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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海原一女子因家暴致死,这样的悲剧还很多…别怕,请大胆说出来!

2017-11-24 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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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这个连接着妻子与丈夫、父母与孩子、家人与亲属的社会单元,孵化出了人类最原始的情感——亲情,然而,家庭暴力的出现却在一步步摧毁着这份人人都该拥有的幸福。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资料显示,在由2.7亿个家庭组成的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暴侵害,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此而解体。


  银川市反家暴现状如何?记者多方进行了走访,我们希望:反家暴,说出来!不要暴力,让爱回家!


海原一老师家暴致妻死亡

  2017年11月21日,海原县李旺镇团庄行政村发生一起家暴致人死亡案件。


  据知情者透露,打人者穆某某为某学校教师,死者是穆某某的妻子马某。


  11月23日,海原县公安机关发布案情通告,消息属实,目前施暴嫌疑人穆某某已被警方控制。


  据知情群众反映,事发之前,马某对自己遭受的家暴常年选择隐忍不说,其父母和兄弟对其家庭不和以及马某遭受家暴的情况并不知情。


  赶赴现场处警的海原县公安局李旺派出所民警当场将死者丈夫穆某某控制,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穆某某对故意伤害致受害人马某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穆某某已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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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遭殴打后流产本想自我了结却杀死了丈夫


  “是我不够冷静,欠缺法律意识,为了一个不值得的人做了那样愚蠢的事。”11月22日10时,在宁夏女子监狱已服刑6年的小雨(化名)强忍泪水,说自己真的不想再回顾当时的那一幕,太心酸、太懊悔!


  小雨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2012年3月入监服刑的她今年还不到30岁。提起被自己杀死的丈夫,她的脸上仍有一丝道不出的恨:“那时候,他想打就打,手边有什么就用什么打,我记不清有多少次……”


  小雨家住盐池县,2010年经人介绍,她与甘肃籍丈夫王鑫(化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起初生活还算平静,但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婚后不久丈夫就有了外遇,也正是从那时起,王鑫的各种找茬让她的生活彻底陷入梦魇。


  令人无法想象的是,2011年1月,已怀孕4个多月的小雨又一次被王鑫拳脚相加,那一次,她失去了腹中的孩子,悲伤欲绝,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流产后,他还带着外面的女人回家,根本无视我的存在。”


  积怨最终爆发了。


  当年5月16日早上,她因再次向丈夫提出离婚而遭到暴力殴打。回顾起当时的情景,小雨的手有些颤抖,她低头捏着胳膊上的袖套,眼泪吧嗒吧嗒地掉下来,“因为发生争吵,他把我从床上踹下去,我就冲到客厅拿水果刀想自我了结。他说我神经病,直接过来把刀夺了过去,然后瞪着我……”


  小雨告诉记者,她当时彻底崩溃了,扑过去抢水果刀,也正是在被推搡的过程中,感觉刀子划过了王鑫的脸颊。她当时害怕极了,跑出去向邻居求助,并拨打了120和110。事后才知道,王鑫因失血过多死亡。


  记者了解到,小雨自小父亲去世早,70多岁的母亲目前随两个哥哥一起生活。对她而言,没有比亏欠家人的内疚来得更痛。在监狱服刑期间,山西省某医院的牛大夫联系到该监狱,提出愿以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资助解决小雨母亲的生活问题,好让她安心改造。这一举动让小雨十分感激,但经过再三考虑,她婉拒了爱心人士的帮助。


  “我家中生活虽然困难,但是还有兄长照顾母亲,生活还能维持,我感谢爱心人士的好意。我的犯罪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给家人带来了负担,伤害了他人,我不能再给别人增添负担了。”小雨说,她会积极改造,回报社会各界和亲人的关心帮助,争取早日回家,为社会尽责,为家人分忧。


分析:施暴者主要心理特征是自卑,具有攻击性,其实是因为没有安全感

  “对于家庭暴力而言,婚姻里的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相对较多。女性的语言暴力勾起了男性对女性的肢体暴力。”11月23日,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银川英开悟心身健康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孟祥宁如是说。


  据孟祥宁分析,对于施暴者来说,最主要的心理特征就是自卑,虽然看起来他很强悍但其实内心深处是自卑的状态,当他自卑的时候,为了防御自己的自卑心理就会表现出很强大或者施暴的表现,一个向外攻击的人内心其实是没有安全感和自信的。


  对于受虐者来说,内心深处多少都会有一些无价值感所导致的消极型的攻击。在孟祥宁接触的心理咨询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受害者是潜在的有高道德标准的人。


  比如,受害者从小就很顾家,照顾弟弟妹妹,把家里的一切都安排得非常好的典型,进入婚姻后她也会表现得特别好,什么都做得很规范。但在这些背后,她内心则是希望能得到对方的爱和关怀,当达不到她内心需要的时候,就会转变成抱怨消极的状态。施暴的人跟这类受害人在一起就会没办法交流,时间久了就会通过语言暴力或者肢体暴力来与对方相处。


