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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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终4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2层。
法定代表人:林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708室(天津亿企奋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4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26日,上诉人好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兵兵、李继东,被上诉人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西、双攀宁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房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链家公司、小屋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好房通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24篇文章均系转载而非由好房通公司撰写,而一审法院却以好房通公司不能证明其中10篇文章为非原创撰写,在没有证据证明系好房通公司撰写的情况下,认定为好房通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好房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转载文章中所列事实均有事实来源,涉及官方媒体、央视、地方卫视等,其中不乏对链家经营模式贬低性的评价,但一审判决并未一一列举。链家公司涉案众多,证明其商业行为有可商榷性,具备公众讨论评析的空间。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好房通公司与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也非竞争对手。被诉文章的内容均为对链家商业模式、商业行为和客观事实的描述以及撰稿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即使存在部分不妥词句,也应综合所涉话题的性质、上下文的语境、作者主观目的及身份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个别情绪性字词即认定为误导性信息。且一审判决认定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金额过高。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有误。链家公司、小屋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存疑。链家和贝壳找房相应的业务、经营管理权益等已转移至其他公司,贝壳网官方宣称其拥有并经营链家,但网站经营方并非链家公司、小屋公司。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不同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小屋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于2021年11月25日才审核通过ICP备案,但是本案被诉侵权文章转载多系2015年期间且部分文章不涉及小屋公司,故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不享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不应合并审理。
链家公司、小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好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好房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在“中介胜经”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24篇诋毁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文章(详见附表);2.判令好房通公司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成都日报、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以及好房通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消除影响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应事先经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确认;3.判令好房通公司赔偿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好房通公司赔偿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合理开支65630元;5.判令好房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链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是一家为房屋买卖、租赁提供经纪服务的公司;链家公司经核准取得了一系列含有“链家”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链家”也系该公司具有识别性的企业字号。小屋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房地产经纪等,经营“贝壳找房”网站(www.ke.com)及相应APP,为消费者及各房屋经纪公司、经纪人提供房产中介交易服务平台。
好房通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并提供技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营好房通官网(www.htfsoft.com)及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通过电脑访问该网站,首页显示“全新O2O系统助您成为互联网中介”,页面显示“好房搜搜”“好房发发”“企业微店”“掌上好房通”等栏目,下方有用户感言“好房通这个软件我用了两年确实不错所反映的信息真实可靠能让我们第一时间了解业主和可续需求”“我是成都蓉居投资的经纪人张敏,现在说说我对好房通的感受:找房源,找客源,画户型、传图片都很快捷方便”。“产品下载”栏目提供了多个APP版本的下载链接,其中的文字介绍显示“好房通LINK适合连锁机构和多门店运营系统”“好房通精英版适合房产经纪人使用”“掌上好房通工作赚钱更轻松自动采集房东一手信息……让全国超过5万家门店增加业绩至少30%,80余万经纪人用户为之尖叫的房产APP神器”。
