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李建军的违法所得52.0543万元,已追缴并扣押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银川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担任永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灵武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企业发展、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万元、英镑1万(约合人民币9.5241万元)、欧元0.4万(约合人民币3.530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军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43万元。
银川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05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犯罪数额巨大。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真诚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首席记者 张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