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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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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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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望城岗村(互联网+创客空间******)

法定代表人:魏泽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中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许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玲,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与上诉人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流公司)、被上诉人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飞流公司、七牛公司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2.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飞流公司、七牛公司共同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事实和理由:七牛公司为飞流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必要帮助和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飞流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的90万元赔偿额过低,不足以弥补爱奇艺公司的全部损失。

飞流公司对爱奇艺公司上诉辩称,七牛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域名使用者的信息,飞流公司与七牛公司域名涉及的侵权行为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爱奇艺公司所称的损失,均是其自行假设和推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存在损失。

飞流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飞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爱奇艺公司用于检索的插件信息和UA值均为开放性信息,不具有唯一性,且数据来源于爱奇艺公司,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且设备指纹“flash25.0”与飞流公司软件的flash版本“20.0.0.306”也不一致,判定飞流公司实施了刷量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飞流公司承担90万元赔偿没有依据;爱奇艺公司证据证明的刷量行为在2017年7月至9月,应当适用199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爱奇艺公司对飞流公司上诉辩称,飞流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仍然存在刷量行为,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一审法院根据插件信息及UA信息进行正向确定、反向验证论证了2.7亿次刷量行为由飞流公司实施,且爱奇艺公司公证取证时的抓包数据也证明存在刷量行为;对于赔偿额问题,爱奇艺公司在上诉理由中已经表明了相关观点。

七牛公司对爱奇艺公司、飞流公司的上诉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七牛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且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正确。1.七牛公司作为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向飞流公司提供基础性网络技术服务,该服务不同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要求其按照避风港原则适用“通知—删除”规则;2.七牛公司为飞流公司提供的子域名为测试域名,属于基础性技术服务,并非为飞流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持,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连带责任;3.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刷量数据均是在其后台导出,七牛公司对数据真实性不予认可;4.本案中刷量使用域名的方式,是在域名中进行了设置和跳转,七牛公司对于具体访问次数和流量无法进行监管和控制,七牛公司有能力管控测试域名并不意味有义务进行相应处理。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飞流公司、七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爱奇艺公司合法权益,立即停止针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内容的刷量行为;2.飞流公司、七牛公司向爱奇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万元;3.飞流公司、七牛公司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应经法院事先审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爱奇艺公司经营概况

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三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第四项: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第六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等。爱奇艺公司就前述经营范围所涉信息网络业务办理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通过主办“爱奇艺网站(××)”开展视频播放、广告发布等经营活动。

爱奇艺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其中一种经营模式为通过与相关著作权人签订《视频合作协议》以获得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再由爱奇艺公司按一定数额的单价与有效点播量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心理师之灭门惨案》等近十部视频的合作协议等书证,均约定分成单价为2元/有效付费点播量,并明确“有效付费点播均应来自对此真正感兴趣的用户”、“通过刷流量等方式恶意增加点击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复手动展现、自行点击……通过任何程序或脚本模拟用户的检索、点击等会导致无效点播产生”。

根据2018年5月3日访问爱奇艺网站所显示的内容,爱奇艺网站设有“爱奇艺风云榜”、“爱奇艺指数”等版块,前者依序列有数十部视频的信息,包括视频名称、一句话简介、更新集数、播放次数等,后者可搜索查看相关视频的播放趋势、播放设备分布、播放地域分布等内容。