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通过手机查看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公众号头像下方的文字介绍显示“全国100万诚信经纪人的共同选择!提供你想要的楼市行情、政策解读、行业动态、你没有的开单技巧和实战干货”。查看该账号主体信息,显示“主体为企业”“企业名称为中介胜经”“工商执照注册号为51010900037959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搜索上述工商执照注册号,搜索结果为好房通公司。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主张好房通公司在公众号持续发布了24篇文章(详见附表)构成商业诋毁。其中,涉及构成垄断并实施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文章有15篇(见附表序号1、2、4、6、8、11、12、15、16、19、20、21、22、23、24),内容包括“贝壳之前,链家对这个行业做了什么——食人鱼,吞噬着整个行业”“你还记得链家如何凭借资本的优势,疯狂打压其他中介同行吗?”“这就是链家系的真实本质……吞噬着这个行业上下游所有的环节;更像食人鱼,打破房地产经纪业的生态链,结果是链家一家独大……”“链家画了一个互联网平台的饼——贝壳!这是一个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扮演者售票员的新技俩!……瞄上昔日的竞争对手,开始忽悠中小型房产中介为他打工,摇身一变,恍如当代黄世仁,圈一些土地(贝壳平台),拉一些杨白劳门(中介)成为他的佃户”“在垄断的基础上成为房价上涨的幕后推手”“在禁止独家委托的城市,链家居然采用经纪人个人与房东签订更高销售价格并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垄断房源”“以改革创新之名行欺行霸市之实——链家地产意欲走向何处?”“链家在不正当竞争的路上越走越欢”“从控制市场、打压同行,到控制客户、赚取暴利,这一系列的动作联起来,你还以为链家的行为只是中介公司的竞争吗?”“经过这两年的发展,渠道经过惨烈的竞争与畸形的发展已经逐渐一统天下,而最终坐上毒王宝座的是贝壳!”“上海操纵房价的幕后黑手?地产徐翔在链家?”“贝壳在地产营销中的四宗罪:一、相关行业受牵连、生态受损,二、扰乱市场、截客、洗客、抢人层出不穷,三、占据营销费用、攫取开发商利润,四、反客为主、占据话语权、恶意竞争、霸凌开发商”“冷静思考:链家模式如果成功将杀死所有人!”“垄断是最好的武器,特别是在房地产”“贝壳就像吸血的蚂蝗一样,用唾液麻痹你,吸你的血壮大自己”等。涉及侵害员工利益的文章有3篇(见附表序号3、13、23),内容包括“2017年10月,链家采取了无底薪新机制,通过严苛的新政来变相裁员,让员工主动离开,避免公司承担裁员赔偿款”“没底薪不说,做的业绩还充公了”“多地链家员工爆料公司强制要求每人完成每天100个APP下载的任务”。涉及链家提供高利贷垫资的文章有2篇(见附表序号3、5),内容包括“链家推销高利贷垫资,把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卖给我”“链家并未开除与此事相关的经纪人……而实际上究竟是该经纪人的违规操作,还是传言的链家推销高利贷垫资”。涉及虚假宣传、绑架同行流量的文章有1篇(见附表序号10),内容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拦截流量?天下不姓左!”“通过百度搜索悟空找房后,跳出来的结果竟然是链家,链家恶意绑架了悟空找房的关键词……这种行为在业内被称之为流量绑架”。涉及隐瞒信息欺骗消费者的文章有6篇(见附表序号5、7、14、17、18、23),内容包括“链家的五大提供都是狗屁,什么100%的真房源,100%的真陷阱”“相信链家8大承诺,176万买来学区房3面漏水!链家:此房超期”“对于原房主和链家方面这打太极的水平,我们也是由衷的佩服!”“116万买来查封房,买二手房一定要找个靠谱的中介!”“再也不相信链家了!花了钱还遭罪,南京房东卖房被套路!”“捏造成交逼迫业主承认违约”“买卖双方由此开始直接对话才发现,一直是中介在中间制造矛盾,阻止交易顺利完成”。涉及链家公司、小屋公司股东左晖的文章有4篇(见附表序号1、2、10、23),内容包括“部分媒体把左晖称呼为中介头子,笔者认为称呼恰当,但有损行业形象,行业躺枪”“今天的贝壳,左晖除了麻醉自己,也希望麻醉更多他曾经想干掉的对手,让大家在期待加入贝壳的幻想中成为温水里的青蛙”“左晖……开始有些突破底线了,这个底线会低到哪?”“还是Z老板用贝壳找房这一轻舞飞扬的高科技公司换取了他们在链家的权益”。涉及发生同行冲突的文章有1篇(见附表序号9),内容包括“疑因‘套房’链家和Q房街头火拼…请尊重自己,请尊重同行,请尊重行业,不要再给行业抹黑!”。涉及链家经营模式的文章有1篇(见附表序号23),内容包括“所有贝壳平台的交易资金都被要求通过理房通进行交割”“这脱离了银行监管,链家所有二手房交易都是这样进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涉嫌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3月4日,公众号发布文章《中介胜经广告位,2019强势推出超低折扣!(限时)》,载明“[中介胜经]是一个专注房产中介行业微信公众号,目前粉丝近30万。我们拥有盼大的高质量房产中介用户群体……你的广告将可以被100w+双眼睛看见。中介胜经广告超低折扣看这里:公众号推文:头条14000元/条,非头条4000元/条,文末小程序卡片1800元/周,菜单栏(小程序、下载)4000元/周”。上述文章发布后,每篇文章的浏览量自几千至十万加不等,部分文章后还添加广告推送或广告招商,涉及对“优优好房”“惠买房”的宣传推广。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对上述网页的浏览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截止庭审中,上述文章均未删除。
好房通公司抗辩涉案24篇文章均系转载。查看涉案文章发布情况,其中11篇文章标注了“内容来源……”(见附表序号1、2、4、8、10、11、12、18、20、21、22),显示转载的具体公众号或网页出处;两篇文章显示“内容素材来源……”(见附表序号3、9);两篇文章显示“文章来源于网络”(见附表序号6、15),没有明确具体的网页出处;另8篇文章未标注来源(见附表序号5、7、13、14、16、17、19、23),无法看出文章系转载之情形。
