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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能否依据购买所的的信息主张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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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涉案信息是否系直接从案外人处购买并不当然影响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果案外人只将相关信息销售给上诉人或者有选择的进行销售,在该信息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该清单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供稿:戴纯箴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涉案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通常以原告自行研发或经营产生的信息为主,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也会就自主研发或合法取得这些信息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据。而在力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赛趋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2016)沪73民终69号】中,原告据以主张的经营信息中包括了原告自第三方处购买获得的信息,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在于从案外人处购买的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力克公司(原告)认为《超过一亿元的中国服装制造商清单》虽系向他人购买,但并非购买现成的数据,而是与卖方进行数据整合后形成的数据,亦构成商业秘密。对此,本院认为,力克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确认是以15万元从第三人处购买,没有进行加工,但在二审中又主张其购买的并非现成的数据,而是与第三方进行数据整合后形成的数据。对此,力克公司并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节主张不予采纳。但需强调的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该清单是否系直接从案外人处购买并不当然影响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果案外人只将该清单销售给上诉人,或者有选择的进行销售,在该清单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该清单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原审法院认为该清单系从市场上购买的资料,不属于上诉人的客户名单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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