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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饿了么”诉“饿了吗”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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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饿了吗公司将“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供稿:秦琳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下文中蓝色字体的案号)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于2008年创立“饿了么”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拉扎斯公司发现一家名为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饿了吗公司)在2016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等。拉扎斯公司将饿了吗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饿了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9京0105民初27107号),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如第10709381号“饿了么”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第12598587号“饿了么网上订餐及图”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预定;第12756386号“饿了么”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第14616627号“饿了么”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等)注册在先,而饿了吗公司的字号“饿了吗”与拉扎斯公司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饿了吗公司将与拉扎斯公司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不与餐饮直接相关,但是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与餐饮行业密切相关,拉扎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全国范围内众多的餐饮公司均有合作,涉案商标通过拉扎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至饿了吗公司成立之时,已经在餐饮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饿了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立军同时注册了大量公司,其中不乏使用了其他知名标识的情况,但其未就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饿了吗公司自述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并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569号案件中已经产生了一般公众误认饿了吗公司为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经营者的情况出现。综上,饿了吗公司将“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无论饿了吗公司是否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均难以避免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拉扎斯公司要求饿了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饿了吗公司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判令饿了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已足以制止饿了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拉扎斯公司要求饿了吗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在饿了吗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拉扎斯公司并不会造成实际损失,故拉扎斯公司要求饿了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朝阳法院不予支持。拉扎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打印费等合理费用,朝阳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原则酌定予以支持。最终朝阳法院判令饿了吗公司赔偿拉扎斯公司合理费用1万元。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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