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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对“游戏换皮”的法律规制(二)
导语:计算机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也可以构成作品。
上周我们介绍了“卧龙传说案”,该案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换皮”进行规制。随着我国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业内针对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也层出不穷,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兜底保护显然不足以扶持这一新兴产业。随着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以及司法政策的调整,人民法院开始“运用著作权权利的兜底性规定和独创性裁量标准”,“根据最相类似的作品类型或者运用兜底性权利”对游戏提供保护。
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是认定“游戏换皮”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案号:2018苏民终1054号,审判人员:魏明、史蕾、张长琦)。一、案情简介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蜗牛公司”)起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爱奇艺公司”),认为天象公司和爱奇艺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开发上线的《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蜗牛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开发上线的《太极熊猫》游戏。蜗牛公司主张,《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内容、投放节奏和软件文档五个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双方均认为,仅针对计算机软件整体程序代码的比对,无法判断和解决相关内容的实质性相似问题,且确认两款游戏使用了不同的游戏开发引擎。因此,该案的侵权判定方式与传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要以比对代码来认定侵权的方式很不相同。 二、裁判观点(一)涉案游戏整体运行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中的整体画面,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将其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可版权元素,以体现和服务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为目的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组合的呈现,其整体运行画面才是网络游戏作品完整的呈现方式,也是玩家所认知和感知的整体作品形态。涉案的《太极熊猫》为大型ARPG(动作角色扮演类游戏),从其运行整体画面表现效果来看,设计美观、玩法层次丰富,蕴含了游戏设计团队的大量智力成果,构成类电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其表现效果来看,是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ARPG类游戏的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剧情性,与电影作品的欣赏体验类似。作为手机游戏的《太极熊猫》还设置了强制玩家操作的新手引导部分、自动战斗、自动寻路等游戏强制设定或自动设定,玩家在该些设定中对于游戏的操作度很低,使游戏呈现的画面性质上,更具有类似电影作品的特质。(二)涉案游戏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作品除了游戏整体运行画面之外,一审法院认为,游戏玩法规则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涉案《太极熊猫》游戏玩法系统设计中包括对战、成长、扩展和投放系统四个部分,各部分之下又有各子系统。对于涉案游戏玩法系统的上层划分,一审法院认为,在对每个系统进行描述时均可使用该系统主要实现何种玩法功能这样的方式,至此,前述内容都应属于游戏玩法规则的思想部分,不应由作品作者垄断独享。对于具体到前述系统中每一个具体游戏玩法设置及其所依托的游戏界面设计,一审法院认为,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并且涉案《太极熊猫》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绝大部分具有独创性。这种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一审法院对比《花千骨》与《太极熊猫》后认定,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花千骨》中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甚至在某些设计缺陷上,《花千骨》与《太极熊猫》亦完全一致。此外,《花千骨》V1.0版软著登记存档资料的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张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一审判决认定,《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对事实和作品类型的认定,其指出,虽然《花千骨》游戏在IP形象、音乐、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不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在某些特定核心玩法上对《太极熊猫》游戏进行抄袭的侵权认定,一审法院将其更换游戏IP形象、音乐、故事情节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太极熊猫》游戏的改编权,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花千骨》对《太极熊猫》实施了“换皮”抄袭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供稿:刘强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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