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 | 重审劳资交换的正义论争:马克思反对艾伦•伍德
重审劳资交换的正义论争:马克思
反对艾伦•伍德
摘 要:艾伦·伍德提出“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甚至认为马克思主张“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伍德的观点,是由于误读马克思的经济学文献,并窄化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整体理解而得出的。深入研读马克思的文本论述,会发现他反对伍德的这种理解。马克思认为,劳资交换包含两个在本质上决不相同的过程,无论从工人方面、还是从资本方面来看,都不是平等的等价交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与正义的真正看法,一是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二是不止于以不正义之名谴责资本主义,三是要“揭示”正义背后的资本主义历史规律。
关键词 :马克思 伍德 正义 劳资交换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英美等国众多左翼学者中产生了一场长达30多年的“马克思和正义之争”。在这场学术争论中,艾伦•伍德(Allen W. Wood)以较早提出并始终主张“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一观点而闻名。伍德之所以坚持这一观点,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他认为,依靠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对马克思来说并不是不正义的。他由此更进一步提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任何试图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做法都是“绝对不正义的”(参见李惠斌、李义天编,第23页)。伍德对马克思的这种理解,实际上就取消了无产阶级以正义话语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道德批判的合法性,并使人们在现实中反对资本剥削的做法成为非正义的行动。伍德这一观点,我国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都比较熟悉,在文章和著作中经常引用,但对其进行辨析和反驳的成果则不多见。目前对伍德观点的反驳,主要是解读和发挥胡萨米、尼尔森、柯亨等人的论证,而较少直接依据马克思的文本深入辨析伍德的观点。在本文中,笔者认为,伍德的观点是由于误读马克思的经济学文献,并窄化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整体理解而得出的。笔者试图通过解读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及《资本论》等著作,辨析和澄明伍德的误读,进而说明马克思在资本主义与正义问题上所持的真正看法。
一、伍德的论证
伍德的观点及其论证,主要体现在他1972年发表的《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1979年发表的《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对胡萨米的回复》,以及2018年发表的《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这三篇文章中。根据段忠桥教授的概括,伍德是基于三个理由而主张“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其中第三个理由是: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在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之中,不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参见段忠桥,第17页)伍德同意这种概括,并一一作了回应。本文集中分析伍德的第三个理由。
伍德写到,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许多李嘉图式的社会主义者认为,劳动是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工人在生产中创造的商品价值大于自身得到的工资,二者的差额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就意味着,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换是不平等的,因而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但伍德认为马克思并不这样看问题,根据马克思本人的明确论述,资本家从工人那里购买的是其劳动力,并不是其劳动或劳动所要创造的价值。将劳动力与劳动区分开,是马克思超越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将其生产出来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这部分价值已经由资本家所支付的工资偿付了。这样,在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中就不存在不平等的交换,也就不是不正义的;或者说“马克思……坚持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转引自李惠斌、李义天编,第29页)。可以看出,伍德之所以主张“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是因为在他看来,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资本家付给对方工资、工人交给对方劳动力,是一种平等交换、等价交换,因而也是一种正义的交换。
伍德对第三个理由的论证,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的这段话中: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支付给工薪工人的一般是其劳动力的全部价值。……依据李嘉图的公式和商品交换的最严格规则,这是一种正义的交换,即“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剩余价值确实被资本家以不平等的方式占有。但是,在要求他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交易中,却并不存在剩余价值。用工资来交换劳动力,这是发生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唯一交换。这是正义的交换,它早在出售生产商品并实现其剩余价值的问题产生之前就已完成。资本家购买了一个商品(劳动力)并支付了它的全部价值;通过使用和剥削这一商品,他现在创造出一种比原先支付的价值还要大的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他的,而从来不是属于任何人的,他不欠任何人一分钱。马克思说:“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因此,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就没有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同上,第20页)
仔细梳理上述引文,伍德的论证实际上包含以下逻辑环节:(1)资本家用工资来购买工人的劳动力,这是发生在两者之间的“唯一交换”;(2)在这种‘‘唯一交换”中,资本家付出的工资和工人的劳动力是“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3)这种“唯一交换”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因而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和“正义的交换”。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伍德坚持,虽然剩余价值的确是通过剥削工人而创造出来的,但这种剥削发生在工资和劳动力的“唯一交换”即“正义的交换”之外,因此,这些剩余价值就和工人没有任何关系,理应归资本家所有。用伍德的原话说就是“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就没有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可见,伍德是将劳资交换看成一种发生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简单交换,只要这一交换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就是正义的。
