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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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8民初51116号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利,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2幢4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广,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告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西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李德利,被告梦西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梦西游公司在天猫网站(www.tmall.com)、《北京日报》《法制日报》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梦西游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95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即律师费)。事实和理由:百度公司是中国互联网科技的领军企业,在搜索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驾驶等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9年11月12日,百度公司推出了一款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网友在线阅读、下载和分享文档、视频、音频的开放平台——百度文库。截至起诉时百度文库拥有1.8亿高质量的专业文档、235个细分资料库,覆盖31个主流细分行业,日均4000万用户访问。百度文库为用户提供文档上传、下载、收藏、浏览等服务,同时还为付费会员提供专享会员权益及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共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下载VIP免费文档、免费观看视频专区内的精品视频课程等。百度公司发现,梦西游公司通过天猫网中的店铺“梦西游网络科技”违法向用户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以下简称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即用户通过使用梦西游公司提供的插件,可以下载并浏览百度文库中的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百度公司认为,梦西游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违法提供百度文库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给百度公司及其产品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梦西游公司辩称:1.百度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通过梦西游公司的服务下载到了百度文库的文档,至多只是下载了与百度文库中的文档内容相同的《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鉴于该文档是从网络上下载的,而百度公司又没有该文档的“独家下载权”,那么该下载并未侵犯百度公司的任何权益。2.百度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第一,百度公司并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的著作权并非由百度公司享有,因梦西游公司在网络上找到更早的上传版本,因此该文档也未必是该百度文库文档的上传者享有,因此百度公司并不享有该文档的任何权利。第二,被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百度公司应当承担证明梦西游公司如何搜索并下载到与百度文库中《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内容相同的文档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梦西游公司自证不侵权,而是应由百度公司首先证明梦西游公司侵权。梦西游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线索已经足够推翻百度公司的侵权主张,百度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梦西游公司在百度文库中下载到了任何文档。在百度公司无法举证梦西游公司存在被诉行为时,梦西游公司只需要提供其可以合理合法下载到与百度文库文档相同文档的可能,就可以推翻百度公司的主张,而梦西游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该种可能性,故被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第三,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公司是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梦西游公司仅是一家淘宝店铺,原被告之间在用户种类、获益方式、经营模式、获取用户的引流方式等方面,既没有重叠性,也没有同质性,双方之间并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第四,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被诉行为导致其遭受用户减少、流量减少等损害。3.前文已经论述,百度公司的侵权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且要求梦西游公司消除影响亦没有法律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百度公司的损失和梦西游公司的获利能够达到295万元,梦西游公司实际获利甚微,故百度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百度文库的经营模式
百度公司主张,百度文库是由其运营、供用户在线分享文档、视频、音频的开放性平台,其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技术服务,百度文库所累积的文档、视频、音频,均由用户上传;百度文库的文档可以通过普通用户上传、专家认证用户上传、机构认证用户上传等方式获得,普通用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获得积分,并用积分兑换下载券,以下载用券文档,故用户和文档是百度文库最宝贵的资源,也是营利的流量基础;百度文库依托于优质内容和用户对平台的认可度,为文库用户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以及会员服务,从而获取收益。为此,百度公司提交了百度百科网、百度文库官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关于百度文库的概况
1.百度百科网对于百度文库作出如下介绍:百度文库是百度发布的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平台;百度文库的文档由百度用户上传,需要经过百度的审核才能发布,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网友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这些文档,百度文库的文档包括教学资料、考试题库、专业资料、公文写作、法律文件等多个领域的资料。百度用户上传文档可以得到一定的积分,下载有标价的文档则需要消耗积分;百度文库平台于2009年11月12日推出,2010年7月8日,百度文库手机版上线,2010年11月10日,百度文库文档数量突破1000万,2011年12月文库优化改版,内容专注于教育、PPT、专业文献、应用文书四大领域,2013年11月正式推出文库个人认证项目,截至2014年4月文库文档数量已突破一亿,每天吸引4000万用户;2014年12月18日下午,百度文库正式宣布启动平台化战略,百度文库将通过流量、技术、资源开放,吸引拥有知识文档的个人专业用户和专业机构用户进驻平台,通过合作共享的模式,向用户提供知识文档,未来希望成为全网最大的互联网学习平台。
2.2019年9月23日访问百度文库官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百度文库中已有571134871份文档,已有17498家机构入驻精品文库、分享权威资料,已有163801+位专业人士加入文库认证。
