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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群体多维规划:解读如何设立有效的外国委托人信托

普华永道 普华永道
2024-08-23



前言

普华永道近期推出“高净值群体多维规划”系列文章,从专业视角分享和探讨近期高净值人士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为系列第三篇文章。


对很多高净值家庭而言,设立信托来规划财富传承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安排。在设立信托的过程中,有许多重要的设立安排与信托设立所产生的税务风险需要细心考量。尤其当信托受益人拥有美国身份(美国国籍或税务居民),就更需要多关注信托的设立对受益人所带来的美国税务影响。本文将会讨论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简称“FGT”)作为一种较为成熟及非美国家庭普遍采用的信托方案,对美国身份的受益人可能带来的美国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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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税法下,对于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美国税务申报及纳税义务取决于以下因素:1)信托是否被定义为“美国信托”或“外国信托”;2)信托是否属于“委托人信托”或“非委托人信托”。



外国信托:基于美国以外的法律所设立,通常根据委托人需求及信托公司的建议,选择适用开曼、英属维京群岛、泽西岛等地的法律。在满足美国税法对于外国信托的测试要求的情况下,除非该外国信托取得了美国来源的收入,否则一般不涉及美国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下,委托人信托并不会被认定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委托人个人依旧被视作持有信托中的资产及相关收入。信托中产生的应税收入、扣除等项目,均通过委托人在其个人的美国税表上进行申报。从美国税的纳税义务来看,美国身份的个人需要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但对于非美国身份的委托人,除非信托取得了美国来源的收入,否则委托人一般不需要进行申报或缴纳美国所得税。


FGT信托可以由非美国身份的个人作为委托人,为美国身份的受益人设立。由于具备了外国信托和委托人信托要素,FGT信托美国税务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在税负规划上有较灵活的空间。同时,对于美国身份受益人,在取得FGT信托的直接分配或通过委托人赠与间接取得分配时,将被视为来自于外国信托或个人的赠与,仅需就相关分配向美国税务局进行申报披露,但不会触及个人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的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FGT信托拥有上述优点,但委托人家庭常常容易忽视其背后的设立要点和未来的长期规划安排。想要有效地设立FGT信托,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01

若信托委托人(如父母)也有移居美国的计划,会对FGT信托产生哪些影响?


如果委托人在FGT信托设立的5年内成为美国身份个人(美国绿卡持有者或税务居民),信托成立时间将递推至其身份变化时间,从而使信托成为美国身份个人设立的外国信托,委托人因此需要就信托的收益申报缴纳美国税,产生消极税务影响。


02

对于转入信托的资产有何要求?


虽然FGT信托对于转入信托的资产来源并没有限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持有的美国公司股份、美国房产等美国境内资产转入信托,这类资产所产生的股息红利、房租等收入将被作为美国来源收入,并产生美国所得税影响,增加委托人的美国税务申报及纳税义务。此外,这部分资产也会被归入美国遗产税的纳税范围,或被征收最高40%的遗产税。


03

委托人离世了,FGT信托还继续有效么?


委托人信托的特性,注定了FGT信托适用的局限性。当委托人离世,一般情况下,FGT信托将默认转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简称“FNGT”)。届时,FGT的税务安排将不再适用,此外还需要考虑该转换所带来的其他税务影响,例如:



信托所持资产税基的确定


当信托的可分配净收入未在当年分配时,递延分配所产生的罚息


由于美国税法下对于投资美国境外公司的申报及纳税要求,原信托架构下所设立的非美国控股公司,或增加美国身份受益人的税务负担等



04

委托人离世对FGT的税务影响可怎样处理?


虽然FGT在委托人离世后已经不再适用,但委托人家庭可以通过提前规划,结合信托架构、资产情况、委托人需求等综合因素继续优化税务安排,例如:信托的重组、信托架构调整或设立新的信托、架构中非美国控股公司的纳税实体性质变更等。



结语

信托的选择与设立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身份、资产情况等众多因素,选择合适的信托仅是委托人家庭迈出的第一步。对于有美国身份子女或家庭成员的高净值家庭,如何有效地设立FGT信托,并且在信托的存续及转换过程中进行恰当的调整,都需要委托人家庭的持续关注,以满足财富传承及税务规划的长期效果。



下期话题预告:

《信托与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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