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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公安机关发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纵深推进固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宁夏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举报固原市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违法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其它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集团(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向市、县(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办公室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


奖励标准

对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其他团伙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具体全文如下:

固原市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宁夏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违法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其它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集团(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固原市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向市、县(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办公室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及时查证反馈、兑现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其他团伙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八条 多名举报人举报同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2018年1月23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未兑现举报奖励的,按本办法标准兑现奖励。

来源:固原日报

编辑:王莹   责编:生产队长编委: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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