二、涉案刷量行为的认定

为证明飞流公司在2017年9月至11月对爱奇艺公司非法刷量访问的日志数量达278275797次、涉及视频数量达80001部/集,爱奇艺公司提交了(2017)沪东证经字第36824号公证书,飞流公司、七牛公司均不认可真实性,认为爱奇艺公司使用符合插件信息检索特征的所有设备的DFP(devicefingerprint,设备指纹)或UA(useragent,用户代理,该特殊字符串头使得服务器能够识别客户使用的操作系统及版本、cpu类型、浏览器及版本、浏览器渲染引擎、浏览器语言、浏览器插件等)进行检测的方式不具有唯一性,无法确认案涉刷量数据是源自飞流公司的访问数据。一审法院认证意见为,结合举证、当庭演示及当事人陈述,该证据的举证思路为,将来访数据中的浏览器插件信息结合相应的时间段作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获得符合这些浏览器插件信息特征的所有来访设备的设备指纹(其中,“插件信息”这一概念对应于“浏览器”,“设备指纹”这一概念对应于“设备”,设备即指诸如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硬件设备,设备指纹即指硬件设备的ID,为识别不同硬件设备的身份编码),再将这些满足浏览器插件特征的来访设备在2017年9月至11月的所有访问日志予以提取,从而得知总访问量、每次访问所涉的视频ID、UA信息等,而后可通过这些访问数据中的UA信息进行反向验证,前述所有访问数据的特征信息均与飞流公司柠檬挂机软件内置信息相符。具体而言,证据中访问日志显示,该2.7亿余次访问所涉浏览器的插件信息均为“有且仅有[\"ChromiumPDFViewer::::application/pdf˜\",\"ShockwaveFlash::ShockwaveFlash25.0r0::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swf,application/futuresplash˜spl\",\"ChromiumPDFViewer::PortableDocumentFormat::application/x-google-chrome-pdf˜pdf\"]”。飞流公司抗辩认为,此种检索方式对于确定这些访问数据源于飞流公司不具有唯一性。但一审法院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一般网络用户所使用的浏览器,因使用需求、兴趣习惯等不同而会呈现出包含诸如网络银行插件、安全软件插件等多种类插件信息,且三个月内2.7亿余次访问量明显畸高,不属于正常点播视频,故从浏览器插件信息这一特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可以推定该2.7亿余次访问信息同源;第二,前述插件信息均可在飞流公司认可的其柠檬挂机软件的cef.pak文件中找到,飞流公司亦认可其挂机软件在执行挂机任务时会根据需要提取cef.pak文件中的某个或某些插件信息以模拟浏览器;第三,一审法院当庭在该2.7亿余次以及(2017)沪徐证经字第14602号公证书所涉及的访问日志中随机抽查数条,其UA信息也均可在飞流公司认可的其柠檬挂机软件的FLBrowser文件中找到。同时,飞流公司以法庭电脑进行演示欲提出反证,但法庭电脑的UA信息未能在前述FLBrowser文件中找到,该验证过程及结果也印证了14602号公证书所涉数据的真实性;第四,飞流公司认可真实性的(2017)沪东证经字第32681号、第34988号公证书等证据表明,网络用户可以通过飞流网付费实现定向访问爱奇艺网相关视频的操作;第五,七牛公司提交的其系统管理平台截图显示,涉案四个子域名的用户的七牛云账户下登记有飞流网的域名。

综上,爱奇艺公司对其所提交证据中涉及的计算机指令、取证步骤等问题,均当庭予以解释并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交了详细书面意见,亦对其主张的飞流公司刷量行为访问数据中的插件信息、UA信息与柠檬挂机软件中的相应信息的一致性进行了当庭演示、随机抽检核实,飞流公司、七牛公司对相关客观事实并无异议;在一审法院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所另行确定的举证期内,飞流公司未能就其柠檬挂机软件在对应时期所使用的插件信息、UA信息等提出相反证据。而柠檬挂机软件系由飞流公司开发、控制,其有能力通过提交对应时期的后台数据来查明挂机软件当时调用的插件信息及UA信息等。关于刷量的具体进行情况及次数问题,不仅爱奇艺公司取证注册飞流网会员并发布刷量任务时,飞流网向其用户展示的前台网页就清晰反映了任务ID、投放次数、完成次数、消费金额等,而且根据飞流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其后台管理系统可以爱奇艺网站的域名为关键词检索历史任务,检索后的结果同样可以显示具体会员名、投放网址、投放数量、完成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故飞流公司的服务器数据最能准确直接地反映其针对爱奇艺网站的刷量情况,但前述关键信息飞流公司均未予提供。故综合全案举证情况,以插件信息正向确定、以UA信息反向验证的方式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结合上述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刷量行为均为飞流公司通过柠檬挂机软件实施。

