本案焦点是署名为“常舒新”的《第三重人格》和《危险拍档》两部小说的作者是否为常书欣。
常书欣是阅文公司的签约作者,其与阅文公司间存在两份《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根据协议,常书欣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内所有新创作的长篇小说作品,以及与上述小说作品构成前传、后传、外传、续集、系列等关联关系的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均需独家授权给阅文公司。
常书欣依照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先后创作完成了《余罪》及《商海谍影》,并将相关著作权权利授予阅文公司。2016年5月,由《余罪》改编的网络剧推出后,广受好评,成为当年现象级网剧,极大的提升了《余罪》小说及常书欣的知名度,并在2016年年中达到网上搜索量的峰值。但在此期间,双方的矛盾也日益加深,常书欣多次发表对阅文公司不满的微博。
2016年8月4日,常书欣登记开办了常书欣工作室,其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创作、咨询服务。常书欣出具授权函声明:常书欣有权对工作室聘任的创作人员创作的作品提出意见或修改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作品的选材、情节、人物设定、故事结构、叙事方法等方面提出意见或修改意见,但该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其创作人员,除非另有约定,常书欣对该作品不主张任何权利。同时,常书欣授权工作室为推介、宣传和公开发行工作室聘任的创作人员创作的作品的目的可以使用常书欣的肖像、姓名(包括笔名)、职位(社会职务)以及常书欣已经公开发表的知名作品书名等对外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活动;工作室可根据自身运营和作品推广的需要,以工作室的名义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合作方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常书欣的妻子,案外人张某某为常书欣工作室的签约作者。2016年1月,常书欣工作室与掌阅文化公司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合作协议》,约定了该工作室作者张某某以笔名常舒新创作的签约作品《烈焰》(后更名为《第三重人格》)著作权授权予掌阅文化公司的相关事宜,常书欣工作室还向掌阅科技公司出具了授权书。后在掌阅文化公司及掌阅科技公司的网络文学平台上分别发表了署名为常舒新的作品《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两部小说与《余罪》、《商海谍影》类型趋同,都是罪案、刑侦、卧底等题材,文笔语言风格亦类同。
阅文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常书欣停止为他人直接创作或参与创作非协议作品,赔偿违约金。
三、相反证据
在庭审中,常书欣及张某某确认,在常书欣之前的创作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协助创作和修改建议,但否认《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是常书欣创作的,称两部作品是由张某某创作。
为证明《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的实际创作者为常书欣,阅文公司提交了一系列相反证据。
本案审理初期,常书欣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贴称“人生第二次当常书欣了,伟大而……的阅文在告我这么一位仆了八年的作者。八年给你们创收几百万,最终却砸我饭碗,不让我发新书,摸着你们已经黑了的良心,你们肯定没有愧疚。这样最好,我也不必有什么愧疚了”,其微信号头像则为实体书《内线》(即《危险拍档》)的封面。
2016年8月,和讯网上新闻《大神写手频频换“马甲”为哪般?》中提及“在创世中文网因写了一部《余罪》而大火之后,常书欣日前有了新动作,那就是签约另一家网站,只不过更名为常舒新。常书欣和常舒新是同一个人,写手也不避讳这件事情,甚至还有意让人知道自己改了名字,要多多捧场”。
2017年2月,澎湃新闻网上新闻《回望2016网文市场:IP改编火热,头部作者议价能力增强》中提及“2016年年中,《余罪》剧集大火。耐人寻味的是,小说作者常书欣之后不久就跳槽去了掌阅”。
在搜狗阅读平台、咪咕阅读平台、百度百科中介绍《危险拍档》的作者均为常舒欣。《第三重人格》的百度百科中介绍常舒欣为掌阅小说网作家,曾用笔名常书欣发表《余罪》等作品,用笔名常舒欣发表作品《危险拍档》、《第三重人格》。常书欣的百度百科中称其本名为常舒欣,常舒欣一般指常书欣。
《知音》2016年9月月末版发表了由正妈撰写的《〈余罪〉背后:谁用洪荒之力拯救了浪子常书欣》一文,其主要内容为常书欣与张某某相识、相恋以及婚后生活的描写。其中提及常书欣在上大学前曾因涉嫌犯罪入狱,张某某职业为教师。谈及《余罪》时称“余罪也一直活在自己身份的纠结中,就像常书欣那些年生活的缩影”。文中还述及“如今,他正在创作长篇小说《第三重人格》”。
2017年4月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内线》(即《危险拍档》,其封面即前述被常书欣用作微信号头像图标)一书载明由常舒欣著,在其封面上宣传:一个传奇线人的卧底日记;作者亲身卧底,真实还原地下世界的残酷、凶险、算计和血腥。在其腰封上宣传:《余罪》后,“老常”又一现象级刑侦小说。在其内页介绍:常舒欣,小说美剧化创作第一人,知名都市小说创作者,被粉丝亲切称呼为“老常”。
四、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署名作者为常舒新,《内线》(即《危险拍档》)实体书上的署名作者亦为常舒新,而常舒新为常书欣之妻张某某的笔名。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可以认定张某某为上述作品的作者。
针对阅文公司提供的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正常情况下,创作者当然愿意在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以表明作者身份。但在本案中,应当特别注意本案纠纷发生的背景,上述两部作品发表时,阅文公司、常书欣尚在合同期内,但双方当时已产生矛盾难以继续合作。为规避与阅文公司间的合同约定,常书欣存在以他人之名发表自己新作品的合理动机。
其次,常书欣与张某某系夫妻,为特定关系人。以其妻之名发表新作品,既可使常书欣摆脱与阅文公司的合同约束,又不致其经济利益受损,此情节亦降低了上述两作品署名的证明力。
再次,常书欣与张某某笔名常舒新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完全相同,对读者而言,极易混淆。在主观意图上,以常舒欣为笔名推出作品,意在与常书欣产生混淆。在客观事实上,确也产生了混淆。阅文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常书欣在宣传上述两部作品时刻意将其与常书欣绑定,而不宣传是常书欣工作室签约作者常舒欣的作品,以致读者、媒体以及网络平台上绝大多数观点均认为常舒新就是常书欣。
最后,常书欣朋友圈内容及和讯网上新闻等大量的间接证据亦印证了常书欣自认其创作了《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
一审法院还强调,小说作者的创作过程虽然私人化,但其最终呈现的作品基本都存在作品类型、创作习惯、文笔语言上的趋同性,或者说延续性,这与作者本人的生活阅历、写作习惯、爱好天赋等是息息相关的。张某某较之常书欣就基本没有创作罪案、刑侦、卧底等题材类型作品的可能性。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虽文字作品《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的署名为常舒新,但基于阅文公司、常书欣纠纷发生的背景、常书欣与张某某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舒新与常书欣间的混淆关系、常书欣部分自认创作作品的事实以及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两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为常书欣,即常书欣系上述作品的作者。
常书欣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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