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分享|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赢在IP
2024-08-26

#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陕知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海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阳,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煜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斌,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队、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海玲、刘阳阳,筑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995号民事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杨柳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筑梦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取得课后习题答案需要付出的仅是对习题答案的搜集…但这均不能否认习题答案本身是一种不需要进行创造性活动或在原有基础上附加脑力劳动价值的深层次产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杨柳公司的请求所涉的数据为大学教材学习辅导资料,是大学教材相应章节练习题的详细解答,包含解题思路及解题步骤,并非简单的结论性答案。杨柳公司持有的高校教材练习题的详细答题稿件及稿件数据是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制作完成。高校教材练习题的详细解答稿件及稿件数据的形成,有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寻找专业人员对某一教材某几章某几节的练习题进行详细解答,解答时需要反映解题思路和解题过程。一道练习题正确答案只有一个,但不同解题人会有不同的解题思路,大学教材练习题详细解答的价值也体现于此,此环节杨柳公司需向解题人员支付报酬。第二环节是杨柳公司需要对详解稿件进行汇总、整理,最终实现与教材一一对应。第三环节杨柳公司需要将与教材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稿件进行扫描、编程,把形成的数据存储于数据库中,实现用户在使用APP及微信小程序时方便检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涉诉稿件及稿件数据形成“需要付出的仅是搜集”,显然是对“搜集”的狭义理解。另,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是“一种不需要继续创造性活动或者在原有基础上附加脑力劳动价值的深层次产品”,是对高校教材习题详细解答稿件及稿件数据形成过程的简单否定,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杨柳公司对案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该认定错误。杨柳公司合法享有本案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权益,并把稿件及稿件数据用于经营,合法合规。本案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是杨柳公司主要的经营资料,为杨柳公司带来了经济收益,后续也能够持续地带来收益。筑梦公司未经杨柳公司许可,使用、传播本案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用于筑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获取了经济收益,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的商业价值及利益已经得到充分证实。一审判决否定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的商业利益和商业价值,与基本事实不符。3.一审判决认定筑梦公司的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及仅应予以否定性评价,不应受法律规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筑梦公司使用的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并非来源于公开渠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稿件数据的合法来源。杨柳公司总共制作了600余册高校教材练习题的详细解答稿件,筑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23册,其中手写稿件385册,电子稿件38册。筑梦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使用、传播本案涉案稿件数据用于牟利,作为同业竞争者,其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柳公司制作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可以为其软件、微信小程序增加用户量、广告收入,是其经营性资料,已对上述经营性资料设置了保护措施,禁止下载、截屏、录屏等,该保护措施旨在避免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在其允许的范围外传播。筑梦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用于牟利,不劳而获的行为有违法律、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筑梦公司作为同业人员,深知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的价值及可带来的收益及流量,但仍在其平台提供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使稿件及稿件数据价值遭到严重贬损,给杨柳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数据,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综上,筑梦公司非法使用其所有的稿件及稿件数据用于牟利,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筑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杨柳公司的数据有电子稿和手写稿两种,电子稿的数据来源于网络公开数据,杨柳公司仅将其标水印就主张自己的权利,手写稿是通过网络抄取的,不需要脑力劳动。对于手写稿而言,虽版本不同,但基本知识点和习题都是重复的,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公开的环境下,已能够从公开途径获取相关内容。杨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筑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线并删除其在APP和微信小程序中使用的及其他由杨柳公司持有的“学舍”和“高校课后习题”内的数据;二、筑梦公司在其APP“大学答案君”和微信小程序“大学答案君”的显著位置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不少于15天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三、筑梦公司赔偿杨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72591.06元;四、诉讼费、保全费由筑梦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3日国家版权局向杨柳公司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学舍app(android)软件[简称:学舍]1.1”,著作权人为本案杨柳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杨柳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在微信平台注册“高校课后习题”的微信小程序,服务类目为“在线教育”。