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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江阴市得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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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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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02民终2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得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计家村96号。法定代表人:林贞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建,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吉,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法定代表人:尹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阴市得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得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律政公司对涉案《女兄弟》影视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依据不足。公证书未对律政公司提供的相关版权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公章是否系该单位出具进行公证,且律政公司未提供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其享有涉案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文件。涉案影视作品的两家联合出品单位发表声明,称对涉案影视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北京垂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垂棘公司),但律政公司未提供相应著作权转让材料,其对律政公司权利来源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2.得宏公司网站并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得宏公司注册的网站域名提供商为AlibabaCloudComputing(Beijing)Co.,Ltd(以下简称北京阿里巴巴公司),该网站域名的IP物理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阿里云。2021年3月3日,得宏公司取证时登入的网站为“苹果CM5”网站,该网站IP物理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其所属机构(注册人机构)为Cc(以下简称前海公司)。两网站对应的IP地址不一致,物理地址不一致,注册人也不一致,且律政公司也没有非完整输入网站域名www.jydehong.com。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律政公司当时虽然输入的网站域名虽为jydehong.com,但实际登陆的是其他第三方网站,即涉案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得宏公司经营的网站中。即使法院认定得宏公司经营的网站被动连接至第三方网站,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得宏公司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3.得宏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未从中有任何收益。得宏公司设立网站是作为公司官网,用于宣传公司产品,不做其他用途,没有提供任何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得宏公司系小微企业,网站是委托他人维护的,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与其产品不相关,不会给得宏公司带来任何利益。律政公司证据保全时,点击进入的“苹果CM5”网站系非法网站,该网站上无任何得宏公司宣传或经营信息,因此,不能认定得宏公司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律政公司辩称:1.律政公司证据保全时,涉案域名尚被得宏公司使用,得宏公司为实际侵权主体。经一审法院调查得知,得宏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购买涉案域名,2020年3月3日续费,2021年5月28日域名持有人变更为苏州站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站哈公司)。由此可见,律政公司于2021年3月3日证据保全时,得宏公司仍在使用涉案域名,该域名也备案登记在得宏公司名下。2.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涉案域名注册登记人的得宏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法律责任,亦有在域名发生了使用人变更时进行备案注销的法定义务。一审中得宏公司的证人陈述,在2021年4月发现涉案网站被篡改并及时告知了得宏公司,但得宏公司怠于管理义务。本案历时一年,但目前涉案域名仍登记在得宏公司名下,其并未及时注销备案,可见得宏公司并未尽到善意的、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即使涉案域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非得宏公司使用,其也应当对该网站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得宏公司:1.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苹果CM5”(网址:×××.com/)提供影视作品《女兄弟》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合计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权属情况电影《女兄弟》片头显示的出品单位垂棘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基公司)、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优印象公司)。2016年10月1日,唯优印象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载明:“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女兄弟》(导演:柠檬;主演:释小虎、史欣灵、于夏茉、刘坤山、田佳等)的署名出品方,对该电影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北京垂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我公司对于北京垂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对该影片的著作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或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2020年8月3日,麦基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载明:“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女兄弟》(导演:柠檬;主演:释小虎、史欣灵、于夏茉、刘坤山、田佳等)的署名出品方,对该电影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北京垂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我公司对于北京垂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对该影片的著作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或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2020年8月15日,垂棘公司与律政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对涉案作品《女兄弟》在内的五部电影作品的权利以限制性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律政公司,除授权方保留平台外,被授权方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维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20年8月15日至2030年8月14日。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二、被诉侵权情况2018年1月8日,得宏公司与网罗天下信息技术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罗天下公司)签订了《营销宝V3.1网站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由网罗天下公司为得宏公司开发和维护公司网站,网站内容包括系统平台、公司简介、信息发布、客服系统、手机浏览、浏览统计分析、商品展示、一键导航、一键拨打、留言板。总服务年限三年。主办单位得宏公司的网站名称为“江阴市得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18018228号-1”,网站首页地址“www.jydehong.com”,网站域名“jydehong.com”。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4月10日。得宏公司未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网站域名“jydehong.com”的注册人/机构: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其IP为121.40.252.64,该IP的物理位置为浙江省杭州市阿里云。2021年3月3日,律政公司人员在网页浏览器中输入网址“jydehong.com”,跳转出的网页名称为“苹果CM5”,在站内搜索栏中输入“女兄弟”,点击链接后可播放。上述取证行为用KK录像机录制完毕后,律政公司人员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形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联合信任与国家授时中心共同建设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本证书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电子数据对应的时间戳(*.tsa)存放在本证书附件中;文件名称为“kk2021-03-0313-43-44.mp4”,申请时间为2021-03-0315:40:52(UTC+08:00)。审理中,一审法院向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发出了调查函,要求调取域名为jydehong.com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6日为止的持有人信息及续费记录。调查结果显示,得宏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花费124元购买该域名,2020年3月3日续费69元。2021年5月28日,域名持有人变更为站哈公司。三、其他事实2021年5月10日,网罗天下公司出具一份《声明书》,声明:“我公司对江阴市得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制作并维护三年的网站内容中不包含任何视频内容,《我们不是这样被吓大的》、《烽火丽人》、《女兄弟》、《痞子律师》、《一家亲》等视频更不在网站中”。律政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6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版权代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得宏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4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四、停止侵权情况涉案网站已无法打开。