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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警方征集这些人犯罪线索!(附涉黑涉恶举报奖励办法)

近期,西吉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抓获涉嫌多次违法犯罪的嫌疑人马国奇、王学明、马志国、马世奇。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为全面彻查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向全社会广泛征集马国奇、王学明、马志国、马世奇等人违法犯罪线索:

一、凡是曾遭受马国奇、王学明、马志国、马世奇等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请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

二、凡是与马国奇、王学明、马志国、马世奇等人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三、凡是包庇、纵容马国奇、王学明、马志国、马世奇等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为其违法犯罪提供帮助、逃避打击的,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凡是对马国奇、王学明、马志国、马世奇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者,请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对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线索查证属实的,将依据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西吉县公安局扫黑办联系方式:0954-3626858。

来访及来信地址:西吉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西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办公楼306办公室)。

特此通告。

             西吉县公安局

             2019年5月29日



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共4名)

马国奇

 

王学明

 马世奇

    马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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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公安机关

关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宁夏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个案违法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賭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涉恶常见各类违法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在农村地区暴力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横行乡里、扰乱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合作社等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农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等。在城市地区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网络贷款公司”等为名义的新型涉高利贷非法讨债类黑恶势力;盘踞在建筑、客运物流、交通运输等领域和行业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涉足民生领域、强占各类市场的“行霸”、“市霸”;插手经济、债务纠纷,替人摆事的“地下出警队”等黑恶犯罪以及操纵“黄赌毒”的黑恶势力。

第四条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其它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集团(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固原市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向市、县(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办公室或基层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及时查证反馈、兑现奖励。

第十条 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其他团伙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按本条所列标准累计计算奖励。

第十二条 多名举报人举报同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七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发布的《固原市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对2018年1月23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未兑现举报奖励的,亦可按本办法标准兑现奖励。

来源 :西吉公安、清廉宁夏

编辑:王莹 编委:马江 李静

网址:www.nxne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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