三、飞流公司、七牛公司被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飞流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魏泽旺,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等。飞流公司运营飞流网(××),2017年11月10日爱奇艺公司进行公证取证时,该网站首页上部广告语为“使用飞流网,流量飞速涨”,页面下部载有“飞流网是基于互联网以流量为主的平台,每天可提供百万IP、亿级PV、UV流量、点击流量、来路流量等服务支持安卓、苹果、PC全国各地分布更加真实”、“IP流量适用提升网址访问量支持高达6倍二次访问最高180秒停留多种终端随意选择精准定向省市地区”、“点击流量支持多种点击方式支持高达4层页面点击每次点击停留设置”等内容;注册为飞流网会员(爱奇艺公司取证所用会员ID:caoyang)并登录后,在“常见问题”版面载有“什么是IP、UV、PV……PV(PageView)访问量,即页面浏览量或点击量,衡量网站用户访问的网页数量,在一定统计周期内用户每打开或刷新一个页面就记录1次,多次打开或刷新同一页面则浏览量累计”、“流量是什么价格请注册登陆网址,填写相关设置及需求IP量网站自动报价,因不同设置报价不同,故不好报价,流量基础价格是PC流量1.5元每千,移动3元每千,设置PV倍数及停留时间均会增加费用,具体以网页上自动报价为准”、“微信端可以刷微信阅读吗不能,微信端只模拟了简单的微信内置浏览器……”、“安卓苹果是真实手机吗安卓与苹果端是模拟环境,但基本真实度可达90%以上……”;在“添加任务”版面显示可对网址、停留时间、PV比例、投放数量、终端类型(电脑流量、安卓流量、苹果流量、智能电视等)、投放时间、结束时间、分布方式(全天平均、立即完成、全天曲线、白天投放等)等选项进行设置,并可显示预计费用;当日使用caoyang账号将爱奇艺网站的电影《老村异事》对应的网址作为投放网址,设置其他相应选项并确定发布任务后,会出现“任务已经开始”对话框,还可在会员登录界面中看到该任务对应的ID、投放数量、完成数量、消费金额等信息。根据caoyang账号的消费明细,在已发布任务中,飞流网收费存在每千次2元、每千次6元、每千次30元不等的情形;在“在线充值”版面,飞流网提供支付宝充值及微信充值端口,其中选择支付宝充值标签会出现支付宝二维码,以及“注意:支付宝转账时,备注务必填写会员号,否则无法秒入账!支付宝账号:www@feiliuw.com魏世贵”内容;caoyang账号还通过“申请发票”版面,以“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要求飞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飞流公司开发了名为“柠檬挂机”的计算机软件,并将该软件通过其实际运营的www.lemonmy.com、www.55wz.com两个网站进行推广。其中,www.55wz.com(网页标签栏显示为“五五网赚”)对柠檬挂机软件的基本介绍信息为“每天开机即可赚钱!最简单的网赚模式,绿色安全软件,不影响电脑使用!收益稳定,1元即可提现!”;点击“版本日志”后,页面显示“一般情况下可换IP电脑单台机一天1元左右,配置高网络好的机器可安装虚拟机收益翻倍”、“10000积分=1元”,随后解释了“虚拟机是将一台电脑虚拟成多台电脑”并附有vmware虚拟机教程网址;注册为五五网赚网的会员并登录后,在“管理中心”界面显示“今日(即取证之日2017年11月30日)投放任务总积分:133020521剩余任务积分:62452936”,点击“财富排行”,右侧界面出现“柠檬财富百强!本站已经累计提现4445530元!”及提现金额在前一百的会员用户名、提现数额;在五五网赚网下载柠檬挂机软件并解压缩至取证使用的计算机,通过记事本程序可打开浏览挂机软件的FLBrowser文件中具体包含的挂机软件所模拟的UA信息,以及cef.pak文件中具体包含的挂机软件所模拟的浏览器插件信息,通过Wireshark软件对运行中的柠檬挂机软件进行解析,可看出挂机软件数据包显示“FullrequestURI:http://××/v_19rreis95c.html”,即挂机软件正在访问爱奇艺网站某一具体视频页面,与此同时挂机软件自身运行界面则显示某一任务ID“执行成功”并累计积分。

2017年12月29日,爱奇艺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爱奇艺公司内部管理系统,检索并导出符合浏览器插件信息特征的来访设备的设备指纹,而后使用Xshell5软件登录爱奇艺公司IP地址为10.153.104.79的服务器,将前述设备指纹所涉硬件设备在2017年9月至11月间的访问信息从爱奇艺公司的longyuan数据库中提取保存,所访问信息具体包括IP、播放时间点、视频ID、剧集ID、前链、当前页、用户cookie、UA等。经统计,飞流公司在2017年9月至11月间,通过其柠檬挂机软件对爱奇艺网站的80001部/集视频共计实施了278275797次(终端类型为PC端及H5端)访问。另,爱奇艺公司工作人员曾于2017年9月30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爱奇艺公司longyuan管理平台,显示《血色苍穹第1季》和《纳米核心第3季》两部视频播放量的分布趋势存在异常,例如,2017年8月29日至8月31日间,《血色苍穹第1季》视频分别被打开705916次、251376次、2021496次,人均时长分别为6.9分钟、5.33分钟、6.58分钟(均为爱奇艺网站反作弊系统过滤后的数据),而此前十余天该视频平均日播放量约为40000次,人均时长为20余分钟;爱奇艺公司工作人员使用Xshell5软件登录爱奇艺公司IP地址为10.153.104.79的服务器,以“前链包含‘.clouddn.com’关键词”作为检索条件,将相关访问信息从longyuan数据库中提取保存,而如举证质证部分所述,前述访问信息中的UA均可在挂机软件中找到对应信息。经统计,飞流公司在2017年8月29日至8月31日,通过其柠檬挂机软件对爱奇艺网站的《血色苍穹第1季》实施了41590299次访问,在2017年8月31日对《纳米核心第3季》实施了3677760次访问。以上共计323543856次访问。

