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与重庆厨易店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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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T06M06。
负责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厨易店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159号伟岸一品城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PP7N05。
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锋,重庆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铭,重庆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喜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159号伟岸一品城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217051。
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锋,重庆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铭,重庆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粮帅餐饮管理中心”)与被告重庆厨易店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易店易公司”)、重庆喜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百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8日、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钢,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锋、王梓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明确,原告粮帅餐饮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分别在抖音号、小红书号、西瓜视频账号中发布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067.5元,律师费28932.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第35类、43类上“又卷烧饼”的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权。“又卷烧饼”历经十年沉淀,推出以土家掉渣烧饼为大单品的湖北X族特色小吃品牌,又卷烧饼将传统美味小吃与互联网思维完美融合,全国拓展店铺超过1600家,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为V15802308585的“易厨易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抖音账户发布了“第267集给年轻的‘又卷老板’上一课,最详细的烧饼教程”的短视频作品。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在小红书平台及西瓜视频上均发布了上述侵权视频,标题相近似,文字亦近似。涉案三个平台上的视频都提到又卷烧饼的学费是12800元,与原告实际的加盟费不相符;涉案视频宣称为全网最详细又卷烧饼教程,而原告烧饼制作方法简单,没有推出网上教程,原告烧饼制作需要料包,与视频中所称使用五花肉不符,上述足以确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相关公众看了涉案视频,会降低原告商业机会。涉案视频损害原告的加盟商利益,间接损害原告商业利益。涉案视频蹭原告的流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是被告喜百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被告经营地址、内容、人员都是相同的,二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原告因二被告侵权遭受了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厨易店易公司辩称:1.原告并未经营又卷烧饼,且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原被告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未实际经营又卷烧饼项目,被告厨易店易公司自己研发食品制作方式供公众参考,视频中称“最详细”只是针对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制作的产品而言最详细,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的行为并非商业宣传,亦未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3.又卷烧饼知名度低,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经营的自身品牌知名度高,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亦未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4.本案二被告不应承担共同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喜百味公司辩称,认可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的意见,被告喜百味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授权许可书、新京报网络新闻、今日头条新闻、新京报微博账号新闻、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百度地图、(2019)京73民终3140号民事判决书、可信时间戳证书及录音、(2020)沪0104民初27931号民事判决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65386号公证书、(2020)闽证内字第449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举示了公司门牌等照片、合作协议、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查询结果。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除对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外,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为复印件,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判断其真实性,故依法不能作为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使用。对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及被告喜百味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成立及经营情况
杭州新拍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等,杨煜琪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杭州新拍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6618112号“又卷烧饼YOUJUANSHAOBING”商标,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厅、饭店。此外,杭州新拍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持有如下商标:第16409716号“又卷烧饼风YOUJUANSHAOBINGFENG”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第30816017号“又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8类信息传送等,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2月21日至2029年2月20日;第30782886号“又卷”商标,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第16类包装纸、纸餐巾、小册子等,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2月21日至2029年2月20日;第30757501号“又卷烧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9年5月20日。
