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卫计委获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后,自治区卫计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应对。
一是经调查,2017年以来我区共采购长春长生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26090人份,已使用22258人份,报废2人份,目前召回封存3830人份。上述疫苗为长春长生公司生产,但不属于通报中涉及的疫苗批次,为药监部门检验合格的疫苗。
二是我区第二类疫苗实行“三统一”管理,由自治区疾控中心统一招采,按照有关规定,卫计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取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中标资格,目前全区已全面停止购进使用该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
三是在我区中标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企业还有宁波荣安、广州诺城、吉林迈丰等,自治区卫计委已组织在上述企业中采购,已补充到位。
四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指导意见,自治区卫计委针对本次事件确定了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已使用长春长生人用狂犬病疫苗但未完成全程接种程序(五针法)的,可以选用其他厂家的狂犬病疫苗按原接种程序继续接种。目前全区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正常有序。
五是自治区卫计委已组织全区预防接种门诊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
六是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及的长春长生效价降低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涉事批次未流入宁夏。
我区属狂犬病低流行区,但狂犬病病死率高,为强化狂犬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卫计委组织全区开展了狂犬病暴露预防门诊建设。2016年、2017年全区分别报告2例、1例狂犬病患者,今年截至目前无病例报告。下一步,自治区卫计委将继续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持密切沟通,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做好后续应对工作。(记者 李志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