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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 银川市兴庆区首起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3月25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首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等八人涉恶犯罪集团成员,因犯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李某、顾某、吕某等人组成了以王某甲、姚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某、顾某、吕某等六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以嫖娼为名,通过微信将卖淫女骗至指定宾馆并予以控制,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卖淫女财物。形成了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等地实施抢劫犯罪10起、诈骗犯罪1起。集团成员张某个人实施诈骗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李某、顾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抢劫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姚某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记者 胡俊)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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