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有争议的事实:得宏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得宏公司提供了视频截图打印件、IP103.45.250.47查询打印件,主张律政公司2021年3月3日取证时,其通过ping命令查询到涉案网站的IP地址为103.45.250.47,他公司通过站长工具完整查询,该IP地址对应的物理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其所属机构为前海公司,证明律政公司打开的网站“苹果CM5”并非他公司的网站,而是其他第三方的网站,侵害律政公司涉案作品也并非他公司导致,而是其他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律政公司有异议,主张用ping命令查询的IP地址并不具备可靠性,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应当以工信部备案为准。审理中,得宏公司申请证人网罗天下公司员工王某出庭作证。王某作证时称:2018年1月,网罗天下公司与得宏公司开始合作,由网罗天下公司为得宏公司开发和维护网站。2018年4月,该网站域名完成工信部备案。2021年1月,双方的网站开发合同到期,得宏公司表示不再续约,合同到期之后并未申请注销该网站域名。在网罗天下公司维护网站期间,出现过该网站被篡改的情况,打开该网站就不是得宏公司的网站了,网罗天下公司对此进行了修正。在双方合同到期之后在2021年4月份,他还发现过一次该网站被篡改的情况,发现之后告知了得宏公司,表示可以继续合作,把网站改回来,但得宏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约。律政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人在网站开发合同到期前后均发现过网站被篡改的情况,且告知了得宏公司,得宏公司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任由该网站对他公司的作品进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得宏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其所有的网站服务都是委托给网罗天下公司的,双方合作一旦到期该网站就应当是打不开被关闭的状态,到期后仍能打开的过错不在于他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证据如下: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取证的《女兄弟》影片片头、播放画面截图及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律政公司经转授权获得《女兄弟》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转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及维权等权利,得宏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可以认定律政公司已获得《女兄弟》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享有对该影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向未经其许可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使用者主张权利。域名为jydehong.com的“苹果CM5”网站未经许可传播了律政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律政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试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同时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可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的确定应当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者备案内容为依据,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工信部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得宏公司,因此得宏公司是网站的经营者。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得宏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理应对涉案网站上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涉案网站已无法打开,故该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对于律政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律政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得宏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证据直接证明,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得宏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得宏公司赔偿律政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得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二、驳回律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律政公司负担236元,得宏公司负担289元。二审中,得宏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电影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事实应予补充,对律政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有异议,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律政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律政公司、得宏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律政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得宏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律政公司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作品类型包括电影作品。涉案电影《女兄弟》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律政公司提交公证书中包含的涉案电影播放画面截图、版权声明书、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表明律政公司已经获得涉案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独立维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得宏公司虽就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可以认定律政公司享有涉案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对于得宏公司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照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得宏公司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律政公司为证明得宏公司为“苹果CM5”网站的实际运营人而提交了经过可信时间戳证书认证的侵权网站取证视频、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屏等证据,而得宏公司则提交了《网站服务合同》、网罗天下公司申明书、IP查询截屏、王某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予以反驳,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域名的最终指向是IP,IP地址与域名是一对多的关系,涉案作品首先存储在特定的IP服务器上,通过域名解析服务器才能被相关的域名映射获取。因此,ICP备案主体信息通常只能证明该域名曾由该公司主办经营,不能确定播放涉案作品的域名所映射的IP地址一定为该公司所有。实践中,通过whois数据库可以查询到域名注册信息,通过DNS数据库可以查询到域名对应的IP地址信息。得宏公司注册“jydehong.com”域名时的注册机构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其IP为121.40.252.64,该IP的物理位置为浙江省杭州市阿里云,而律政公司取证视频显示,2021年3月3日侵权行为发生时,jydehong.com的IP地址为103.45.250.47,该IP物理位置为辽宁大连,所属机构为前海公司,两者在IP地址、IP物理位置和所属机构方面并不相同,特别是在涉案域名已在2021年5月28日转移至站哈公司名下,而其ICP备案信息显示该域名却仍登记在得宏公司名下,故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本案中的ICP备案信息与侵权行为发生之间不具关联关系。其次,虽然一审法院调查显示涉案域名曾在2020年3月3日续费69元,但该续费日期距离取证时间2021年3月3日间隔一年,取证日期已超过《网站服务合同》三年服务期限,而网罗天下公司明确涉案网站中不包含涉案电影作品,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亦到庭作证陈述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后都曾出现过网站被篡改的情况,故仅凭该续费行为并不能认定得宏公司在取证时仍为涉案网站实际控制人。同时,涉案侵权网站“苹果CM5”向公众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服务,与得宏公司所经营业务毫无关联,律政公司取证视频中所显示涉案侵权网站的页面上也未出现与得宏公司相关的信息。从常理推断,得宏公司并无开办涉案侵权网站之必要。最后,虽然得宏公司至今未办理域名备案注销手续,致使涉案域名仍登记在其名下,但是即便得宏公司该行为违反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如期履行备案注销手续,也应由相关行政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应仅以此就认定得宏公司构成侵权。得宏公司既非“苹果CM5”网站实际经营人,也不具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更无证据证明其曾教唆或者帮助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行为,故律政公司有关得宏公司未尽善意、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而需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ICP备案登记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在网站域名服务器地址、注册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合得宏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网罗天下公司作证情况等本案实际,得宏公司上诉称其并非“苹果CM5”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律政公司仅依据ICP备案信息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不应认定得宏公司系“苹果CM5”网站的实际经营者,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得宏公司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律政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得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得宏公司相关上诉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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