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从红牛商标权属纠纷看诉讼请求变更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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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诉讼请求的变更一般是指诉讼请求数量的变化或者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表述作为根据,同时还需要结合当事人起诉的事实理由。
供稿:秦琳,裴一歌裁判文书请戳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因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关于“红牛系列商标”商标权权属纠纷,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请求: 1. 确认红牛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 判令天丝公司向红牛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
一审庭审中,红牛公司确认第1项诉讼请求为:确认“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公司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公司和天丝公司共同所有。
一审法院审查关于红牛公司请求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并认定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开庭时,红牛公司当庭明确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所载明不同,已经构成诉讼请求变更,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释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法院也未予未重新指定举证期,剥夺了红牛公司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最高院认为,诉讼请求的变更一般是指诉讼请求数量的变化或者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本案不存在诉讼请求数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所以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实质变化,是确定红牛公司是否存在诉讼请求变更的关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表述作为根据,同时还需要结合当事人起诉的事实理由。本案中,红牛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开庭时主张享有所有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商标所有权通常称之为商标权。此外,红牛公司在本案起诉状中所列明的案由亦为商标权权属纠纷。因此,从红牛公司起诉状文字表述和开庭陈述来看,红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没有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也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实质变化,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变更诉讼请求情形。故红牛公司有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最高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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