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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返美可行性令人泪目,美国大动作修改H-1B的同时,另一款工作签证申请难度也再次升级

NYIS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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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就在H-1B申请改革热议的同期,另一款工作签证L-1也被移民局“点名关注”


L-1跨国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工作签证,比起要经历完全靠运气抽签的H-1B,L-1签证因为只靠实力说话这些年备受移民群体青睐,但L-1的申请却也有很多严格限制


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一些法律字眼的界定不够清晰,造成一些雇主在申请L-1时比较困惑,上个月移民局就针对L-1在申请时的几个重要规定进行了细化明晰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01

成功申请L-1的关键因素


L-1是美国移民局向外籍商人、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发放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主要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一般适用于跨国公司从海外公司向美国分部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L-1分为两种L-1A签证专门签发给跨国公司高层经理或行政主管;L-1B签证专门签发给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技术人员。



作为外国人最常使用的工作签证,H-1B因为要承受不中签的风险,所以一些国际企业会把为外籍员工申请L-1签证作为后备计划,把这名外籍员工派往海外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为TA申请L-1签证返美。


按照现行移民局规定,在申请L-1时提交材料时必须证明以下关键三点


1. 公司在为高管申请L-1签证时,该名高管必须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内在该公司的海外机构(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2. 海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境内的公司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同时两家公司必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3. 使用L-1的高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高级经理的管理职能,或者承担行政主管的决策性职能,而不仅是在职务头衔上挂着“经理”字样。



02

澄清关键申请要求


01 “连续一年的工作经验”必须在美国境外公司取得

L-1受益人必须在这一年中真实前往美国境外公司全职工作,而不能打着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旗号、或者拿着海外公司发放的薪水,实际上人留在美国本土;而且在海外从事的工作必须承担高级经理、行政主管的管理、决策职能,或应用其关键核心技术。


02 在海外工作一年中途返回美国如何影响“一年规定”?


尽管规定要求L-1受益人必须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工作,但这期间持B1/B2或其他类别签证短暂地返回美国出差、旅游、探亲等并不会中断“连续一年”的要求,再次离开美国后不要求重新开始计算一年时间,但是,要把进入美国这段时间减去、自动补在海外公司工作时间中。


例如,你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你在北京办公室“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2019年1月1日递交L-1申请,但因为2018年6月你回美国本部出差一个月,那么你递交L-1申请的时间,即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时间就只能再顺延30天,直到2019年2月1日之后才能递交L-1申请。


03 “过去三年中连续一年为境外公司工作”这个“三年”如何界定?


备忘录中针对这个问题举了个例子:


你在2017年1月2日-2018年1月2日之间使用H-1B在美国本部工作一年,公司计划在2018年1月2日为你递交L-1申请,那么移民局承认的“三年内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的三年考察期将是2014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


所以移民局不会把L-1受益人在美国为雇主工作的时间计算在“三年考察期”内的


04 OPT、L-2期间为同一雇主工作是否计入“三年”考察期?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F-1 OPT、L-2拥有合法工作身份,这期间他们为雇主在美国工作,但因为这些签证/身份的原始目的并非来美国工作,所以即使日后同一雇主为其申请L-1签证,过去使用这些身份为这位雇主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入在“三年”考察期内。




03

L-1雇主资质审查更加严格


另外今年初,移民局针对上述“成功申请L-1的关键因素”的第二条,“保持合格公司关系”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L-1是否能够申请成功,移民局会重点考察美国和境外这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这就要从公司的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入手证明


“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


“控制权”是指对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


在有些情况下,申请公司为了证明两家企业的合格关系,申请公司会从“代理投票权”(proxy vote)这个角度入手证明对另外一家企业拥有有效的控制权。


而经过移民局对以往大量申请的研究发现,这条规定成为了申请L-1公司的造假漏洞之一


例如,境外企业可以私下与美国企业提前商量好,在申请L-1之前让美国企业授予境外企业代理投票权,以制造境外企业对美国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假象,一旦材料递交后就立即撤销境外企业的代理投票权,而这样的变化并不会导致L-1申请失败。



今年初移民局出台的规定要求:如果申请企业使用“代理投票权”证明企业的控制权,那这个代理投票从提交申请、到移民局做出裁定、以及获批之后这份L-1的有效使用期内都不能撤销这个代理投票权。



虽然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规定一直都在,移民局这次也并未修改任何有关L-1申请的规定,但这次明晰一些有歧义的理解也是美国移民政策全面紧缩的一种体现。


如果你对L-1申请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一支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为你搞定美国移民申请,欢迎您随时拨打小纽的热线电话800-685-6947进行免费咨询,我们将全力为您提供最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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