好房通公司为证明涉案文章内容均系真实,提供了今日头条、新浪财经、北京乐居网、腾讯网、企查查、搜狐网、每经网等网络媒体发布的文章,《检察日报》《新民晚报》、人民网、央视新闻、央视财经、央视网等相对权威媒体发布的文章或视频,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出具的文书。其中,网络媒体发布的文章涉及链家并购其他经纪公司、扩张战略受阻、真房源计划存疑、股权通过镜像协议平移、变相裁员、员工无底薪积分制模式、调任门店精英、销售房屋漏水、威胁客户、垄断行业等内容。《检察日报》刊登文章《链家:有没有店大欺客?》,内容涉及对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介绍以及相关学者的说明。《新民晚报》刊登文章《链家究竟是建设者还是破坏者》,内容涉及链家在上海迅速扩张门店、抢占市场获得房源。央视新闻网刊登文章《北京链家违规发布自住房房源信息住建委立案调查》,内容涉及北京链家违规交易自住房项目,住建委对其进行调查。央视新闻网刊登文章《上海市重拳出击整顿房产中介市场公布对链家、太平洋等6家中介处罚结果》,内容涉及链家公司存在不如实告知购房人产权调查结果、以隐瞒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违规情节以及存在虚假宣传,相关部门对其行政罚款。人民网刊登文章《链家被曝短信威胁客户回应称‘内部并无此工作人员’》,内容涉及链家经纪人通过短信威胁客户,链家对此事回应称‘内部无此工作人员’,由此分析中介行业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处理途径。央视网经济频道刊登文章《曝光:链家放‘高利贷’贷款利率竟超银行四倍》,内容涉及链家隐瞒信息介绍买卖,向购房人提供的贷款利率超银行四倍,上海住建委已对其开展调查,涉事门店及相关经纪人员网上签约资格被暂停。另外,在案相关裁判文书就具体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内容涉及链家提供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链家提供虚假房源信息、未按照要求在经营场所明示经纪职业人员材料、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规避房屋交易税等情形。
另查,链家公司支付公证费5630元,律师费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发票、视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好房通公司发布的涉案24篇文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据此,判断好房通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为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为提供房屋交易居间服务的经营者,链家公司享有“链家”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小屋公司经营“贝壳找房”网站及APP,提供房屋买卖、租赁线上服务平台。好房通公司亦属于房屋买卖、租赁居间服务的提供商,通过经营好房通官网及相关应用软件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因此,双方当事人均系提供房屋居间中介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首先,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经营者的商业言论亦在此之列,对于商业诋毁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应注意平衡保护和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有具有言论自由和竞争自由,但该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不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为限,而言论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正当的竞争应通过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来扩大市场赢得商誉,市场在自由公平的竞争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而不正当的竞争则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致使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失灵,经营者无法通过改善商品和服务来获得竞争优势。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使消费者产生认识偏差,不当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从而抢夺本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交易机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为好房通公司经营,从涉案24篇文章来源来看,部分文章注明转载自具体网页或微信公众号,好房通公司亦对此进行了举证,因此可以认定该部分文章并非好房通公司撰写。部分文章注明“素材转载自网络”或没有标注任何转载声明,尽管好房通公司提供了该文章也发布在其他媒体上的证据,但相关公众无法从文章内容看出文章系转载之情形,且其他媒体发布相同文章也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并非好房通公司撰写。因此,对未明确标注转载来源的文章,一审法院认为好房通公司系撰写并传播。退一步来说,涉案24篇文章是否为好房通公司撰写,不是商业诋毁构成要件否定性的判断标准,即使24篇文章均系转载,但好房通公司客观上也进行了传播,而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亦属于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因此,判断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文章内容是否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虚假信息是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即这些信息是无中生有编造而来,而误导性信息包括真实或部分真实的信息,往往以模棱两可、以偏概全、真伪不明的状态呈现,使受众对客观事实产生了认知偏差。误导性信息不侧重于言论在客观事实上真实与否,而侧重于该言论所传达的“意义”为相关受众主观认知的后果,即表述的内容和方式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受众的误解。在认定信息是否造成误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具有主观性,对此可从信息的内容、表述方式以及传播的特点等客观因素综合分析。