2018年3月15日,爱奇艺公司取证人员再次通过公证机构的电脑访问飞流网,以caoyang账号登录后成功发布了针对爱奇艺网站中《痞客英雄》电影的投放任务,任务ID534890。其后,爱奇艺公司取证人员与飞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泽旺通过QQ联系,魏泽旺表示任务ID534890已经完成,取证人员询问:“我刚刷的剧后面如果掉量你们会补吗”,魏泽旺回复称:“不补,我们不是专门刷视频的”。

七牛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及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等。七牛公司主办运营www.clouddn.com以及www.qiniu.com,即七牛云网站(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clouddn.com直接跳转至域名qiniu.com),点击前述网站“关于我们”链接,所示网页载有“七牛云是国内领先的企业级云服务商,专注于以数据管理为中心的云计算业务研发和运营,围绕富媒体场景推出了对象存储、融合CDN加速、容器计算云、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平台等产品,并提供一站式视频云解决方案,公司目前已位列国内云计算行业第一阵营,为70多万家企业提供服务”;网站“产品”下拉菜单显示“对象存储、融合CDN、直播云”等基础服务项目;点击网站“用户协议”链接可见数份协议内容,其中《七牛云用户服务协议》中载有“本协议中‘服务’是指:七牛云向您提供七牛云官网上所展示的对象存储、融合CDN、直播云、数据处理等七牛云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和网络支持服务”,《七牛云对象存储服务等级协议(SLA)》中载有“对象存储服务是一种基于HTTP协议网络接口上传、下载数据资源,按需扩容的非结构化数据存储服务”,《七牛云融合CDN服务等级协议(融合CDNSLA)》中载有“七牛云融合CDN(内容分发网络ContentDeliveryNetwork)服务将源站内容分发至全国所有的节点,将用户网页/图片等资源自动分发到用户购买了七牛云服务的CDN节点中,从而缩短用户查看对象的延迟,提供用户访问网站的相应速度与网站的可用性,解决网络带宽小、用户访问量大、网点分布不均等问题”,《七牛直播云服务等级协议(直播云S**)》中载有“七牛直播云基于大规模实时流媒体计算集群和强大的音视频处理算法,提供可定制化码率、低延迟、流畅、高并发支持的直播云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调用七牛直播云提供的API或SDK将直播服务无缝对接到自己的业务系统(包括APPClient端、APPServer端和各种播放端)”。

“7xrqwu.coml.z0.glb.clouddn.com;oowok3vd9.bkt.clouddn.com;7xrqws.coml.z0.glb.clouddn.com;7xt8e6.coml.z0.glb.clouddn.com”为爱奇艺公司诉称的四个子域名,已查明的2017年8月29日至8月31日爱奇艺网两部影视剧被刷量的4500余万次均系通过前述四个子域名跳转访问;根据七牛公司网站FAQ页面介绍,此为七牛公司为其用户生成的测试域名,限总流量、限单IP访问频率、限速,仅供测试使用;七牛公司后台管理系统显示,该四个子域名的注册用户ID为1380281813,该注册用户的七牛云账户下登记有飞流网的域名××;七牛公司应爱奇艺公司员工的要求,于2017年10月20日下午17时50分至51分对该四个域名予以冻结;2017年10月23日,爱奇艺公司法务部门以电子邮件方式正式提出要求七牛公司提供前述四个域名的相关信息以便于爱奇艺公司打击侵权行为,七牛公司法务部门电子邮件回复称,已对相关域名进行查看并冻结,该用户仅对测试域名的请求设置了跳转,相应流量并未发生在七牛平台上,无法判断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盗刷视频点播量”的行为,无权提供该用户的相关信息,如爱奇艺公司通过法院起诉等方式处理,七牛公司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配合。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飞流公司运营的××、www.lemonmy.com、www.55wz.com该三个网站的服务器均在江苏省常州市,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因本案诉讼带来的压力,已于2018年8月、9月关闭了服务器,经一审法院庭后及时核实,现确已无法访问飞流网(××)。但根据其提交的网站系统历史总任务相关截图,有多名注册会员多次对爱奇艺网站相关视频的网址投放了数百至数千不等的刷量任务。