筑梦公司运营“大学答案君”APP和“大学答案君”微信小程序。杨柳公司与筑梦公司的软件中均提供了高校教材的课后习题答案,数量及科目有所不同。为证明筑梦公司的侵权行为,杨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队于2020年4月29日到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当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保全证据专用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并确认该手机与公证处网络正常连接后,监督马队进行了保全证据,点击手机相关界面,进入“大学答案君”界面,依次点击“高等数学(上)作者:张良才”“第一章数列与函数的极限”、点击“高等数学(上)(本科少学时类型)(第4版)作者:同济大学数学系”随机点击相关内容进行查看。用此步骤依次查看:“高等数学(下)作者: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数学双语教学组”“高等数学(下)作者:李江涛”等,返回结束录制,并刻录至光盘,并封存入证物袋。筑梦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不能证明筑梦公司的习题答案系从杨柳公司处获取。杨柳公司提供了统计表,主张筑梦公司侵犯了其该部分书籍答案数据,其中高等数学218册、线性代数163册、大学物理114册。杨柳公司提供上述书籍习题答案的手稿或电子稿、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明上述答案数据系由其向学生购买答案或自行制作完成。筑梦公司认为杨柳公司仅能提供部分手稿原件,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付款记录也仅能证明杨柳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是否为制作手写答案而付款亦无法证明。杨柳公司还提供律师函、短信截图,证明已向筑梦公司提出警告,筑梦公司具备恶意。杨柳公司提供微信公众号“眉湖学院”发布文章截图,证明筑梦公司将杨柳公司制作的课后习题答案传播给其他公众号使用。杨柳公司为证明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提供了腾讯公司结算单(广告费收入)、发票、委托代理协议、保险单等证据。筑梦公司提供了部分习题答案,证明杨柳公司app内的数据为百度文库或其他网络公开或实体出版物公开的数据,杨柳公司的手写答案系抄写印刷体,杨柳公司没有权利基础,杨柳公司的数据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亦无竞争优势。筑梦公司的app中除杨柳公司公开答案外,还存在部分有杨柳公司水印但与其主张的杨柳公司网络公开答案无法对应的答案,筑梦公司提供了其他网络公开数据说明该部分答案的来源。筑梦公司还提供小程序和app后台展示录屏,证明筑梦公司的程序后台共有书籍134723本,电子书56532册,其中书籍课后答案5032册;并提供截图证明筑梦公司小程序自2020年1月至8月收入为21636.98元、app2020年3月8月收入为11262.65元。杨柳公司认为筑梦公司提供的百度文库中的习题答案系杨柳公司注册账户并推广在网络上的,筑梦公司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杨柳公司系付出巨大成本才获得的习题答案;筑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期间的全部收入,不能作为认定筑梦公司侵权所得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筑梦公司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杨柳公司主张筑梦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柳公司主张筑梦公司的侵权行为系未经其许可使用了杨柳公司经营软件中的高校课后习题数据,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高校课后习题数据的性质是什么?本案中,杨柳公司与筑梦公司所制作的手机软件程序均附带有高校教材的课后习题答案,该课后习题答案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课后习题答案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亦不是通过对处于粗放状态的原始数据的提炼整合,将原本单一且价值有限的碎片化数据信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处理,可以成倍提升数据的使用价值,极大提高社会各方面活动效能的大数据产品。课后习题答案当然更不是企业字号、商标或专利。而根据杨柳公司所述取得课后习题答案的事实,则取得课后习题答案需要付出的仅是对习题答案的搜集,尽管搜集过程中需要付出时间和脑力劳动,甚或通过购买学生劳动的方式获得习题,但这均不能否认习题答案本身是一种不需要进行创造性活动或在原有基础上附加脑力劳动值的深层次产品。筑梦公司获得课后习题答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如下分类: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特定条件下的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商誉的行为;7、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杨柳公司并未主张筑梦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筑梦公司亦未实施上述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筑梦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该问题涉及到筑梦公司获得高校课后习题数据的途径。筑梦公司取得课后习题答案中的一部分是由杨柳公司上传至网络公共平台的,杨柳公司上传至网络公共平台即表示对他人能取得该部分数据的同意,故筑梦公司取得该部分课后习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筑梦公司软件中有杨柳公司水印的课后习题答案中,有一部分无法与其主张的杨柳公司主动公开的答案相对应。筑梦公司作为与杨柳公司同为提供高校课后习题答案的软件所有人,应明知其软件中答案的来源,其对于有部分杨柳公司水印的答案无法证明系杨柳公司主动公开,对该获取行为则应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否意味着该行为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则又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即杨柳公司的合法权利是否受损。如上所述,杨柳公司所拥有的课后习题答案本身不具备法定或约定权利的基础,而杨柳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业利益或其他权利受损。因此,筑梦公司的该种行为虽不应由法律提倡,但在没有其他侵权证据、杨柳公司权利受损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该行为亦不应简单纳入侵权行为的范畴,从而受到法律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原则规定,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有效制止各种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同时要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公平竞争。