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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一年被拒一年没中签,留美身份即将到期,公司说让她去加拿大“曲线返美”,但她犹豫了...

NYIS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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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9日 纽约 晴 | 小纽第1900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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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几年因为H-1B申请愈发艰难,留美工作身份成为压在很多外国留学生心头的一块“巨石”,虽然大家时不时地也会发表“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豪迈言论,但面对“被打乱的人生计划、可能又要一起从新开始”时难免会有一些不甘心,还是有不少小伙伴选择“最后放手一搏”。


暂时地离开美国、曲线返美,

成为很多就职于国际企业外籍员工的

不二选择。


最近,纽粉Emma的三年OPT已经快要用完、而H-1B一次被拒、一次没中签,部门经理提出愿意派她去加拿大公司工作,两年以后再为她申请L-1签证返回美国


Emma感到很迷惘,虽然一方面她庆幸公司没有在她身份即将到期时“放弃”自己,但另一方面她也很无奈,自己上学加工作已经在纽约生活了近9年,所有的朋友、社会资源、生活根基都在这里,一下子让她放弃这些孤身一人远赴他国,的确难以割舍,但眼下看似又没有更好的选项。


于是Emma找到小纽,希望小纽可以帮她分析一下当前L-1签证的申请形势,由此来帮助她做出最后的决定。





L-1审批形势不容乐观



说实话,L-1的情况的确并不乐观...


川普针对合法移民的改革内容并非仅针对某类特殊人群,而是大范围的火力全开,工作签证方面遭殃的不仅仅是H-1B,L类签证一样遭殃


从移民局给出的审批数据来看,对L类工作签证的审批趋势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批准率一路往下、RFE/拒批率一路往上


批准率方面,2016财年那会85%的申请都可以顺利获批,而这个数据在2019财年已经下滑至72%;2016财年L类申请人中,三个人中有一个人会遭遇RFE,而到了2019财年,被RFE的几率超过50%;被拒率也从2016财年的14%飙升到今年的27%。


统计数据来源于移民局官方报告,版权属于原作者



成功申请L-1的关键因素



L-1是美国移民局向外籍商人、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发放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主要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一般适用于跨国公司从海外公司向美国分部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L-1分为两种L-1A专门签发给跨国公司高层经理或行政主管;L-1B专门签发给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技术人员。



作为外国人最常使用的工作签证,H-1B因为要承受不中签的风险,所以一些国际企业会把为外籍员工申请L-1签证作为后备计划,把这名外籍员工派往海外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为TA申请L-1签证返美。


按照现行移民局规定,在申请L-1时提交材料时必须证明以下关键三点


1. 公司在为高管申请L-1签证时,该名高管必须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内在该公司的海外机构(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2. 海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境内的公司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同时两家公司必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3. 使用L-1的高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高级经理的管理职能,或者承担行政主管的决策性职能,而不仅是在职务头衔上挂着“经理”字样。





澄清关键申请要求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一些法律字眼的界定不够清晰,造成一些雇主在申请L-1时比较困惑,去年底移民局专门针对这些问题重点进行了细化明晰



1

“连续一年的工作经验”必须在美国境外公司取得


L-1受益人必须在这一年中真实前往美国境外公司全职工作,而不能打着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旗号、或者拿着海外公司发放的薪水,实际上人留在美国本土;而且在海外从事的工作必须承担高级经理、行政主管的管理、决策职能,或应用其关键核心技术。



2

在海外工作一年中途返回美国如何影响“一年规定”?


尽管规定要求L-1受益人必须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工作,但这期间持B1/B2或其他类别签证短暂地返回美国出差、旅游、探亲等并不会中断“连续一年”的要求,再次离开美国后不要求重新开始计算一年时间,但是要把进入美国这段时间减去、自动补在海外公司工作时间中


你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你在多伦多办公室“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2019年1月1日递交L-1申请,但因为2019年6月你回美国本部出差一个月,那么你递交L-1申请的时间,即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时间就只能再顺延30天,直到2020年2月1日之后才能递交L-1申请。



3

“过去三年中连续一年为境外公司工作”这个“三年”如何界定?


你在2018年1月2日-2019年1月2日之间使用H-1B在美国本部工作一年,公司计划在2019年1月2日为你递交L-1申请,那么移民局承认的“三年内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的三年考察期将是2015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


所以移民局不会把L-1受益人在美国为雇主工作的时间计算在“三年考察期”内的



4

OPT、L-2期间为同一雇主工作是否计入“三年”考察期?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F-1 OPT、L-2拥有合法工作身份,这期间他们为雇主在美国工作,但因为这些签证/身份的原始目的并非来美国工作,所以即使日后同一雇主为其申请L-1签证,过去使用这些身份为这位雇主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入在“三年”考察期内






L-1雇主资质审查更加严格



另外在2018年移民局针对上述“成功申请L-1的关键因素”的第二条,“保持合格公司关系”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L-1是否能够申请成功,移民局会重点考察美国和境外这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这就要从公司的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入手证明


“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


“控制权”是指对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


在有些情况下,申请公司为了证明两家企业的合格关系,申请公司会从“代理投票权”(proxy vote)这个角度入手证明对另外一家企业拥有有效的控制权。


而经过移民局对以往大量申请的研究发现,这条规定成为了申请L-1公司的造假漏洞之一


例如,境外企业可以私下与美国企业提前商量好,在申请L-1之前让美国企业授予境外企业代理投票权,以制造境外企业对美国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假象,一旦材料递交后就立即撤销境外企业的代理投票权,而这样的变化并不会导致L-1申请失败。



如果申请企业使用“代理投票权”证明企业的控制权,那这个代理投票从提交申请、到移民局做出裁定、以及获批之后这份L-1的有效使用期内都不能撤销这个代理投票权。



因为正好听闻了Emma的问题,小纽觉得是一次不错的机会顺便和大家普及一下L-1工作签证的申请状况。当然小纽给出的只是政策上、申请上的一些干货分享,最终Emma是否会接受公司的海外派遣安排还是要根据她的个人综合情况考量。


如果你也和Emma一样对L-1申请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一支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为你搞定美国移民申请,欢迎您随时拨打小纽的热线电话800-685-6947进行免费咨询,我们将全力为您提供最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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