粮帅餐饮管理中心成立于2019年7月8日,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品牌管理。2019年7月11日,杭州新拍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粮帅餐饮管理中心出具《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载明其将包括前述5个商标在内的9个注册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独占的使用权授予粮帅餐饮管理中心,期限自授权期起至商标无效时止。杭州新拍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称“自2019年将‘又卷烧饼’相关注册商标独占授权予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后,便由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又卷烧饼’品牌运营等相关事宜,并由其承担由‘又卷烧饼’品牌所产生一切相关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经济利益”。
“新京报”官方微博账号于2018年4月1日发布《当‘又卷烧饼’遭遇‘土掉渣又卷烧饼’,又见‘傍品牌’侵权?》一文,称“‘又卷烧饼’可是美食中的‘网红’、烧饼界的‘爱马仕’呢!3月31日下午,绿松鼠接到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反映称,自家品牌‘又卷烧饼’在农展馆内遇到了‘李鬼’,侵权方以‘又卷烧饼’的名义正在招商加盟……目前,全国已有‘又卷烧饼’直营店和加盟店超过1000家,店面分布在江浙沪、河南、安徽、武汉、四川以及新疆等地”。2018年12月28日,《新京报》发布名为《新拍档全方位塑造小吃的“小清新”》的报道,称“2015年,杨煜琪(杭州新拍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推出‘又卷烧饼’,将传统小吃与互联网思维融合。截至目前,又卷烧饼全国门店数超过2000家”。2020年3月11日,“今日头条”网站发布名为《CHINAFOOD2020上海国际餐饮美食加盟展新展期:6月27日-29日》,称“本届展会,我们邀请了百胜中国、紫燕百味鸡、杨国福麻辣烫……又卷烧饼……等等众多业内知名品牌”。
2019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菜冠品园(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载明“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先,且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及其经营的‘又卷烧饼’商品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庭审中,在百度地图输入“又卷烧饼”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全国各地有多家“又卷烧饼”店铺。
二、被告成立及经营情况
厨易店易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3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经营、餐饮文化推广、餐饮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食品加工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等。喜百味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文化研究、食品技术研发及技术推广、餐饮服务等。二被告均认可二被告经营内容相同,都是餐饮加盟、培训服务,人员混同、财务混同。
厨易店易公司举示了喜百味公司与他人签订的8份《合作协议》,内容为喜百味公司向他人提供“烧烤”等菜品的培训,收取一定金额的培训费用。
三、被控侵权的事实
2020年6月24日,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运行“抖音”APP,浏览了四个抖音账号的内容。其中被诉侵权抖音账号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了被诉侵权短视频,该短视频名称为“第267集给年轻的‘又卷老板’上一课,最详细的烧饼教程”,内容为两名厨师边说边做烧饼的过程,两名厨师称教大家“外面学费12800元又卷烧饼”。该短视频的点赞数为3万,评论1011条,评论中有网友称“别人都是教做饭,蒋厨师是教我开饭店啊!!”该账号的粉丝数为454.5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操作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65386号公证书,并收取了公证费750元。根据“抖音”APP显示,被诉侵权抖音账号的认证主体为厨易店易公司。被诉侵权抖音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涉及各类菜品的制作方法介绍,商品橱窗介绍为“承蒙厚爱,学厨容易,开店不难,打压餐饮暴利,每天分享餐饮技术,专业从事餐饮技术培训开店。”
2020年7月28日,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代理人运行“抖音”APP、“小红书”APP、“西瓜视频”APP,分部浏览三个账号的内容。其中被诉侵权小红书账号于2020年1月9日发布了被诉侵权短视频,该短视频名称为“又卷烧饼!北方外卖超热门的没事!!!”,内容为两名厨师边说边做烧饼的过程,两名厨师称教大家“外面学费12800元又卷烧饼”,并配文“每回看到又卷烧饼店生意都好得排起长长的队伍,有了我这个教学,你再也不用去排队了”。该短视频的点赞数为811,评论50条。该账号的粉丝数为23.4万。根据“小红书”APP显示,被诉侵权小红书账号的认证主体为厨易店易公司。被诉侵权小红书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涉及各类菜品的制作方法介绍,介绍为“帮助创业者低成本创业。”其中被诉侵权西瓜视频账号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了被诉侵权短视频,该短视频名称为“给年轻的‘又卷烧饼’老板上一课,全网最详细教程!”,内容为两名厨师边说边做烧饼的过程,两名厨师称教大家“外面学费12800元又卷烧饼”。该短视频观看次数3487次,点赞数为89,评论17条,评论中有网友称“这是要搞死加盟的节奏啊,我只想说,干得漂亮!”,账号经营者回复点赞的手势。该账号的粉丝数为465万。根据“西瓜视频”APP显示,被诉侵权西瓜视频账号的认证主体为厨易店易公司。被诉侵权西瓜视频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涉及各类菜品的制作方法介绍。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就上述操作出具了(2020)闽证内字第4499号公证书,并收取了公证费132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涉案三条短视频已删除。
本院认为,根据杭州新拍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及《情况说明》,粮帅餐饮管理中心自2019年7月11日起成为“又卷烧饼”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并由其负责“又卷烧饼”品牌的运营相关事宜并由其承担该品牌的权利及义务。故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举示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厨易店易公司系涉案三条短视频的发布主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二、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二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四、对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一、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原告主张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主要事实依据为:涉案三个平台上的视频都提到又卷烧饼的学费是12800元,与原告只收加盟费免费学做饼的实际不符;涉案侵权视频宣称为全网最详细又卷烧饼教程,而原告烧饼制作方法简单,没有推出网上教程,原告烧饼制作需要料包,与视频中所称使用五花肉不符,上述足以确定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构成虚假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需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第二,广告宣传中包含虚假的内容;第三,该虚假内容足以“引人误解”;第四,对竞争对手造成直接损害。