课后习题答案的最主要来源是搜集而不带有其他深层操作行为,在搜集的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包括杨柳公司课后习题答案的很多资源,筑梦公司提供的其他网络公开答案能够证明这一点,因此,筑梦公司获得课后习题答案的行为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不应像毛细血管一样深入到市场行为的各个角落控制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基础,反不正当竞争只是必要的国家干预。因此,杨柳公司主张筑梦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柳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9元、保全费2383元,由杨柳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杨柳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高等数学教材,证明同一学科教材有不同版本,杨柳公司制作的课后习题答案有市场需求,搜集课后习题答案需要耗费大量成本。证据二,马队与部分习题答案制作者联系制作习题答案时的聊天记录、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证明获取习题答案花费大量成本。证据三,教材原题目和参考答案、杨柳公司制作的习题答案,证明杨柳公司制作的习题答案有详细的解题过程,并非对教材原参考答案的抄写,杨柳公司对自己制作的经营性数据享有权利。筑梦公司质证认为,1.上述证据并非二审中的新证据;2.不能够证明杨柳公司制作的习题答案有市场需求及为此产生的实际支出;3.习题答案详解通过网络亦可获取,手写稿抄写网络公开的习题详解即可制作完成。筑梦公司提交百度文库课后习题答案,证明通过网络公开途径亦可查找习题答案,且上述习题答案上传时间较早,杨柳公司制作的手写稿习题答案并无独创性。杨柳公司质证认为,对筑梦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上述证据并不能否定其制作习题详解的巨大付出。对上述证据将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庭审中,杨柳公司称筑梦公司已将涉案习题详解做删除处理。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在使用本条第四项时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被诉行为不属于该条明确列举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被诉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因被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本案中,筑梦公司并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杨柳公司亦未以此主张,故具备适用上述条文兜底条款的前提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柳公司运营APP和微信小程序处于在正常运行状态,不具备适用该条第四项的结果要件,故本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杨柳公司以此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其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适用本条时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法律对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即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具体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二是使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受到实际损害,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合法权益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说则性。具体到本案中,杨柳公司支付报酬委托他人向其提供习题答案详解,通过汇总、整理、上传至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和APP用于经营,并因此收益,据此可认定杨柳公司对涉案习题详解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一审对此认定不妥。另,筑梦公司作为杨柳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将标注有杨柳公司水印的习题详解用于其运营的APP和微信小程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虽未作特别规定,但筑梦公司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标注有杨柳公司水印的习题详解取得杨柳公司许可,或该习题详解均来源于未采取技术手段予以保护的其他公共领域的情况下,通过攫取杨柳公司付出对价获取的竞争资源的方式,以便获得同样的竞争优势;而非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等正当方式,客观上破坏了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和良性竞争,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应作出否定性评价。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引导经营者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正当的竞争该行为。筑梦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不可避免对杨柳公司经营造成损害。综上,筑梦公司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柳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筑梦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和筑梦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对杨柳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数额,根据筑梦公司的侵权情节、时间、性质等酌情认定为50000元(含合理开支)。杨柳公司称筑梦公司已将涉案习题答案作删除处理,故杨柳公司要求筑梦公司下线并删除在APP和微信小程序中使用的数据已无事实基础,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杨柳公司无证据证明筑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要求筑梦公司发表道歉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柳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二、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89元、保全费2383元,由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负担7272元,由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89元,由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889元,由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付给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晓晖

审判员:吴娜

审判员:黄宸瑞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红涛

书记员:张涛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