3.《百度文库文库协议》载明:第3条:百度文库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第13条:百度文库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视频、音频的开放平台,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平台上所累积的文档、视频、音频,均来自热心用户的积极上传;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视频、音频内容。第17条:对于用户上传到百度文库上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百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性的使用和再许可的权利;百度享有修改、复制、发行、表演、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同时,对于用户上传到百度文库内容的侵权行为,用户授权百度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维权。第21条:未经百度公司事先许可,禁止使用任何机器人、蜘蛛、其他自动设备,或手动程序来监视或复制百度文库网页或其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否则,百度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关于百度文库的文档类型
百度文库官网中“文档类型”部分载明:百度文库文档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VIP专享文档,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VIP专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2)VIP免费文档,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3)VIP尊享8折文档,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4)付费文档,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要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5)共享文档,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户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三)关于百度文库文档的下载方式
百度公司主张,普通用户(即非VIP用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或完成任务的方式获取积分,并通过积分兑换下载券以下载相关文档;VIP用户则可以依据其享有的下载特权下载相关文档。上述下载规则在百度文库官网的“文档操作”部分予以载明:下载文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登录,您需要登录百度账号,并且您的账号未被封禁;b)下载券足额,您所拥有的文库下载券能够满足所下载的文档的标价,若下载券不足可以在下载时实时兑换,例如:下载一份标价为4张下载券的文档,下载前,您需要至少拥有4张下载券或兑换4张下载券所需的积分;您可以通过不定期举行的活动提前兑换下载券,或者是在下载文档的时候,实时使用积分兑换所需下载券;c)购买阅读会员,如果您的积分不足可是又急需下载文档怎么办呢?可以购买阅读会员,不同时长的阅读会员会赠送您每个月不同数量的免费下载特权。
1.关于“积分”与“下载券”规则
百度文库官网的“如何获得积分”部分载明,获得积分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为自己上传的文档标价,前100次下载每次赚取与标价相等的积分;二是完成文库任务,完成文库每日任务或悬赏任务,即可获取相应的下载券奖励;以上是唯一被官方认可的获取积分方式,其他任何第三方商业平台上售卖积分都将被视作非法渠道。“如何获得下载券”部分载明,可用上述获得的积分兑换下载券。
2.关于百度文库的VIP会员服务
《百度文库会员服务协议》载明:本协议系由百度公司与所有使用百度文库会员服务的主体所订立。1.1条:您如果需要使用和享受百度文库会员服务,则您需要将您享有合法使用权的百度帐号或第三方登陆账号作为会员帐号,并在购买后享受跟购买额度相关的会员服务,您即为会员用户;1.2条:百度文库会员服务,即会员可在百度文库内专享的会员权益及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共享/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免费文档、免费观看视频专区内的精品视频课程等,具体内容以百度文库VIP权益页面中描述为准;3.7条:您理解并同意,百度公司拥有通过百度文库会员服务的相关软件或网站向您关联或展示广告的权利,并对广告投放行为不承担通知义务。您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移除或遮蔽这些广告,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百度公司关联或展示任何广告。
“百度文库VIP特权”部分载明,文库VIP享有如下特权:共享文档下载特权,VIP用户有效期内可使用共享文档下载特权下载任意下载券标价的文档(不含付费文档和VIP专享文档),每下载一篇共享文档消耗一个共享文档下载特权;100万优质文档免费下载,即VIP有效期内的用户可以免费下载VIP免费文档,不消耗下载特权,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阅读页去广告,即VIP有效期内享有搜索结果页以及文档阅读页免广告特权,清爽阅读没有阻碍;VIP特权还包括其他多项特权。“如何开通百度文库VIP”部分载明:百度文库的会员类型及价格为12个月99.9元、连续包月每月12.9元、1个月19.9元、6个月59.9元,其中12个月的会员服务包括“60次/年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赠100次/年共享文档下载特权”等。在“下载特权的使用范围”部分载明,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可用于在文库内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共享文档下载特权可用于在文库内免下载券直接下载任意标价为下载券的文档(不含标价为人民币的付费文档),每下载一次扣除一次下载特权。
(四)关于百度文库的增值服务
百度教育网中介绍了百度文库提供的商务服务,包括企业文库、品牌推广、技术服务等。其中,企业文库服务载明“告别传统付费资料库的华而不实和更新缓慢,1.8亿高质量专业文档,235个细分资料库,覆盖31个主流细分行业,更新速度全网领先”,服务企业包括当当网、学而思、智联招聘等;品牌推广服务包括文库专题、共建频道、展示化广告、商业文档、下载互动的服务。百度公司提交的增值业务方案打印件亦载明了品牌推广相关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百度公司的相关主张及证据
百度公司主张,梦西游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在淘宝网中运营的“梦西游网络科技”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利用技术手段提供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并据此获利,依据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百度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梦西游公司提供百度文库文档下载的相关情况进行取证,提交的取证光盘中包含被诉侵权页面截屏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及该录像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等。
2019年6月12日的录像文件(以下简称时间戳证据)显示取证操作步骤如下:打开杀毒软件进行杀毒及安全检查;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与进程;在开始菜单搜索框中输入cmd调出命令窗口,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查看本地电脑IP地址;在命令窗口中输入pingtaobao.com查看淘宝网IP地址;在命令窗口输入pingwenku.baidu.com,查看百度文库IP地址;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taobao.com查看淘宝网服务器路径;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wenku.baidu.com,查看百度文库服务器路径;打开浏览器,进行局域网设置,保持没有连接代理,并删除历史记录;打开hosts文件确认文件未被篡改或链接至虚拟网站;在浏览器中输入tsa.cn,进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页面顶部显示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11:34(取证电脑显示时间为11:37)。在浏览器中输入taobao.com,进入淘宝网,输入用户名、密码后,在首页搜索栏的店铺搜索中输入“梦西游网络科技”,第一个搜索结果为“梦西游网络科技”,主营介绍为“下载百度优惠券人人中旅文档文库假……”(见图1);