爱奇艺公司称爱奇艺网站后台自带反作弊系统,该系统综合考虑视频的人均时长、次均时长等多种指标以判断是否属于刷量行为,并会对系统判断为刷量的访问次数予以过滤,但无法自动过滤全部刷量;以2017年8月31日《血色苍穹第1季》为例,通过过滤后访问量、平均每日正常访问量及过滤前的访问量,可计算得出当日过滤比例约为89%。

爱奇艺公司就本案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爱奇艺公司支付前期调查分析阶段5万元律师费、民事诉讼一审阶段15万元律师费,前述20万元已实际支付,爱奇艺公司还支出公证费若干,已提供票据的金额为52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应爱奇艺公司申请,调取了飞流公司成立之日至调查取证时其在飞流网公布的支付宝账户的收付款记录,显示该账户总收入8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对视频“刷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竞争关系是否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条件。有别于知识产权专门法权利化的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本质条件,以违反诚信原则或商业道德为核心标准,而且法律并未限定经营范围存在竞争关系时方可认定不正当竞争。飞流公司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收取费用为他人实施点播等网络访问行为,爱奇艺公司根据视频的被访问数据确定其版权费投入、广告投放等经营策略,飞流公司提供的流量或点击量亦是爱奇艺公司正常经营的利益指标,故爱奇艺公司、飞流公司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利益层面的交叉重合,对涉案“刷量”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判断。

在案证据显示,飞流公司涉案“刷量”行为的持续,跨越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之日2018年1月1日。关于持续行为的法律适用衔接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前述专门法均是知识产权法,同属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故可以参照适用前述规定;其次,持续行为适用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便于实践操作,也有利于加大对权益人的保护力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以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因此,本案中的“刷量”行为应适用2017年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网络领域的专业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公司诉称提及的视频访问数据对其网站正常运营的重要影响合乎情理,符合公众对该经营模式的认知,该类数据显然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而飞流公司利用其柠檬挂机软件所具备的技术手段,对爱奇艺公司网站所提供的视频进行所谓“刷量”,反复、机械地制造相关视频的点播量,但并不具有正常观看视频的实际需求,纯粹追求点击数值上升,其实质是以从事数据造假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虚增视频受青睐度,使得部分案外人因视频热播攫取额外的不当利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妨碍爱奇艺公司对网站正常运营所产生数据的采集,误导爱奇艺公司的经营判断,甚至导致爱奇艺公司支出本无需支付的版权费,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符合法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飞流公司所提其“提供性能测试技术,如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非其实施”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飞流公司的网站宣传内容和其设置的发布任务时具体操作选项,其一,“涨流量”宣传语与“性能测试”大相径庭,而且网站宣传从未出现任何“测试”或类似表述,相反,“微信”运营商并无由飞流公司提供性能测试的需要,“常见问题”版面中关于“微信阅读”的刷量解释恰与“提供性能测试技术”的辩解相矛盾;其二,飞流公司可通过挂机软件模拟多种终端类型、设定投放量的地域分布、设定停留时间等以制造真实访问的假象,此表现出飞流公司帮助用户增长非真实点击量的意图,其对于用户发布的任务予以精确定向实施,对接到用户任务后所从事的具体行为有明确认知,多处有关“真实度”的宣传字眼更是明示其可为用户提供虚假流量数据,故对飞流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二、关于七牛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一审法院摘录的七牛公司网站宣传、业务介绍以及部分服务协议内容看,七牛公司主要从事云计算业务,为其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或平台,自身并不对传输或存储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修改,即提供信息传输服务,故七牛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七牛公司认为,云计算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存储服务提供者有本质区别,其无法接触用户在服务器中的内容,这是基础性技术服务,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负有对权利人的投诉处理的义务,进而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对其不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民事权益被侵害,应适用该法,关于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其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访问数据被飞流公司污染、七牛公司作为飞流公司的云计算服务商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问题,在网络访问数据产生了属于爱奇艺公司的财产性民事权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七牛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条文可知,《侵权责任法》设立的“避风港原则”并未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服务类型而作适用上的区分,而是包含了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传输、存储空间、信息搜索、链接等各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是网络著作权领域的特殊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且该条也仅是规定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免除其“停止”间接侵权的责任,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施行在先的行政法规,而《侵权责任法》是施行在后的法律;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条文原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实质并不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是基础服务抑或其他,而在于权利人的通知到达该服务者时,根据各种因素是否可以认定其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能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或侵害后果的扩大,故此类纠纷不应直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性质而认定某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采取措施的义务,而应根据其服务性质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关联强弱程度,结合直接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技术条件来判断其是否有必要的措施可以采取、有无及时采取,人民法院不宜根据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性质采用“一刀切”的认定标准,免除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此有违立法本意,法律条文正是在列举“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后以“等”字兜底以防挂一漏万,以应对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综上,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性质仅是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的多种因素之一,七牛公司关于基础性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归于本案,从七牛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可以看出,其正是可以通过冻结由其分配给用户的涉案子域名,使得该用户无法利用七牛公司分配的特定域名的信息传输服务达到制造不实访问的目的,该措施不仅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也在七牛公司的现有技术能力范围之内;尽管涉案刷量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法律判断上较为复杂,但客观上七牛公司在爱奇艺公司法务部门正式发送电子邮件前,已应爱奇艺公司员工的要求及时采取了冻结措施,且从七牛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可推定其不接触用户传送的信息,爱奇艺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飞流公司通过七牛公司子域名制造不实访问时,七牛公司已经知道飞流公司该行为侵害爱奇艺公司的民事权益,故七牛公司依法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七牛公司已采取冻结措施,停止了对飞流公司部分刷量行为的帮助,一审法院不再就其该义务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飞流公司就涉案刷量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不正当竞争。飞流公司涉案刷量行为是以飞流网平台接受刷量任务,再通过柠檬挂机软件实施,因此虽然现有证据显示飞流网已经无法访问,但并无证据表明柠檬挂机软件也实际无法运行,因此本案仍需对飞流公司的停止不正当竞争义务予以明确,即飞流公司应就其可实施涉案刷量行为的各个环节均予以停止。