首先,粮帅餐饮管理中心与厨易店易公司同为餐饮培训加盟企业,具有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其次,涉案视频声称其他地方又卷烧饼的学费12800元、视频为全网最详细教程,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他地方又卷烧饼的学费是12800元,亦未证明其教学视频为“全网最详细教程”,故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发布的视频存在虚假的信息。再次,涉案侵权视频存在部分虚假内容,但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还要回归到“引人误解”作为落脚点,本院认为原告取得第16618112号“又卷烧饼YOUJUANSHAOBING”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厅、饭店,涉案视频中烧饼制作方法相对简单,且原告亦自称本身又卷烧饼制作方法简单,故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并不会认为其他地方又卷烧饼的学费12800元,更不会认为涉案视频价值12800元,该虚假信息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虽然原告指出该视频中烧饼做法与原告烧饼做法存在差异,但二者差异不大,不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原告烧饼大致做法产生误解,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二、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还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具体条款无法适用的情形下方能适用。本案涉及“流量”不正当利用引发的纠纷,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具体竞争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评判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第一,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第二,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具体竞争关系;第三,竞争行为是否导致原告竞争利益受损;第四,对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一)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
原告经营的“又卷烧饼”品牌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又卷烧饼”店铺,且通过网络、媒体等广告宣传,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特别是,从“又卷烧饼”的广告宣传稿中突出“美食中的网红”、“将传统小吃与互联网思维融合”,足见“又卷烧饼”在网络中的声誉以及容易吸引相关公众的关注。对餐饮及加盟行业而言,网络上相关公众的关注度及影响力已成为经营主体重要的竞争优势。原告此种通过合法市场经营获得相关公众认可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二)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具体竞争关系
原告从事餐饮及加盟业务,被告厨易店易公司从事餐饮加盟、培训服务,原告与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在业务上存在高度重叠,同时二者目标客户亦高度近似,均为有意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故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在三个短视频账户的主体信息介绍及其提交的厨艺培训合同,在相关餐饮市场领域,原告与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互相替代。
(三)竞争行为是否导致原告竞争利益受损
首先,如前所述,经过市场经营“又卷烧饼”品牌在网络中享有声誉、容易吸引相关公众的关注。被告厨易店易公司开设三个短视频平台账户,发布涉案短视频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意向开店的经营者向其缴纳费用学习做菜。涉案视频下有人评论“别人都是教做饭,蒋厨师是教我开饭店啊!!”;有人评论“这是要搞死加盟的节奏啊,我只想说,干得漂亮!”,账号经营者回复点赞的手势。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的行为存在利用原告品牌的影响力拦截原告潜在加盟客户资源的可能。因此,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明知原告经营的“又卷烧饼”品牌享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尤其是在网络上的关注程度高,其利用原告品牌影响力擅自发布涉案视频,且未向意向用户提供原告联系方式,亦未向原告提供意向用户信息,拦截原告潜在加盟客户资源,导致粮帅餐饮管理中心减少潜在加盟的交易机会,继而减少了粮帅餐饮管理中心就此交易机会应获得的经济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
其次,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的行为导致原告就“又卷烧饼”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为提高影响力进行的劳动投入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引流相关公众的关注,冲淡了原告“又卷烧饼”品牌的影响力,对原告而言亦造成了损失。
因此,被告厨易店易公司系在未付出劳动或者对价的前提下,借由“又卷烧饼”的声誉吸引相关公众的关注,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以获得竞争优势,损害了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利益。
(四)对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消费者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利益,对评估竞争行为的影响是不可缺少的。重视消费者利益,要求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要求向消费者传递适度正确的信息,而非片面的、误导性的信息。本案中,涉案三个视频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虽未达至虚假宣传,但仍存在错误且夸张。同时,禁止被告厨易店易公司此类行为,不会减损自由竞争,相反,原告保持对自身品牌的竞争优势不会阻碍其他餐饮加盟行业市场参与主体竞争通道。
综上,被告厨易店易公司作为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直接竞争者,借由“又卷烧饼”的市场关注度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增加交易机会,损害了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竞争秩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二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品牌知名度、厨易店易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1.粮帅餐饮管理中心享有“又卷烧饼”品牌资源具有一定影响力;2.厨易店易公司经营的涉案“抖音”、“小红书”及“西瓜视频”账号的粉丝数量较高,涉案视频观看评论人数较多;3.厨易店易公司侵权时间持续1年多;4.粮帅餐饮管理中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厨易店易公司负担。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厨易店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25000元。厨易店易公司是喜百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二被告经营内容相同,都是餐饮加盟、培训服务,人员混同、财务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自认业务、人员、财务高度混同,同时设立涉案三个网络短视频平台账号进行广告宣传的主体为厨易店易公司,而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培训协议收取费用的主体为喜百味公司,二被告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故喜百味公司应对厨易店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粮帅餐饮管理中心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不良影响,本案主要涉及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经济利益,故对其要求消除影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厨易店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二、被告重庆喜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厨易店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上海粮帅餐饮管理中心负担3000元,由被告重庆厨易店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喜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雁苗
审判员 吴廷鸿
人民陪审员 覃 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