图1
点击“梦西游网络科技”进入店铺首页,鼠标悬浮在店铺名称处自动出现企业店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点击其中的“工商执照”,显示店铺经营者为梦西游公司;返回店铺首页,点击页面左侧商品列表中的第一个商品,进入商品详情页(见图2)
图2
商品图标中显示“一键下载,20000源文档,原格式,即买即用,自动发货,代下载,PPT制作,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图标右侧的商品文字介绍中载明“PPT制作模板设计人人文库文档素材下载/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价格为1.98元,累计评论16条,交易成功67次,商品详情中载明“下载参数:数量拍1件可下载80-150次,数量拍2件可下载150-300次,数量拍3件可下载300-500次(见图3),随后成功购买该商品。
图3
通过阿里旺旺与涉案店铺的卖家进行在线聊天,买家问“怎么从百度文库下载”,梦西游公司回复“文库下载,无需联系客服,即买即用,自动发货,用券的都可以下载,不限使用时间,用完为止”“请直接下单即可,自动发货,即买即用,下单后会发你个网址,有教程,操作简单,(摆渡纹库用券的)都可以下载,不限时间,用完为止”;“授权码71×××5J,下载地址:http://121.43.116.38:86/,请在电脑上的浏览器打开下载地址,如下载不了,请看网站上的‘使用教程’”;点击上述下载地址,进入的页面(见图4)显示“老铁文库”字样(网址为http://121.43.116.38:86......),并包含使用教程、使用插件、其他文档的选项,以及“请输入你要下载的文档的链接”和“请输入您的授权码”的文本框;
图4
“使用必读”部分载明:1.“摆渡”文库下载,请在上面输入“文档链接”和“授权码”,点“提交下载”就下载好了(如下载不了,请用插件下载,无需复制链接,超级方便);2.人人文库、豆丁等文档,点“其他文档”免费下载。点击使用教程,教程中以百度文库举例进行详细讲解。在浏览器中输入wenku.baidu.com,进入百度文库官网,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公司法章程”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9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进入文档页面,文档共7页,已显示5页文档,文档底部标明“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或下载”点击“VIP免费专享”;复制该文档地址,返回“老铁文库”页面(即图4),粘贴上述文档地址,并输入梦西游公司提供的授权码,点击提交下载,未下载成功。返回“老铁文库”页面,点击“使用插件”,其中介绍了插件的使用流程,并以红色较大字体提示“点此下载插件”;点击该选项后下载“文库下载神器”至电脑中,点击该“文库下载神器”显示“扩展程序安装确认,要添加wenkuapp吗”,点击“添加扩展程序”,后在页面右上角导航栏处出现绿色图标(见图5),在图标下方输入授权码点击授权;
图5
返回上述百度文库中“2019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文档页面,点击鼠标右键,点击其中的绿色图标“下载此文档”(见图6),未下载成功。
图6
返回百度文库,输入“保密协议”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保密协议书范本”,该文档尾部提示“如果继续阅读或下载付费10元购买”;点击鼠标右键,点击其中的绿色图标“下载此文档”,未下载成功。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3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进入的页面显示该文档的下载次数为3次,浏览该文档至结尾显示“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本需要5下载券”,并有“下载”和“VIP免费下载”选项;点击鼠标右键,点击其中的绿色图标“下载此文档”,出现网址为dwz.cn/0qkq0Ygt的页面(见图7),随后弹出“下载内容保存位置”窗口,选择保存至桌面后,自动返回至百度文库文档页面,后自动弹出已下载的“2013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并可以浏览全部文档内容,该文档内容与百度文库中的文档内容一致。
图7
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员工保密协议”,浏览该文档至结尾显示“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本需要3下载券”,并有“下载”和“VIP免费下载”选项;点击鼠标右键,点击其中的绿色图标“下载此文档”,亦出现网址为dwz.cn/MQEpP5IR的页面(见图8),后自动显示上述文档已下载至桌面中,点击桌面中的“员工保密协议”word文档并浏览,该文档内容与百度文库中的“员工保密协议”文档内容不一致。
图8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页面左侧商品列表中的第二个商品,进入商品详情页,商品图标中显示“网站推广”,图标右侧的商品文字介绍中载明“百度360搜狗关键词搜索数据下载分析/网站推广seo排名优化指导”,价格为100元,累计评论686条,交易成功238次,商品详情中载明“网站推广,见效付款”,累计评论中包含“超级无敌感谢这家店,百度文库实在太贵了,这个好便宜”“很划算,可以快速下载付款文档,好评!”等内容。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页面左侧商品列表中的第三个商品,进入商品详情页,商品图标中显示“一键下载,20000源文档,原格式,即买即用,自动发货,代下载,电脑分屏器,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图标右侧的商品文字介绍中载明“人人文库文档下载兑换券/电脑分配分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价格为1.98元,累计评论1268条,交易成功158次。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页面左侧商品列表中的第四个商品,进入商品详情页,商品图标中显示“一键下载,20000源文档,原格式,即买即用,自动发货,代下载,网站推广,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图标右侧的商品文字介绍中载明“人人文库文档下载/网站推广关键词seo优化排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价格为1.98元,累计评论9099条,交易成功1947次,商品详情中载明“下载参数:数量1件可下载80-150次,数量拍2件可下载150-300次,数量拍3件可下载300-500次,数量拍6件可下载500-1000次,只能下载用券的,付费的请勿拍”,评论中包含“部分百度文库可以下载”“百度文库可以用可以下载,解燃眉之急了”等内容。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页面左侧商品列表中的第五个商品,进入商品详情页,商品图标中显示“一键下载,20000源文档,原格式,即买即用,自动发货,代下载,网址推广,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图标右侧的商品文字介绍中载明“网站推广关键词seo优化排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人人文库文档下载”,价格为3.88元,累计评论1631条,交易成功451次,商品详情中的下载参数与上述商品一致,评论中包括“下了很多篇文档,用了还会继续买”等内容。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查看更多宝贝”,显示共有上述五件商品(见图9)。取证过程结束。
图9
2019年6月19日,百度公司再次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梦西游公司提供百度文库文档下载的相关情况进行取证,提交的光盘中亦包含被诉侵权页面截屏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及该录像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等。该次取证步骤与2019年6月12日取证步骤基本一致,其中,购买的商品图标显示“一键下载,20000源文档,原格式,即买即用,自动发货,代下载,电脑分屏器,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图标右侧的商品文字介绍中载明“人人文库文档下载兑换券/电脑分配分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价格为1.98元,累计评论1314条,交易成功517次;成功购买该商品后,通过阿里旺旺向梦西游公司询问如何下载百度网的文档,相关回复内容与2019年6月12日取证中的回复内容一致。本次取证未进行下载文档的操作。