关于赔偿数额。因无充分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或飞流公司因此所获的确切利益,将综合考虑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模式、飞流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飞流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影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予以确定。具体到本案为:1.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为知名网络视频播放平台,其提供的服务受众量大,需要购买版权的支出也相对较多,且实际存在向版权人按点播次数付费的经营模式,故刷量行为会对爱奇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飞流公司的网站宣传和刷量实际操作过程,均体现出其明知会产生不实访问数据,但仍故意为之,且以付费诱使不特定网络用户安装挂机软件,并自称对外支付高达400余万元,主观过错程度明显;3.根据飞流公司的收费标准,每千次访问量至少收费1.5元,已查实的323543856次刷量至少获利485000余元,而选择不同终端类型、设置PV倍数及停留时间均会导致费用增加,单就爱奇艺公司取证使用的caoyang账号即存在每千次收费从2元至30元不等的情形,还需要考虑到爱奇艺公司取证仅涉及飞流公司自2017年3月6日成立后的部分时间段这一因素;4.涉案刷量行为具有较强欺骗性、隐蔽性,且取证难度大,导致维权成本明显增加,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爱奇艺公司律师的执业成本,爱奇艺公司支出的200000元律师费属于合理开支,同时一审法院也将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等一并纳入赔偿数额。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900000元。

关于消除影响。鉴于飞流公司针对爱奇艺网站八万余部/集视频实施了刷量,而且爱奇艺公司的反作弊系统未能全部过滤,即爱奇艺公司最终呈现给其网络用户的大量数据均有不实成分,此后果必然大范围误导相关公众,有损爱奇艺公司的商业信誉,对于爱奇艺公司要求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刷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00元;三、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未按期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爱奇艺公司负担10000元,飞流公司负担19200元。

二审过程中,飞流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

证据一:(2019)鄂烈山证字第35号公证书,证明1.柠檬挂机软件所用cef3是可以公开下载的控件,爱奇艺公司所指出的3个插件是cef3的默认插件,所有使用cef3开发的浏览器均有且只有这3个默认插件,且cef在浏览器框架中的占有率非常高。2.Useragent为随意设置的信息且挂机软件本意为模拟市面上真实的浏览器,所以柠檬挂机软件使用的是市面上常见Useragent信息的集合库,爱奇艺公司日志中的UA信息在其中可以查找到是很正常的。

证据二:(2019)鄂烈山证字第763号公证书,证明飞流网原始数据库中并没有爱奇艺公司所指证的网址,飞流公司不存在对爱奇艺公司的刷量行为。

爱奇艺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飞流公司证明目的,该公证书恰恰证明飞流公司有机会利用他人公开发布的插件信息进行伪装刷量;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数据库由飞流公司自行提供,数据真实性不能保证,且与飞流公司一审中“无法查询数据库”的说法相矛盾。

