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夏农业投资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延受贿案,对被告人陈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陈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延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2.88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3000元。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延具有立功情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