百度公司主张,2019年6月12日取证时,涉案《2013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员工保密协议》两篇文档下载过程中分别跳转出了网址为“dwz.cn/0qkq0Ygt”和“dwz.cn/MQEpP5IR”的网页,而www.dwz.cn是百度公司经营的短网址产品的网站首页,该产品提供将较长网址转化为较短网址的服务,长网址和短网址指向的是同一网页内容;通过将上述涉案两篇文档的短网址转化为长网址,可以发现长网址涉及的网站亦为百度公司运营,且其中带有“wenku”字样,能够证明梦西游公司是从百度文库中下载了涉案两篇文档。为此,百度公司提交了百度短网址的相关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在网址为www.dwz.cn的“百度短网址”网站中,将涉案两个短网址,即www.dwz.cn/0qkq0Ygt、www.dwz.cn/MQEpP5IR,转化为长网址(见图10、图11),可以发现转化后的长网址中含有“wenku”字样;icp备案查询系统显示,网址为www.dwz.cn的网站,以及长网址涉及的网址为www.bdimg.com的网站,运营主体均为百度公司。
图10
图11
(二)梦西游公司的相关意见
1.梦西游公司对于时间戳证据的质证意见
梦西游公司对上述两份时间戳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梦西游公司提供了下载百度文库文档的服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
第一,梦西游公司主张,若该篇文档是从百度文库中下载,下载后百度文库中显示的下载次数应相应增加,而2019年6月12日取证中,该篇文档下载前的下载次数为3次,此后,取证视频未再显示文档下载次数的相关情况。实际情况为2019年6月12日下载了该篇文档后,百度文库中的该篇文档下载次数仍为3次,即百度公司并未从百度文库中真正下载该篇文档。为此,梦西游公司提交了其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相关取证的两份屏幕录像文件及两份录像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文件等。
屏幕录像显示:2019年10月28日,在百度网(www.baidu.com)中搜索“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百度文库”,进入百度文库中该文档的相关页面,其中显示下载次数为3。点击下载显示“该文档所需下载券5,您持有的下载券23”,点击下载后成功下载该文档;浏览已下载的文档内容与百度文库中的该篇文档内容一致;刷新百度文库中该篇文档的页面,下载次数显示为4。
第二,梦西游公司主张其在互联网中搜索到了上传时间更早的该篇文档的网页,因此梦西游公司的下载服务是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并非百度文库。为此,梦西游公司提交了网址为https://www.liuxue86.com/a/995415.html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中亦存在该篇文档。庭审中,梦西游公司表示对于百度公司时间戳证据中下载的该篇文档,其并非实际从上述网站下载,仅是认为其可以从上述网站实现下载。
第三,取证录像中显示在下载过程中出现了域名为“dwz.cn”的网址,而该地址并非是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或带wenku字样的地址;在浏览器中输入转化后的长网址,仍然不能打开涉案文档,即使长网址中有wenku字样,也不能证明这个地址就是百度文库的地址。
综上,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百度公司从网络上下载到了与《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内容相同的文档,无法证明下载的该文档就是百度文库中的该篇文档。
(2)关于《员工保密协议》文档
已下载的《员工保密协议》文档内容与百度文库中的该篇文档,内容完全不一致,即意图下载的《员工保密协议》文档实际未成功下载。
(3)其他质证意见
第一,时间戳证据只能认证提交的文件与生成时间戳之后的文件之间的真实性,不能保证提交认证的文件本身的真实性;
第二,2019年6月12日的取证录像存在人为编辑的嫌疑。视频中显示,在百度公司通过阿里旺旺与涉案店铺客服进行聊天时,聊天窗口显示的时间是2019-06-1211:53:46,电脑中显示的时间亦为该时间;随后,当客服人员作出回复后,电脑时间推移至2019-06-1211:54,聊天窗口中显示的时间则倒退至2019-06-1211:50:48,故该份录像存在人为编辑的嫌疑。
2.梦西游公司对被诉行为作出的解释说明
庭审中,梦西游公司对于其如何提供文档下载,作出以下说明:第一,梦西游公司不具备破解百度文库的技术能力,进而无法提供百度文库文档的下载服务;第二,正如梦西游公司提交的网页证据,与百度文库中《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内容相同的文件早已在网络上存在,并非百度文库独有,因此,只需要在网络上找到该文件,就可以下载到该文件,该下载并不违法;第三,梦西游公司只需要提供一种可能实现下载的方法,即可解释其下载行为的合理性:即用户购买梦西游公司的服务后,从百度文库中找到该文件,该文件的名称或内容可以提供种子或是搜索目标,用户通过梦西游公司提供的插件下载文件时,其实是在网络上搜索与该文件同名或相同内容的文件,之后下载即可,该种下载并不构成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庭审中,梦西游公司在本院询问下表示,并未对上述解释进行过实际验证。
3.梦西游公司的其他意见
庭审中,梦西游公司表示,其不了解“老铁文库”(http://121.43.116.38:86/......)网站的运营主体情况,亦不清楚该地址如何获得;涉案插件不是梦西游公司开发,不清楚、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插件的来源;百度公司取证涉及的五个商品中,只有图片标明“网站推广”的一个商品不是提供文档下载的服务,其余提供文档下载服务的商品介绍中亦包括网站推广字样,目的是为了吸引搜索流量;关于其提供下载服务的文档类型,梦西游公司仅认可提供了用券文档的下载,不认可提供了付费文档的下载;涉案店铺于2019年6月21日关闭,为此梦西游公司提交了显示涉案店铺无法登录的网页打印件。
(三)百度公司的相关补充意见
针对梦西游公司的上述意见,百度公司补充如下意见:1.百度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已经可以证明用户可以在涉案店铺中购买并下载百度文库文档;百度公司认可如果用户合法使用百度文库产品下载文档后,下载次数会相应变化,也不会出现下错文档的情况,而恰恰是使用了梦西游公司提供的涉案插件才出现了下载次数无变化及下错文档的问题,由于侵权插件由梦西游公司掌握,故上述问题应当由梦西游公司来进行解释。2.短网址还原为长网址涉及的网站也由百度公司运营,且长网址中包括“wenku”字样;涉案的长网址是百度文库的文档在服务器中实际储存的物理地址,不是浏览器浏览使用的地址,故无法通过浏览器打开。3.关于梦西游公司提出的聊天软件“时间倒退”的问题,根据时间戳证据中确认标准时间的步骤,可以发现取证电脑本身设定的时间比标准时间快了三分钟左右,当旺旺聊天软件检测到这种时间冲突时,会自动调整为标准时间,并非人为编辑所致。4.通过对涉案插件进行解析,百度公司提出如下技术解释:涉案插件的IP地址关联了大量梦西游公司掌握并维护的百度文库账号,梦西游公司使用该类账号,通过脚本签到等方式积累下载券,并自行搭建所谓的文库下载平台;用户的文档下载需求,其实是由梦西游公司掌握的“马甲号”代替下载实现,扣除的也是“马甲号”的下载券;同时,梦西游公司为了节约下载券或者避免向上传付费文档的用户重复付费,还会在自己的平台缓存文档,这样可以向梦西游公司的用户重复提供,梦西游公司的上述行为实质性替代了百度文库。
三、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一)与涉案店铺交易记录相关的事实
梦西游公司提交了时间戳证据中涉及的五个商品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其中显示交易数量共计9236笔,交易数额共计26543.88元,交易时间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0日。
百度公司认为,梦西游公司提交的上述交易记录未体现出2019年6月12日取证时的交易情况,故上述交易记录不完整。由于梦西游公司曾表示涉案商品于2018年9月开始销售,故百度公司向法院申请,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调取涉案店铺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间的交易记录,梦西游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此申请予以批准。淘宝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涉案店铺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间的交易记录(以下简称淘宝交易记录,部分交易记录截图见图12)。
图12
1.百度公司对于淘宝交易记录的相关意见