  同时,男方对女方施暴后道歉,一些受害者也会享受施暴方的道歉,女方会表现出忍辱负重或为了孩子原谅其暴力行为。等过一段时间好了以后女方就可能会重复这样消极的思想。这样就又会进入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其中一方就会感觉到受挫,另一方也就又会表现出语言的暴力等行为。当受挫方无法通过爱的表达达到情感宣泄的时候,就只能通过语言或者肢体的暴力来表达愤怒。


  孟祥宁建议广大女性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当你沉浸在受害角色中,你害怕对自己不确定的人生做出自我的承担,然后从语言、情绪、心理消极地攻击对方,你会将你身边的人都变为施暴的人。所以不要沉浸在受害者的角色中,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同时要成长自己,不要一味地谴责施暴者,而是问问自己要对人生承担什么责任。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受害者,如果施暴者的行为让你没有办法忍受的时候,千万不要以‘为了孩子’为理由继续坚持。”


建议:遭遇家暴,要记得收集证据

  “很多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往往忍无可忍了才会选择来法院处理。”11月23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家事合议庭审判长丁秀琴表示,现代婚姻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除了殴打外,还有辱骂、恐吓、冷暴力以及性暴力,但这在法院层面都不好认定。


  丁秀琴介绍说,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包括离婚案和当事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两种。一般来讲,离婚方面的案件,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多为夫妻间吵闹,施暴方多为男性。但依据家暴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非常低,这是因为很多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不注意收集证据所致。


  “夫妻之间的矛盾涉及个人隐私,而女性往往会因为顾及到孩子、声誉等方面的影响,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选择忍气吞声,不报警、不去医院、不留证据。”据丁秀琴介绍,虽然施暴方以男性居多,但也不乏有个别女性。“大部分夫妻到法院离婚,男性都碍于面子,羞于谈论自己被女方施暴。”丁秀琴介绍,她曾遇到过一起离婚案件就是夫妻双方吵架,男方经常被女方叫到卫生间里从头到脚泼冷水。


  丁秀琴建议,在出现家庭暴力时,遭受暴力的一方应第一时间报警,向公安或法院寻求帮助。现在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方面的报警后,民警会第一时间到现场拍照,并将了解的情况如实记录在报警记录上,让遭受暴力的一方持有。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会对施暴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三份分别交由家庭暴力施暴方、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当事人住所或长期居住地妇联组织。


  同时,因家暴导致去医院看病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施暴方的道歉信也可以作为证据。“即使不为了离婚,也应该留下证据保护自己。”丁秀琴说。


保护:《反家暴法法》实施一年半来,银川三区法院发出23份保护令

  11月23日,记者从银川市三区法院了解到,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以来,银川市三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3份。


  保护令的效力如何?据了解,银川市三区法院发出的2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均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家事合议庭审判长丁秀琴看来,没有接到申请人提出有违反的要求执行的情况,说明至少申请者不再遭遇暴力,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了一定效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给施暴者,能让其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事,法院已经介入此事,如果在实施暴力将面临罚款和拘留。”丁秀琴说。据了解,申请人只需提供遭遇家暴的证据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提出后,经受理法院核实后给予裁决,并将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以及社区等组织。一旦被申请人出现家暴、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就会受到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1年,张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先后育有两个女儿。因为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吵架,于2006年4月协议离婚,又在当年9月复婚。然而复婚后,二人还是争吵不断,2015年底申请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就在上诉期间的某天,王先生凌晨3时醉酒后回家,对张女士及小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张女士随后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群主要以无业的家庭女性居多,年龄在35岁至50岁之间。但随着社会发展,妇女地位提高,家庭暴力类的案件数量也在减少。


帮助受理来访咨询案件12件代书5件 金凤区反家暴维权中心成“娘家”


  11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获悉,自银川市金凤区反家暴维权中心成立以来,共受理来访咨询案件12件、代书5件,进入诉讼程序案件3件。


  据悉,为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格局,金凤区司法局在宁夏眀禛律师事务所创建了金凤区反家暴维权中心,这在银川市是唯一一所。该中心的成立是由金凤区司法局联合金凤区妇联、法院,借助眀禎律师事务所阵地,共同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开设婚姻家庭政策法律解读、心理疏导、人民调解、法律援助、诉调对接的绿色维权通道。


  截至目前,辖区21家律所与7个镇(街道)和66个村(居)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书,开展服务政府、服务社区、服务企业、服务学校、服务困难群众志愿活动。现已开展“律师服务和谐金凤志愿行”活动35场次,参与律师67人次。(记者 余柄光 李辉 董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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