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24663号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佼,该公司员工。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字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宋雪佼,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字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百度网网站首页(www.baidu.com)及“好看视频”安卓及苹果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合计8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视频节目作品《一郭汇》的著作权人,合法享有《一郭汇》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一郭汇》自2017年12月29日起每周五更新一期,自首期播放以来,网络用户关注度高,网络播放量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除西瓜视频外,原告未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节目。百度在线公司为“好看视频”APP(安卓端)的开发者,百度网讯公司为“好看视频”APP(苹果端)的开发者,同时百度网讯公司为“好看视频”的运营者。二被告共同向用户提供“好看视频”APP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原告发现,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一郭汇》节目内容以相同标题名称发布至“好看视频”APP,并为其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可原告对涉案视频的权属,我方好看视频APP主要是以短视频为主,主要是ucg模式,基本为用户上传,百度经反复查找,因好看视频用户上传入口统一在百家号,后台信息量较大,现仍未查找到涉案视频的上传者信息,对此被告愿意承担责任。认可百度在线公司是好看视频APP安卓端的开发者,百度网讯公司是苹果端的开发者,原告虽起诉的是两个端口,但实际上是一个侵权行为。二被告2018年5月1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本案的诉讼材料,5月25日删除措施生效,26和27日为公休日,28日至公证处做了删除公证。关于诉讼请求,因涉案视频已经删除,故判令停止侵权一节已无必要;由于二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故二被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涉案视频在被告平台播放次数少,且涉案视频仅为时长15分钟的脱口秀节目,故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请法院酌情裁量。关于涉案视频的性质,从涉案视频的内容看,摄制场景单一,绝大部分场景均是郭德纲讲述传统文化、相声技艺、文艺界趣闻等,旁边两位女士同坐聆听,偶尔问郭德纲一些问题。郭德纲本人接受采访时也说过,《一郭汇》是“聊聊闲天儿,谈谈热点,说说心里话,反正是一档很好玩的节目”。原告制作的涉案视频,仅是对郭德纲讲述、聊天过程及周边环境的简单连续摄像,每段视频的场景单一、内容简单、创作程度不高,与法律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高度不符,故涉案视频应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录音录像制品。
经审理查明:
字节公司提交了涉案视频【一郭汇】第2期饭局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和著作权人为字节公司,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公映时间为2018年1月5日。
为证明涉案视频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字节公司提交了:1、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处女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处女座公司))签署的《脱口秀节目〈一郭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为甲方拍摄并制作脱口秀节目《郭事汇》,最终成片数量为52只正片视频,2只片头视频,2只宣传片视频。正片每集时长约为15分钟。乙方制作的全部内容的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等完全归甲方所有。甲方取得本合同书委托乙方拍摄、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方案、脚本、素材、样片、完成作品的全部版权,即对上述作品享有发表、修改、署名、使用、获酬等所有著作权。乙方应在与甲方协商的约定时间内完成包含方案策划、文案创意、分镜设计、视频拍摄、后期制作等全部工作,并经报甲方书面确认,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2、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出具《〈一郭汇〉委托制作合同说明函》称,我公司受字节公司全权委托,与处女座公司签订《脱口秀节目〈一郭汇〉委托制作合同》,委托处女座公司进行《一郭汇》节目的方案策划、文案创意、分镜设计、视频拍摄、后期制作等工作,该合同约定:处女座公司制作完成的全部内容的著作权、使用权、所有权完全归我公司所有,拍摄、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方案、脚本、素材、样片、完成作品的全部版权归我司所有。我公司声明如下内容:我公司仅是受字节公司委托与处女座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制作合同上约定制作全部成果的著作权全部归我公司享有,只是出于签订合同需要,我公司确认《一郭汇》视频节目全部的著作权、使用权、所有权均归字节公司所有。
2018年1月31日,字节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形成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159号公证书记载:字节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提供的金立手机,经过清洁操作,在“软件商店”中下载了“好看视频”,然后在“搜索栏”中输入“一郭汇”,在搜索结果中点击“[一郭汇]郭德纲爆娱乐圈饭局潜规则直言自己有社交恐惧症0105”,点击播放,可以正常播放,随后点击下载,下载后的文件亦可以播放。同日,字节公司的代理人还使用其提供的苹果手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下载好看视频,并按照前述公证书的操作步骤,可以播放涉案视频并可以下载,该些内容被记载在(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160号公证书中。前述两个公证书亦对其他视频的播放进行了证据保全。
字节公司在2018年4月10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形成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00号公证书记载,字节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启动IE浏览器并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然后将已经准备好的链接依次复制并粘贴至IE浏览器地址栏中,按“回车”,在阳光宽频网播放视频至结束。该视频载明西瓜视频出品,联合发行为今日头条和悟空问答。
2018年5月28日,百度网讯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形成的(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165号公证书载明,百度网讯公司的代理人使用其提供的MI手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经过清洁,下载并安装好看视频,在搜索栏中输入“郭德纲爆娱乐圈饭局潜规则直言自己有社交恐惧症”并搜索,结果显示未找到相关视频。
关于《一郭汇》的知名度的相关情况,字节公司提交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086号公证书,公证了百度百科、环球网、中国日报网等媒体对《一郭汇》内容及全网播放量的介绍报道。
字节公司另提交了好看视频APP在安卓端下载页面显示开发者为百度在线公司及苹果端下载页面显示开发者为百度网讯公司的网页打印件。百度在线公司及百度网讯公司认可该网页打印件。
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作品已经删除,原告不再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关于合理支出,字节公司提交了2018年5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6972元。
上述事实,有字节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发票,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视频为《一郭汇》脱口秀综艺节目中的一期,以饭局为主题,由知名相声演员郭德纲担任主持人,与两位嘉宾一起围绕主题讲述、讨论与之相关的话题,在节目结尾处嘉宾还会向主持人提问,由主持人回答,视频播放中有解说字幕、画面插播、画外音、镜头切换及特写等。故,虽然涉案视频长度较短且场景固定,但涉案视频节目主题明确,亦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与主题相关思想内容,具备较高的独创性,已经不同于机械方式录制的录像制品,故本院认定涉案视频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结合涉案视频的署名情况及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情况、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的说明函等,在被告认可原告对涉案作品权属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字节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作为“好看视频”APP两个端口的开发者,虽辩称涉案视频系网友上传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其应当对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涉案视频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字节公司有权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鉴于字节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制作情况、视频时长及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因素,对二被告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字节公司主张二被告应刊登声明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字节公司明确该项诉求的依据是被告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此为著作财产权的范畴,故字节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字节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因公证书公证了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多个视频,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已交纳),由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连勇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