百度公司对于淘宝交易记录进行统计后,得出如下结论:涉案店铺所有商品的交易数量共计52272笔,合计309275.16元。其中,“交易成功”的笔数共计48551笔,合计239666.17元;“交易关闭”笔数共计2293笔,合计0元;“已退款”笔数1428笔,合计69608.99元。在“交易成功”的交易中,商品名称中含有“baidu”“百度”“百度文库”“百度文档”“百度文库付费文档”字样的交易笔数共计47623笔,合计235171.13元。根据商品ID判断,其余不含有上述与百度相关字样的商品(共计928笔,金额共计4495.04元),实际与含有这些字样的商品ID相同,属于相同商品。综上,淘宝交易记录中的每一笔交易成功的商品都能够下载百度文库文档,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百度公司采用的通过商品ID分析交易明细的方法,具体是指:淘宝交易记录中显示的商品ID号类似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不论商品信息(如名称、单价等)如何变化,一个商品实际只有一个ID号。基于此,百度公司按照商品ID作出如下分析:
(1)涉及2019年6月12日取证的5个商品交易情况
1)商品名称为“ppt制作模版设计人人文库文档素材下载/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共计344笔,金额共计926.4元)的商品ID为595144992965,与该商品ID相同的产品为“ppt制作模版设计人人文库文档素材下载/baiduppt文库策划”(共计3笔,金额共计5.94元)、“老客户优惠”(共计15笔,金额共计55.35元)。以上3个商品标价均为6元,成交价自1.95至4.88元不等,售卖时间自2019年5月-2019年6月,交易总计362笔,交易成功总金额为987.69元。
2)商品名称为“百度360搜狗关键词搜索数据下载分析/网站推广seo排名优化指导”(共计2笔,单价100元,成交价15元)的商品ID为586039837633,与该商品ID相同的产品为“网站建设推广百度文库付费文档SEO关键词推广优化排名下载服务”“今日特价/网站推广/seo关键词搜索分析/排名优化指导/按天计费”等7个商品。以上8个商品标价分20元、100元和150元三种,成交价自6.12至150元不等,售卖时间自2019年1月-2019年6月,交易总计1064笔,交易成功总金额为14878.14元。
3)商品名称为“人人文库文档下载兑换卷/电脑分配分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共计722笔,金额共计2025.84元)的商品ID为591555523834,与该商品ID相同的产品为“文库文档电脑切换器百度付费代下载/免财富值兑换券卷分离器20000”(共计1215笔,金额共计3007.64元)、“豆丁文档下载人人文库道客巴巴丁香/免积分兑换券卷”(共计10笔,金额共计23.82元)、“文档下载人人文库兑换卷/电脑分配分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共计425笔,金额共计930.42元)。以上4个商品标价均为1至18元不等,成交价自1至12.88元不等,售卖时间自2019年4月-2019年6月,交易总计2372笔,交易成功总金额为5987.72元。
4)商品名称为“人人文库文档下载/网站推广关键词seo优化排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共计9286笔、金额共计23876.42元)的商品ID对应有三个:589986922347(共计9266笔,金额共计23806.38元)、576985548860(共计2笔,金额共计5元)和590028954471(共计18笔,金额共计65.04元),根据时间戳取证的证据,该商品出售件数不会低于5607件,所以该商品ID应该为589986922347。与该商品ID相同的产品为:“今日特价网站网络推广代下百度文档付费文库人工代下载关键词优化”“豆丁文档人人文库下载/网站推广关键词搜索优化排名baiduseo”等9个商品。以上10个商品标价为1元、3元和6元,成交价自0.5至6元不等,售卖时间自2019年3月-2019年6月,交易总计25934笔,交易成功总金额为63360.95元。
5)商品名称为“网站推广关键词seo优化排名中旅两百度假优惠券/人人文库文档下载”(共计568笔、金额总计2854.52元)的商品ID为554795504199,与该商品ID相同的产品为“【补差专用链接】”“网站建设推广百度文库付费文档SEO关键词推广优化排名下载服务”“今日特价/网站推广/排名优化指导/seo关键词搜索分析/按天计费”等12个商品。以上13个商品标价1-20元不等,成交价自1至1000元不等,售卖时间自2018年10月-2019年6月,交易总计4941笔,交易成功总金额为36468.88元。
经过上述分析,百度公司认为:第一,不含“百度”“百度文库”等字样的商品,实际仍是在提供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服务;第二,不含“百度文库付费文档下载”的商品实际仍能够下载百度文库付费文档;第三,涉案店铺显示的出售件数低于实际交易件数;第四,2019年6月12日取证的五个商品和2019年6月19日取证的五个商品是五个相同的商品,五种商品总交易笔数为34673笔,交易成功总金额为121683.31元。
(2)其余商品的交易情况
根据商品ID统计,淘宝交易记录中的商品ID个数总计22个,除了上述5个商品ID外,剩余17个商品ID的交易笔数总计13878笔,交易成功总金额为117982.79元。
在这17个商品ID商品中,明确含有“百度文库”“百度文档”“百度文库下载付费文档”字样的商品共9个,交易笔数9187笔,交易成功总金额95577.53元,售卖时间跨度自2018年8月-2019年5月。与上述9个含有“百度文库”、“百度文档”“百度文库下载付费文档”字样的商品ID重合的商品又有3472笔,金额共计15824.94元。最后剩余的1218笔、金额共计6570.32元的交易,均是含有“百度”“百度网站建设付费文档文库代下载”字样或者与其商品ID相同的商品,交易时间跨度自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
综上,百度公司认为,商品名称中包含“baidu”“百度”“百度文库”“百度文档”“百度文库付费文档”等字样的商品,提供了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下载的服务;即使商品名称中不含上述内容,实际也在提供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
2.梦西游公司对淘宝交易记录的相关意见
梦西游公司认可百度公司对淘宝交易记录作出的包括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在内的统计结果,但对其计算依据不认可。百度公司提出的只要商品ID相同,即使商品名称改变也仍是相同商品的结论是错误的,在淘宝交易记录中,有很多商品名称为“补差价”的链接,与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无关,另外梦西游公司可以对商品的名称做任何修改,商品名称不同的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
鉴于百度公司没有区分订单金额大小、商品名称等因素,梦西游公司对淘宝交易记录重新筛选并统计如下:
1.选择交易成功、单价(售价)小于等于5元的交易,金额共计78692.54元;单价(售价)大于5元的交易,金额共计160973.63元,两者合计239666.17元。
2.选择时间戳证据中的5个商品进行筛选,全部交易数量为10354笔,金额共计26858.66元。其中商品图片载明是“网站推广”的商品与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无关,去除该商品的交易记录(共2笔、金额30元),剩余4个商品的交易金额为26828.66元。
3.涉案店铺商品共计50个,其中部分商品与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无关,例如“补差价链接”“搜狗音乐百度网易云车载音乐付费音乐无损音乐免会员免VIP下载”“老客户优惠”“云网盘高速下载器无需超级会员租VIP提速百度网盘加速器”等,百度公司不应将其全部纳入到与百度文库文档下载相关的商品范围内。梦西游公司筛选带有“百度文库”字样的商品一共有10个商品,交易笔数共计15801笔,交易金额共计131467.27元。在其中选取单价小于或等于5元的交易记录,共计11782笔,交易金额共计64573.57元。选取单价小于或等于3元的交易记录,共计11322笔,交易金额共计37067.55元。
(二)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其他意见
百度公司认为梦西游公司的被诉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交易成功笔数(48552笔)*每笔交易可下载的文档数(80篇至150篇)*单篇文档成本价格1.2元,得出的损失数额范围为4660992元至8739360元。对于单篇文档成本1.2元的相关证据,百度公司表示由于涉及公司内部信息等因素无法向法庭提交。百度公司还认为除了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外,被诉行为还使百度文库流失了潜在用户,影响了文库文档和会员收入的增长,亦影响到其增值业务的开展,给百度公司造成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诉讼中,百度公司认为,在向淘宝公司调取证据前,梦西游公司自认其于2018年9月开始销售涉案商品,但调取的交易记录显示其于2018年8月1日即开始销售与被诉行为相关的商品,故梦西游公司陈述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百度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梦西游公司自2013年8月30日店铺成立之时即开始实施被诉行为。故百度公司申请法院要求梦西游公司提交涉案店铺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间的交易记录。本院批准了百度公司的上述申请,并责令梦西游公司提交上述期间涉案店铺的全部交易记录。梦西游公司对此表示拒绝,其认为上述期间的交易记录均与本案无关,故不同意提交上述期间的交易记录;且表示由于涉案店铺已经关闭,其亦无法提交相关交易记录。由于梦西游公司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向其释明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梦西游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但仍然拒绝提交相关证据。
