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案例评析|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可否引入说明书内容?
#这是公众号的第440篇原创分享,欢迎关注
如您觉得有所帮助,感谢点赞、在看和转发#
导语|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众合理且稳定的预期。依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四种修改方式,社会公众至少可以确定专利权人使用的技术特征只能是权利要求中已记载的技术特征,而不包括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若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的修改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纳入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则不利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裁判文书请戳
“
往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