七牛公司对飞流公司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对飞流公司提交证据一的真实性确认,至于关联性将在裁判理由部分阐述。对证据二因系飞流公司单方提交且并未提交完整数据库内容,故对该公证书的内容真实性不予确认。

爱奇艺公司、七牛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

1.飞流公司所称在柠檬挂机软件中使用的CEF控件,全称为ChromiumEmbeddedFramework,是基于GoogleChromium项目的开源网页浏览器控件,支持一系列编程语言和操作系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并使用在程序开发中。

2.为证明飞流公司在柠檬挂机软件中使用的flash插件版本是25.0,爱奇艺公司对柠檬挂机软件进行了技术分析,查明柠檬挂机.exe程序调用了FLBrowser.exe,而FLBrowser.exe程序中指定了flash版本为25.0.0.171,且调用了Cef3-LibraryPepperFlashpepflashplayer32_25_0_0_171.dll文件。爱奇艺公司还使用不同测试场景说明了柠檬挂机软件刷量日志显示为“25.0r0”的原因。飞流公司对爱奇艺公司的技术分析过程无异议,仅是认为可以测试出完整的flash插件版本号,而爱奇艺公司故意将其模糊为25.0,可能会将所有25开头的版本均包括在内。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飞流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的刷量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七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一、飞流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刷量行为

首先,爱奇艺公司一审过程中已通过公证方式证明,其注册的caoyang账号可以通过飞流网发布刷量任务,并通过对柠檬挂机软件的抓包证明飞流公司确实通过柠檬挂机软件实施了对爱奇艺公司网站视频的刷量行为。其次,爱奇艺公司在二审中通过技术分析已证明柠檬挂机软件中使用的flash插件版本是25.0.0.171,飞流公司对爱奇艺公司的技术分析过程也表示认可,故飞流公司称其设备指纹中的flash版本应为20.0.0.306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飞流公司虽表示爱奇艺公司未能展示完整的版本号,但日志记录如何设置系爱奇艺公司技术实现过程中的选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并不能据此即否认相关日志与飞流公司行为的对应性。最后,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爱奇艺公司一审举证的2.7亿余次的刷量行为由飞流公司实施。爱奇艺公司通过插件信息定位设备指纹,再通过设备指纹搜索出上述2.7亿余次刷量访问日志,同时再通过访问日志中的UA信息进行反向验证,所有访问日志中的UA信息均可以在柠檬挂机软件中找到对应信息,故该2.7亿余次的刷量行为由飞流公司实施存在高度盖然性。关于具体举证验证情况,一审判决已非常详细地进行阐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飞流公司虽抗辩认为爱奇艺公司的筛选方法不具有唯一性,且通过(2019)鄂烈山证字第35号公证书证明了其使用的CEF插件属于公开插件、Useragent与市面上用户常用的真实浏览器一致,但在飞流公司掌握柠檬挂机软件所有任务及相关数据而不向法院提供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飞流公司上诉所称一审法院判定其实施刷量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现有证据已可以证明飞流公司实施刷量行为至少持续到2018年3月15日,因此应适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飞流公司上诉认为应该适用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飞流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经营的业务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是飞流公司通过虚拟用户点击使得爱奇艺公司网站中的视频播放数据虚假增加,明显损害了爱奇艺公司基于视频访问数据所对应的商业利益,并对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消费者的认知产生了误导,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关于刷量行为属于哪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爱奇艺公司通过采集正常运营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制定经营策略、支付视频版权费、收取广告费,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污染了爱奇艺公司采集到的运营数据,对其网站正常经营服务产生了较大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爱奇艺公司在二审中主张飞流公司刷量行为同时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的视频的质量、播放次数、关注度等产生了虚假认知,产生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后果,故其行为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爱奇艺公司的上述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七牛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一)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七牛公司在二审中认同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但是认为一审法院未采信其云计算服务商不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观点有待商榷。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云计算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一般分为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SaaS(软件即服务)三个层级,本案中七牛公司提供的是IaaS服务,其向用户提供虚拟计算机、存储、网络等计算资源,提供访问云计算基础设施的服务接口,故本院在此仅针对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阐述。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对用户利用云基础设施开设的网站和网络应用中存储的具体信息无法进行直接控制,其仅有技术能力对服务器进行整体关停或空间释放(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同时,《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167-2014)7.3.2条规定,云服务商未经客户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客户数据,并应采取有效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客户数据和业务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故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不同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其用户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下,确定该类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上述法条内容可知,《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措施并未明确限定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也包括其他一切合理的可以断开侵权服务、减少侵权损失的必要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而言,因其不能随意访问、控制、调取服务器中涉及用户的具体数据信息等内容且负有较高的保密义务,故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注意义务、管理义务时不能过于严苛,同时也不能仅因其属于提供基础网络服务的云服务商,即免除其相应的注意义务。