梦西游公司主张淘宝交易记录中包含了大量与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无关的商品,对于该类商品具体提供了何种服务,梦西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四、其他事实
百度公司主张被诉行为于2013年8月30日涉案店铺成立,至2019年6月21日涉案店铺关闭期间一直持续。梦西游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在本院向淘宝公司调取证据之前,梦西游公司表示其于2018年9月开始提供涉案文档下载服务;在收到淘宝交易记录后,其又表示涉案文档下载服务于2018年8月1日持续至2019年6月21日店铺关闭停止。
庭审中,百度公司认可被诉“老铁文库”的网页已无法打开,涉案“文库下载神器”插件也无法使用,故放弃要求梦西游公司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时间戳取证光盘及证书、网页打印件,梦西游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时间戳取证光盘及证书,本院调取的交易记录以及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百度公司主张被诉行为于2013年8月30日开始实施,梦西游公司仅认可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提供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虽然百度公司与梦西游公司对于上述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但由于双方均认可被诉行为于2019年6月21日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四个争议焦点:第一,百度公司是否享有应受法律保护之权益;第二,梦西游公司是否实施了利用技术手段,提供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下载服务的行为;第三,如果梦西游公司实施了上述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第四,如果梦西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院针对以上问题逐项进行评述。
一、百度公司是否享有应受法律保护之权益
根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并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因此,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遵循上述原则和要求,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由此获得的合法利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文库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与百度文库用户之间订立的文库协议,获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文库中文档的合法授权,并对于百度文库的用户采用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对于非VIP用户,其可以通过上传文档或完成特定任务的方式获得积分,并使用积分兑换下载券后浏览完整文档或下载文档;对于VIP用户,其可以通过支付会员费的方式获取相应的会员特权,在特权范围内实现文档浏览和下载。前者情形下,百度公司借此获得大量的文档和用户等资源,并利用上述经营资源进一步提供广告、品牌推广等增值服务,从而获取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后者情形下,付费用户则为百度公司直接带来会员收入。综上,百度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经营积累起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梦西游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
本案中,百度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是:梦西游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在淘宝网中运营的涉案店铺,利用技术手段,提供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梦西游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关于梦西游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用券文档
梦西游公司否认其为涉案插件的开发、运营主体,并提出百度公司取证过程中仅是从网络中下载了与《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内容相同的文档,无法证明该文档是从百度文库中下载;其只需提供一种可能实现文档下载的方法即可解释被诉行为的合理性等抗辩意见。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意见,本院认为:
第一,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百度公司在涉案店铺购买商品后,通过梦西游公司提供的“老铁文库”网页链接及授权码,下载并安装了涉案“文库下载神器”插件;随后在百度文库内浏览《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员工保密协议》两篇涉案用券文档(亦为VIP免费下载文档),鼠标右键点击涉案插件提供的“下载此文档”选项后,成功下载了《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并可以完整浏览该篇文档。根据上述证据,百度公司证明了梦西游公司通过其提供的“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提供百度文库用券文档的下载服务。
第二,实现涉案文档下载的重要技术途径,即“老铁文库”(http://121.43.116.38:86/)网页链接地址、“文库下载神器”插件以及授权码,均由梦西游公司提供。梦西游公司虽否认其为上述网页及涉案插件的运营主体,但无法提供其他案外相关主体的具体信息,亦无法说明和证明上述网页和涉案插件的具体来源,故梦西游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第三,在已有证据证明利用梦西游公司提供的涉案插件可以下载用券文档的情况下,梦西游公司作为提供并实际掌握涉案插件的主体,应当有条件和能力对其所下载文档的来源、实现文档下载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梦西游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梦西游公司自行承担。对于梦西游公司主张其他网站中存在《2013年最新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文档的意见,梦西游公司表示该网站并非该篇文档的实际下载来源;对于梦西游公司提出的可能实现百度文库文档下载的方法,其亦表示并非其实际下载涉案文档所采用的方法,且上述方法是否能够实现文档下载,并未进行过实际验证。故梦西游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均与被诉行为无任何关联,且相关意见无法自圆其说,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综上,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梦西游公司存在利用涉案插件提供百度文库用券文档下载服务的行为,梦西游公司提出的相关意见和证据均不足以反驳上述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关于付费文档
百度公司认为,淘宝交易记录中的商品名称和时间戳证据中的商品评论,均直接包含“百度文库付费文档”的内容,上述情形可以证明梦西游公司亦提供了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梦西游公司主张现有证据中未体现付费文档的下载情况,故对此行为不予认可。针对梦西游公司是否提供了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本院考虑到:
