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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加重权利人的义务
导语: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四条关于“通知”的基本要求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加重权利人的义务。
供稿:刘强判决书原文请戳(2016)粤73民初1387号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商进行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与侵权内容的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权利人投诉材料的要求往往超出上述规定,对投诉流程也有特殊要求。如果权利人的投诉材料或投诉流程不完全满足这些特殊要求,是否无法构成有效通知呢?在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知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2016)粤73民初1387号),求知公司发现在新浪公司经营的博客网站中,用户“蓝魔之泪cbp”于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题为“《【考无忧】2015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后更名为《【考无忧】2016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的博客文章,文章中提供了求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考无忧】软件及破解程序的下载链接。求知公司两次通过新浪公司公开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新浪公司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内容。但新浪公司并未采取措施,拒绝删除涉案博客文章,求知公司因此起诉新浪公司侵害其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新浪微博用户“蓝魔之泪cbp”通过博客文章提供侵权软件的下载链接及破解方法明显构成侵权。争议焦点在于,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新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9日,求知公司通过kf@k51.com.cn邮箱向新浪公司vipfax@vip.sina.com邮箱发出邮件,内容为:“新浪博客管理员:贵用户发布的【考无忧】2015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26e1510102v77v.html侵犯我司知识产权,请予以删除。”邮件底部留有求知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及手机,并包含经办人彭先文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软件著作权、申请资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六个附件,除申请资料外,其余附件均为JPG方式,可清晰显示内容。2016年4月20日,求知公司自kuangshuai@k51.com.cn邮箱(由329233139@qq.com代发)向新浪公司vipfax@vip.sina.com邮箱再次发出邮件,内容为“新浪网删帖申请”,包括资料部分(单位全称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办人姓名匡帅、联系邮箱329233139@qq.com、手机号码13826125832)、文章作者、文章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26e1510102v77v.html)、文章发表时间、删除原因(发布我司考无忧软件的破解信息及下载地址,严重影响我司商业利益)等;邮件底部留有与资料部分内容基本相同的求知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经办人匡帅手机、官方网站等信息,并包含侵权授权证明的JPG格式文件,可清晰显示经办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软件著作权、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内容。根据新浪公司要求,通过客服反馈渠道申请删除侵权内容的步骤如下:“第一步填写《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第二步将填写好的《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发邮件至:vipfax@vip.sina.com;第三步我们将收到的文档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第四步审核通过后,我们将给您的联系邮箱发一份《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备案文档》。请您填写此文档,并以邮寄的形式发给我们;第五步在收到备案文档后1个工作日,我们会对相关链接进行处理。”对于求知公司的两次投诉,新浪公司认为投诉通知不符合其平台所公示的投诉流程要求,亦未提供任何纸质的投诉材料,因此不构成有效的投诉。一审法院指出,求知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6年4月20日依照新浪公司公开的网络联系方式,向新浪公司发送投诉邮件。求知公司在两次邮件中均表达了投诉涉案博客文章侵害其知识产权,要求新浪公司删除的意思,并提供了其作为权利人的名称、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料,以及涉案软件的权利证书、要求删除文章的地址链接。投诉内容客观、具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四条关于"通知"的基本要求,应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求知公司的投诉行为合法有效。至于新浪公司提出求知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新浪平台要求的投诉流程,不应当得到处理,求知公司应当提交纸质的投诉材料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求知公司的两次投诉都正常抵达新浪公司,并获得相应编号,已属有效通知,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纸质材料,并不影响该通知的合法有效性;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纸质材料供审核为新浪公司自行设定的规则,加重了求知公司的义务。求知公司的投诉邮件提供的附件,能清楚显示新浪公司要求的各项申请材料内容,不存在无法核实的情形,且法律没有要求必须纸质形式投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经求知公司两次邮件通知,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侵害求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至起诉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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