从涉案24篇文章内容以及好房通公司的举证来看,内容涉及链家吞并其他中介机构、抬高中介费用、垄断行业房源、虚假宣传、变相裁员、拖欠员工工资、无序扩张、威胁客户、打压同行、控制市场、违规交易等,好房通公司对上述内容提供了网络媒体文章、相对权威媒体报道及视频、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对上述证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今日头条、新浪财经、北京乐居网、腾讯网、企查查、搜狐网、每经网等网络文章的内容并非对单纯对事实的报道也包含作者对事件的引申和评论,且这些文章所涉事件的客观性、真实性无从查证,仅以存在其他类似网络文章即认定涉案文章内容为真实显然证据不足。而从央视媒体、电视台及出版报刊等发布的文章或视频来看,上述报道均是基于对个案的介绍和分析,通过采访各方当事人较为客观反映了相关事件的发展全貌,也对事件进行了较为中立的评论。涉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更是对具体个案、具体情形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果涉案文章仅对上述事件如实报道、客观分析、中立评论,自然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但从文章内容的表述方式来看,涉案文章在介绍个案情形并发表评论时大量使用煽动性、情绪性语句,例如“链家对这个行业做了什么——食人鱼,吞噬着整个行业”“链家为了赚钱,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狼子野心并不可怕,可怕的这头狼极度不要脸,还标榜自己是行业领袖”“链家为什么转型做贝壳——黄鼠狼给鸡拜年”“在垄断的基础上成为房价上涨的幕后推手”“变相裁员优惠找的风波还未过去,新年伊始,链家又被曝出了长期拖欠工资,而员工却是怒不敢言”“链家模式如果成功将杀死所有人!”“链家已经在国内迎娶了第五个‘姨太太’,这次娶到了满堂红这个广州媳妇儿”“对于原房主和链家方面‘打太极’的水平,我们也是由衷的‘佩服’!”等等,这些词语带有极强的个人主观色彩以及强烈的负面评价,已经向受众明示或暗示链家及贝壳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了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是一家毫无诚信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虽然好房通公司提交了央视、电视台、出版报刊的报道以及相关机关处理结果的证据,不宜认定上述文章内容均为无中生有的虚假信息,但其所传达的信息至少存在模糊性、片面性,模糊处理个案情形而明示或暗示其普遍存在,这些语句显然超出了对客观事件进行客观、全面、中立、公允地评论范围,与上述媒体报道和相关机关作出的认定结果亦存在明显差异。从涉案文章传播特点来看,好房通公司通过拥有几十万粉丝数量的公众号“中介胜经”向不特定公众持续推送了24篇文章,每篇文章的阅读量从几千至十万加不等,其传播速度、覆盖面、影响力都达到一定规模。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好房通公司在具有如此影响力的平台发表商业评论,尤其是针对竞争对手的批评性言论时,本应当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得滥用商业言论的自由。更何况,公众号“中介胜经”不仅仅是好房通公司的宣传平台,也属于好房通公司为他人发布广告赚取利润的渠道。文章内容越能抓取公众眼球、越能煽动公众情绪自然也越能引起更多关注,公众号的影响力和变现能力也随之得以提升。可见,好房通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文章的行为不单单属于商业言论自由的范畴,也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好房通公司对其撰写或传播的文章真实性和非误导性应当进行审查,发表的言论应注意严谨,好房通公司对此显然存在主观过错。综合来看,好房通公司以个人感受为标准,滥用自媒体的影响力将真伪不明或虽然真实但极具误导性的信息广泛传播,同时未全面披露有效信息帮助受众进行客观判断,而是使用煽动性、侮辱性词语进行评论,容易导致不特定公众对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企业商誉产生负面乃至否定性评价,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应当认定为商业诋毁。
(三)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好房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经营规模、市场影响力、涉案文章数量、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好房通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尤其是庭审过程中涉案文章仍未删除等因素酌情确定。好房通公司实施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损害了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商业声誉,致使相关公众对其评价降低,好房通公司应当消除涉案行为给链家公司、小屋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但消除影响的方式应当与涉案文章传播的范围相适应,涉案文章均通过公众号“中介胜经”传播,故好房通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责任的方式也应当限于该公众号。至于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按照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好房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中删除涉案24篇文章内容;二、好房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中发布声明的义务,以消除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给链家公司、小屋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日(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好房通公司负担);三、好房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赔偿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0元;四、驳回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好房通公司提交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结果截图、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ke.com”的查询结果及贝壳网官网截图。