第一,淘宝交易记录中部分商品名称明确包含“百度文库付费文档下载”字样,百度公司时间戳证据显示的商品评论中,亦包含“可以快速下载付款文档”的用户评论;
第二,梦西游公司否认提供了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但对于商品名称和商品评论中为何会出现上述与付费文档下载直接相关的内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梦西游公司对于商品名称包含“付费文档”的商品实际提供何种服务,应当有能力和条件进行说明和证明,但其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梦西游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本院确认梦西游公司亦实施了利用涉案插件提供百度文库付费文档下载服务的行为。梦西游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百度公司主张,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梦西游公司认为其与百度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判。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本院结合双方意见及本案证据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被诉行为是否为网络环境下的不当行为;第二,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损;第三,竞争关系是否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判定。
(一)被诉行为是否为网络环境下的不当行为
1.被诉行为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一,被诉行为影响了百度文库文档的重要来源渠道。百度文库作为供用户在线分享文档的平台,其文档来源依赖于用户上传和分享,其中通过非VIP用户上传的文档是百度文库获取文档的重要来源。根据百度文库“积分”与“下载券”相关规则的介绍,对于非VIP会员的普通用户来说,如若意图下载用券文档,普通用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的方式获得积分,再使用积分兑换下载券,从而下载用券文档。百度文库通过上述方式,保障了文库文档的不断更新和扩容,亦为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营积累了文档资源。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使用户无需上传和分享文档,直接影响了百度文库通过非VIP用户上传文档获取文档资源这一重要渠道,破坏了百度公司的经营基础。
第二,被诉行为破坏了百度公司对文档下载设置的权限。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对用户浏览和下载文档的相关权限设置了差异化规则。例如,对于用券文档,非VIP用户使用4个积分兑换一个下载券,如果用户的下载券存量不够或者没有下载券存量,此时需要兑换可以满足下载该文档所需的下载券才能下载;VIP用户则可以免费下载用券文档或享受特定次数的用券文档下载特权。对于付费文档,非VIP用户按照文档标明的价格全价购买,VIP用户对于参与折扣的付费文档可以以折扣价格购买。百度公司在不同用户间设置不同权限,既保证了百度文库服务得以顺利、安全运行,亦实现了百度公司在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异化经营策略,从而提高服务多样性和用户粘性。梦西游公司通过涉案插件这一技术手段,打破了百度公司对用户下载文档设置的相关限制,使服务购买者无需遵循百度文库产品在文档下载方面的运营规则,即可无差别地获得相关文档,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2.梦西游公司利用百度公司经营资源的主观恶意明显
第一,时间戳证据中显示,涉案店铺全部五个在售商品中,有四个商品的文字介绍和商品图片中有“文库文档下载”“百度”字样,5个商品的商品评论中均涉及百度文库文档下载的内容,故提供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服务是涉案店铺的主营业务。
第二,梦西游公司在“使用教程”中以百度文库为例介绍文库文档下载方法;在商品详情和旺旺聊天记录中,提示用户所下载文档是“只能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亦在商品文字介绍或旺旺聊天记录中使用“两百度假券”“摆渡纹库”字样,在保证用户知晓其具体指代含义从而不影响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刻意避免直接使用“百度”“百度文库”字样,从而实现被诉行为的隐蔽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上述情形清楚表明梦西游公司将提供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作为涉案店铺的主营业务,其清楚知悉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模式,并在明知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的情形下,采用隐蔽手段持续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进行牟利,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3.梦西游公司通过被诉行为直接获利
百度文库官网打印件显示,百度文库自2009年11月上线以来,截至2019年9月23日,百度文库中已有5.7亿余份文档,每天吸引4000万用户使用。为此,百度公司多年间持续支出人力物力财力,完成文档的收集和不断扩容,并且需要支付高昂的服务器、带宽等运维成本来保障百度文库服务的正常运行。梦西游公司在无需负担上述任何文档收集、平台运营等经营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极低的价格,售卖百度文库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据此直接获取经济收益,抢夺本属于百度公司的交易机会。且根据淘宝交易记录,梦西游公司因被诉行为获取的收益数额较大。
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二)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损
一方面,梦西游公司低价提供用券文档的下载服务,使购买者无需成为百度文库用户、亦无需上传文档即可获得用券文档,不仅破坏了百度文库的文档共享机制,也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库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而文档和用户资源的流失必将影响到百度文库的用户流量,进而造成百度文库基于流量而提供的如广告、品牌推广等增值服务受到影响,损害到百度公司据此可以获得的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另外,用券文档还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服务免费获得,而被诉行为亦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会员的积极性;且梦西游公司基于其价格优势,也极有可能使百度文库的已有VIP用户不再继续购买VIP服务,从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会员收入的减少。
另一方面,梦西游公司低价提供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直接导致上传付费文档的用户无法依赖文档下载收取的费用获益,给用户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继而使用户对百度文库的安全性评价和上传文档积极性降低,甚至不再使用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极有可能造成该类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
(三)竞争关系是否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判定
