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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邓容英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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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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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
(2022)京73民终8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三层C38室。
法定代表人:巫双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容英,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青,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智德典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容英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4324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智德典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德典康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邓容英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智德典康公司网站的版主进行加“精华”操作不构成对网络用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应知”,法律适用错误。二、“爱卡币”是智德典康公司为鼓励用户依法发布内容所设置的论坛功能,不存在经济价值。智德典康公司采取了合理措施,不存在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三、一审判决第一项超出邓容英的诉讼请求。
邓容英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智德典康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邓容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智德典康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智德典康公司在侵权爱卡汽车网网站“我超级爱捷达”首页相应位置和《法治日报》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请求法院调取爱卡汽车网网站“我超级爱捷达”相关用户信息;4.判令智德典康公司赔偿邓容英经济损失80000元、合理支出5000元(包含律师费4000元、打印邮寄费用1000),共计85000元。庭审中,邓容英称智德典康公司已停止侵权,故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智德典康公司经营的爱卡汽车网网站“我超级爱捷达”在2020年7月28日发表的“如果你要去远方新疆是个好地方”文章中使用了邓容英2019年6月2日发表于去哪儿官网“六天五晚,我做了一场不愿醒来的新疆梦”文章中的41幅摄影作品,其中1幅摄影作品使用2次,及侵权文字548字。智德典康公司使用邓容英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为商业广告宣传,智德典康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邓容英许可,未支付费用,未署名,严重侵犯了邓容英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邓容英主张权利的事实
本案中邓容英主张的《六天五晚,我做了一场不愿醒来的新疆梦》由图文组成,包括41幅图片及文字部分约548字。该作品于2019年6月2日发表在去哪儿网(qunar.com)邓容英实名认证的“小樱子ange1”账号中。邓容英当庭出示了41幅图片的原图信息,显示拍摄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26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5月28日。邓容英另登录其用户名为“小樱子ange1”的去哪儿网账号查看了涉案图文发表情况。经查,上述图片中有4幅图片系对已有美术作品的翻拍复制。
二、被诉侵权事实2021年5月18日,邓容英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其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显示:域名为xcar.com.cn的爱卡汽车网的主办单位为智德典康公司。进入该网站后依次进入“爱卡汽车”——“汽车论坛大全”一—“高尔夫嘉旅论坛”板块,显示标题为“如果你要去远方新疆是个好地方”一帖,页面左上角显示发帖人是“我超级爱捷达”,资源上传时间是2020年7月28日17:40,浏览量91060、评论量19、收藏量4,页面右上角有“精华”两个字,页面右侧显示帖子荣誉“2020-07-29被游记小姐姐-mia标为‘精华’”,帖子结尾显示“本帖最后由我超级爱捷达于2020-07-2817:52编辑”,未注明作者。经比对,该帖子内容与邓容英主张的涉案作品一致,使用了41幅图片,其中1幅图片使用2次,及文字548字。
庭审中,邓容英确认涉案侵权页面已删除,并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智德典康公司对上述取证情况予以认可。
三、智德典康公司抗辩事实智德典康公司认可其为爱卡汽车网的经营者,但辩称其为信息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站用户上传,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爱卡汽车网首页截图,拟证明爱卡汽车网在首页底部公示并设置了用户协议和联系我们的链接,设置了便捷的投诉渠道,智德典康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属于信息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2.爱卡汽车网服务协议,拟证明协议要求注册用户不得发布侵权内容,智德典康公司不对用户上传信息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有权依法依规披露用户信息。3.联系我们页面截图;4.投诉通道页面截图,拟证明点击首页联系我们跳转相关页面,列明了侵权投诉的方式。5.用户信息披露函,载明:账户名为我超级爱捷达,绑定手机号为139****2390,注册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注册ip为61.178.38.98,拟证明实际发布者为网站用户,智德典康公司对用户信息进行了披露。经一审法院组织勘验,智德典康公司当庭登录其后台查看了用户名为“我超级爱捷达”的用户信息,与其提交的证据5记载一致,另显示用户“我超级爱捷达”的爱卡币数量为3666。
邓容英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相关链接有可能是智德典康公司事后添加;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证据3、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智德典康公司披露的用户信息不完整,无法确定用户身份。
四、其他事实邓容英未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提交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涉案图片中有4幅图片系对已有美术作品的翻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邓容英主张的其余图片和涉案文字展示了作者的个性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摄影作品和文字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邓容英出示的涉案图片原图、涉案图文发表及账号实名认证情况,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邓容英为37幅摄影作品及文字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发帖人“我超级爱捷达”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了邓容英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及文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侵害了邓容英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对涉案网站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显示的涉案网站标识情况、网帖中显示的用户信息及智德典康公司披露情况,可以认定智德典康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本案中,智德典康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明确涉案作品的授权及权属情况下,对于涉案网帖通过加精华的方式进行了推荐,无论具体实施推荐操作的版主是否为该公司员工,其进行加精华的操作权限皆系智德典康公司审核后授予,故其推荐行为的后果应由智德典康公司承担。由于推荐行为会使用户更有针对性、更便捷地找到相应作品,提升了涉案网站用户的使用体验,从而可能为网站经营者赢得相应的利益,故智德典康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经营者对于涉案网贴内容是否侵权负有相应的更高注意义务。智德典康公司在其加注“精华”帖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核实涉案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发生,并通过奖励爱卡币鼓励发帖,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智德典康公司关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邓容英请求一审法院调取“我超级爱捷达”相关用户信息,因智德典康公司的披露行为已实现,一审法院不再处理。智德典康公司帮助发帖人侵权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且使损害后果得以扩大,应当对未经邓容英许可、未予署名的帮助侵权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侵权行为发生于涉案网站,影响也及于该网站的相应范围,因此以在涉案网站内赔礼道歉为宜。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邓容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智德典康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邓容英主张的4幅图片系对已有美术作品的翻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故对其相应诉请不予支持。邓容英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关于合理支出,邓容英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智德典康公司在涉案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邓容英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若智德典康公司拒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智德典康公司负担);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智德典康公司赔偿邓容英经济损失5600元;三、驳回邓容英的其他诉讼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智德典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当。
一、智德典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发帖人“我超级爱捷达”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了邓容英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及文字作品,已侵害邓容英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智德典康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应取决于是否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本案中,涉案网帖为“加精华”网帖,该操作系网站管理人员人为操作的结果,系一种推荐行为,该行为可以使用户更有针对性、更便捷地找到相应作品,亦可以使更多的用户浏览到该作品,从而扩大了作品传播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智德典康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经营者对于涉案网贴内容是否侵权负有相应的更高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智德典康公司应当对其帮助侵权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智德典康公司的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当
智德典康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其在涉案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与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并不相当,且已超出邓荣英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邓荣英起诉要求智德典康公司在侵权爱卡汽车网网站“我超级爱捷达”首页相应位置和《法治日报》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其中“我超级爱捷达”系发帖人用户名,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涉案网站,影响也及于该网站的相应范围,故未支持邓荣英关于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的主张,而最终判令智德典康公司在涉案网站首页赔礼道歉,方式适当,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智德典康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夏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尹
书记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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