以证明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经查,一审法院认定,链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是一家为房屋买卖、租赁提供经纪服务的公司;链家公司经核准取得了一系列含有“链家”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链家”也系该公司具有识别性的企业字号。小屋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房地产经纪等,经营“贝壳找房”网站(www.ke.com)及相应APP,为消费者及各房屋经纪公司、经纪人提供房产中介交易服务平台。上述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审查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本案中,链家公司的企业字号为“链家”,主要提供房屋交易居间服务,链家公司享有一系列包含“链家”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贝壳网与链家公司在业务上相互关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屋公司运营贝壳找房网站及APP。好房通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涉及链家、贝壳网的相关业务,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地位。好房通公司的经营业务中包含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等,并经营好房通官网(www.htfsoft.com)及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等网站及应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属于房屋买卖、租赁居间服务的提供商。好房通公司与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高度重合或关联密切,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
对于涉案24篇文章,一方面,注明了转载自具体网页或微信公众号的部分文章并非好房通公司撰写;未明确标注转载来源的文章为好房通公司系撰写并传播。另一方面,该24篇文章是否为好房通公司撰写,不是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否定性判断标准。即使24篇文章均系转载,但好房通公司客观上也进行了传播行为,这属于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判断涉案24篇文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关键在于文章内容是否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好房通公司认为涉案24篇文章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撰稿者的主观分析评价,但根据其提供的媒体报道、文章、视频、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央视媒体、电视台及出版报刊等发布的文章或视频是基于对个案的介绍和分析,较为客观反映了相关事件的发展全貌,对事件进行了较为中立的评论;涉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具体个案、具体情形作出的处理结果,而今日头条、新浪财经、北京乐居网、腾讯网、企查查、搜狐网、每经网等网络文章的所涉事件的客观性、真实性无从查证,难以作为认定涉案24篇文章内容真实的依据。涉案24篇文章在介绍涉及链家及贝壳网的个案情形并发表评论时大量使用煽动性、情绪性语句,例如“链家对这个行业做了什么——食人鱼,吞噬着整个行业”“狼子野心并不可怕,可怕的这头狼极度不要脸,还标榜自己是行业领袖”“链家为什么转型做贝壳——黄鼠狼给鸡拜年”“链家模式如果成功将杀死所有人!”“链家已经在国内迎娶了第五个‘姨太太’,这次娶到了满堂红这个广州媳妇儿”等带有极强个人主观色彩的内容以及负面评价,向受众明示或暗示链家及贝壳网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了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是一家性质恶劣、毫无诚信的企业。好房通公司所传达的信息与前述媒体报道和相关机关作出的认定结果存在明显差异,显然超出了对客观事件进行客观、全面、中立、公允地评论范围,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中的误导性信息。
此外,好房通公司所运营的公众号“中介胜经”拥有几十万粉丝数量,涉案24篇文章的阅读量从几千至十万加不等,其传播速度和范围都达到一定规模。从公众号“中介胜经”的内容上看,其不仅是好房通公司的宣传平台,也属于好房通公司为他人发布广告赚取利润的渠道,好房通公司通过发布前述煽动性、情绪性文章吸引公众关注,实现流量变现。因此其发布涉案24篇文章的行为也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好房通公司未对其撰写或传播的文章真实性和非误导性谨慎审查,存在主观过错。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好房通公司滥用自媒体的影响力将真伪不明或虽然真实但极具误导性的信息广泛传播,使用煽动性、侮辱性词语进行评论,容易导致公众对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企业商誉产生负面乃至否定性评价,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难以确定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好房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经营规模、市场影响力、涉案文章数量、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好房通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尤其是截至一审庭审时涉案文章仍未删除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费用支出的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酌情确定的合理支出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好房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