梦西游公司辩称由于百度公司与其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故梦西游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并未限制竞争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同业竞争者或以直接、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具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包括用户、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在内的竞争利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相关利益,即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本案中,虽然梦西游公司与百度公司所处的细分领域有所不同,但意图下载百度文库文档的用户是双方共同争夺的经营资源,故在此层面上双方仍存在竞争关系;且上文已述,梦西游公司的被诉行为抢占了本属于百度公司的交易机会和用户流量,明显损害到百度公司的竞争利益,故被诉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于梦西游公司提出的与百度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梦西游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故不应再同时适用该法第二条进行评判,百度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梦西游公司的法律责任
百度公司要求梦西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意见,本院认为,百度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梦西游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故应当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百度公司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百度公司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的方法【交易笔数(48552笔)*每笔交易可下载的文档数(80篇至150篇)*单篇文档成本价格1.2元】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由于百度公司对单篇文档成本1.2元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每一个成功交易的商品是否全部足额下载了80篇至150篇文档亦无法确定,故上述计算方法无法作为计算百度公司实际损失的准确依据。同时,由于百度公司还认为被诉行为对其造成了会员收入以及用户流量等方面的损失,但其未就该部分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予以说明和证明,故该部分损失亦缺乏证据支持。综上,本院无法确定百度公司的实际损失。
(二)关于梦西游公司的侵权获利
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考虑到:
第一,淘宝交易记录是否均与被诉行为相关。首先,在“交易成功”的48551笔交易(金额共计239666.17元)中,商品名称中含有“baidu”“百度”“百度文库”“百度文档”“百度文库付费文档”等与百度相关字样的交易笔数共计47623笔,合计235171.13元,梦西游公司对上述统计结果不持异议。其次,百度公司认为,根据商品ID判断,其余不含有上述与百度相关字样的商品(共计928笔,金额共计4495.04元),实际与含有上述百度字样的商品ID相同,故亦与被诉行为相关。本院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再次,梦西游公司虽仅认可时间戳证据中的四个商品与被诉行为相关,但针对其认为不涉及被诉行为的商品具体提供何种服务,梦西游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本院还注意到,百度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中已显示未带“百度文库”字样的商品,亦包含关于百度文库文档下载的商品评论。综上,本院确认调取的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的淘宝交易记录全部为涉及被诉行为的商品交易。
第二,淘宝交易记录反应的交易期间是否能够完整体现被诉行为持续期间。关于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百度公司主张被诉行为自2013年8月30日店铺成立至2019年6月21日店铺关闭一直持续,梦西游公司仅认可被诉行为自2018年8月1日持续至2019年6月21日。诉讼中,在本院向淘宝公司调取证据前,梦西游公司仅提供了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20日不足一月的交易记录,并表示时间戳证据中的涉案五个商品最早于2018年9月开始销售;在调取证据后,梦西游公司又改称被诉行为持续期间以交易记录反映的期间为准,即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鉴于梦西游公司对被诉行为持续期间的主动陈述和举证与淘宝交易记录明显不符,且相关意见前后不一致,故在百度公司的申请下,本院要求梦西游公司进一步提供2013年8月30日店铺成立之日,至2018年7月31日间的全部交易记录,而梦西游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提交。梦西游公司的上述一系列行为,明显表明其具有掩盖实际交易期间和交易情况的主观故意,故本院推定被诉行为的起始时间应当早于2018年8月1日,且持续时间长;梦西游公司据此获得的收益数额较大。由于淘宝交易记录仅涉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间的交易情况,无法完整反映被诉行为持续期间的全部交易情况,故本院无法依据部分交易记录确定梦西游公司的获利情况。
第三,本院还考虑到,无论淘宝交易记录是否能够体现完整被诉行为持续期间的交易情况,由于百度公司与梦西游公司所提供服务在价格上的巨大差距以及百度公司付出的较高运营成本,如果依据梦西游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将明显与被诉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匹配,亦缺乏作为赔偿依据的合理性。
综上,本院无法确定梦西游公司的侵权获利。
(三)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百度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梦西游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百度公司提出的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交易笔数*每笔交易可下载的文档数*单篇文档成本价格)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供法院参考;第二,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间涉案店铺交易成功的交易数量达48551笔,交易金额共计239666.17元,根据上文阐述,上述交易金额均与被诉行为相关;同时,上述期间的交易记录仅能反映与被诉行为相关的部分交易情况,故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交易金额应远高于上述交易合计金额;第三,被诉行为造成百度公司用户、文档资源以及会员收入的减少,并由此带来百度公司用户流量及其增值收益的较大损失;第四,涉案店铺以提供百度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为主营业务,梦西游公司清楚知悉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模式,并以“两百度假券”“摆渡纹库”等方式故意掩盖被诉行为,并据此谋取商业利益,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第五,梦西游公司仅主动提交了不足一月的交易记录,且在本院要求其提交2013年8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间的交易记录时,梦西游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梦西游公司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关于百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百度公司虽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出庭情形,且律师参与诉讼对本案的顺利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故本院对于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一并予以支持。
关于百度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现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因被诉行为受到了不利影响,故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已交纳);被告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弓
审判员 杨德嘉
审判员 王栖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