一般情形下,对于不能查看服务器中存储及传输内容的IaaS云计算服务商而言,转通知是较为可行且合理的一个必要措施。考虑到实践中涉及是否侵权的主体识别、行为识别以及侵权判断等因素,云计算服务商处理权利人的侵权投诉通知,亦非所有的情形一概限于采取转通知这一种措施。在接到权利人向其发出的权利内容明确、侵权指向清晰的通知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直接侵权行为具体情节、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技术条件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必要措施可以采取并有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此既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也考虑了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可能导致的情景变更。再进一步从实质上说,包括本案七牛公司在内的云计算服务商应当承担的义务,是“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所表述的“通知删除”中的“删除”,亦应包括“删除”以及“屏蔽、断开链接”等所有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而言,一方面在确定其注意义务时不能过于严苛,不能采用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同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应结合云计算服务商的服务性质、个案情形及客观技术条件等因素,对权利人是否发出合格通知及云计算服务商收到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进行查明和认定,并确定其法律责任。

(二)七牛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爱奇艺公司二审上诉认为七牛公司对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存在明知、应知,并提供了事实上的帮助行为,主要理由是七牛公司所属的4个子域名对爱奇艺公司网站视频实施了4500多万次的不正常访问,七牛公司应该明知上述不正当行为。七牛公司二审中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解释,认为相关的刷量行为是子域名的管理者设置了域名跳转,相关的视频访问流量并不经过七牛公司的服务器,所以七牛公司无法进行监管和控制。对此本院认为,七牛公司的相关解释符合技术逻辑和技术事实,飞流公司刷量时对UA等信息进行了虚假设置,使用的并非真实设备信息,则其对访问信息中的前链信息进行虚假或者跳转设置,也是符合其意图隐匿行为性质的惯常做法。爱奇艺公司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七牛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故本院对七牛公司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

其次,如前所述,确定七牛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爱奇艺公司是否发出了合格通知及七牛公司收到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一方面,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发出的通知中仅是简单陈述发现4个域名涉嫌实施了不正当盗刷行为,并未提交其他任何辅助证明材料。在与侵权有关的信息要素不够清晰、不够完整的情形下,此类通知实难归入合格通知范畴。且爱奇艺公司在通知邮件中直接要求七牛公司提交域名使用者的真实主体身份,亦有违云服务商的保密义务,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七牛公司在爱奇艺公司发送通知邮件之前,鉴于双方技术人员之间存在沟通,已经将涉案4个域名予以冻结处理,故七牛公司在相应的处理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此外,基于七牛公司在飞流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并无过错,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爱奇艺公司在上诉中提出的要求飞流公司、七牛公司共同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

首先,爱奇艺公司上诉认为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但爱奇艺公司在一、二审中均只是表达上述观点,并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实际损失无法进行详细计算。其次,根据每千次收费1.5元计算,飞流公司的侵权获利在48万元左右,但是飞流公司的刷量收费标准并不唯一,且考虑飞流公司经营时间大于爱奇艺公司取证时间等因素,因此飞流公司侵权获利亦无法精确计算得出。再次,飞流公司二审提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9)沪73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参考,认为该案与本案情形相似且刷量次数明显高于本案,但仅判决赔偿50万元,本案判决90万元的赔偿额明显过高。对此本院认为,不同个案中存在不同的情形,(2019)沪73民终4号案件中被告的侵权刷量方式、刷量范围等均与本案不同,爱奇艺公司的取证难度及律师的工作量亦与本案不同,故而并不能简单参照该案判决赔偿数额来评判本案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最后,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综合考虑了爱奇艺公司网站视频业务的知名度、飞流公司刷量行为的性质、次数、范围、收费标准及本案爱奇艺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各项因素,酌情确定90万元的赔偿额,并无明显不当。鉴于爱奇艺公司及飞流公司均无确切证据支持其上诉所称赔偿额过低及过高的主张,故爱奇艺公司及飞流公司对赔偿额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爱奇艺公司、飞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00元,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魏 明
审 判 员:史 蕾
审 判 员:张长琦
法官助理:顾正义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袁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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