在回应胡萨米的文章中,伍德同样基于上述理由,认为马克思拒绝接受“认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是因为不等价而是不正义的”等观点。在伍德看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已然假定劳资双方的交易是平等交易,并且以不违反该假定便能成功解释剩余价值的起源而自豪”(转引自李惠斌、李义天编,第83页),正由于此,伍德重申:“通过资本剥削工人的交易没有什么不正义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同上,第80页)
那么,伍德对马克思的理解是否存在误读?下面我们通过马克思的著作文本进行详细剖辨。
二、来自马克思的反驳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以及《资本论》等文本中,明确提出了与伍德的论证迥然不同的观点。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马克思指出,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实际上包含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而伍德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些分析。
伍德在论证中,将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力看成“发生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唯一交换”,看成简单交换。与此不同,马克思明确地将劳资交换划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过程。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用了较大的篇幅来论述“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他毫不含糊地指出:
当我们考察资本和劳动的交换时,我们看到,这种交换分解为两个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质上不同的、甚至是互相对立的过程:
工人拿自己的商品,劳动,即作为商品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也有价格的使用价值,同资本出让给他的一定数额的交换价值,即一定数额的货币相交换。
资本家换来劳动本身,这种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活动,是生产劳动;也就是说,资本家换来这样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使资本得以保存和倍增,从而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和再生产力,一种属于资本本身的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32页)
这一论述表明,在马克思的理解中,看似简单的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实际上被严格区分为两个不同的过程:一个是工人出卖劳动力,得到一定数额的货币;另一个是资本家换来工人的劳动力。为什么要将其划分为两个过程?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重大的、根本性的不同,马克思就此指出:“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第一个行为是交换,它完全属于普通的流通范畴;第二个行为是在质上与交换不同的过程,只是由于滥用字眼,它才会被称为某种交换。这个过程是直接同交换对立的;它本质上是另一种范畴。”(同上,第233页)换言之,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得到工资,这属于“普通的流通范畴”,即简单交换;而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以得到后者的劳动力,这根本不属于交换范畴,它在性质上跟交换恰恰是相对立的。马克思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这种区分做了详细说明。
第一,从形式上来看,上述(1)和(2)这两个过程在时间上是分离的,不必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工人拿到自身劳动力的报酬,和资本家使用这种劳动力,可以是两个不同时间段的行为。只要资本家付给工人报酬或工资,第一个行为就宣告完成了;而第二个行为的完成,则要以产品的完成为前提,它可以发生在第一个行为结束很久以后。换言之,在第二个行为中,资本家一开始只是获得了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这只意味着创造剩余价值的可能性。只有当劳动力溢出流通领域、真正投入生产过程并完成产品时,第二个行为才能结束。因此,工资不能等到产品完成以后再支付给工人。这一点是完全不同于简单交换的。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简单交换中,在流通中,不发生这种二重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33页)另外,在简单交换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交换行为,是彼此需要对方产品的交换价值;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劳动力,看中的却不是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才是‘‘两个过程的最终目的”,这就使得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不同于简单交换。
第二,从内容上来看,两个过程的本质完全不同。在马克思看来,一当我们从形式深入到内容,就会看到,“这种区别不是通过外表上的关联或比较而产生的,而是在资本和劳动相交换的过程的总体中,第二个形式本身就使自己同第一个形式区别开了……第二个行为——资本占有劳动的特殊过程就是第二个行为——同第一个行为的区别,恰恰是资本和劳动间的交换同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的区别。”(同上)这就是说,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与简单流通的区别,不光是通过形式上的不同——例如在时间上可以分离——而体现出来的,二者真正的区别体现在这两个行为完全不同的实际内容上:在第一个行为中,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则得到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这是一种简单流通,是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而在第二个行为中,资本家换来了劳动力商品,这种商品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活动 能力、活的生产力,它不但保存而且增殖资本。这是两个行为在内容上的不同,这种质上的差异将两个行为严格区分开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强调,第二个行为“本质上是另一种范畴”,根本不属于交换范畴,“只是由于滥用字眼,它才会被称为某种交换”。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那里,劳资交换被严格区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第一个行为属于简单交换,第二个行为根本不是交换。伍德从未提及马克思对此进行的区分,而只是笼统地谈论劳资交换,将其认为是劳资双方的唯一交换。伍德的这种理解是很粗糙的,不仅简单化、表面化,而且不符合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因为如果不对劳资交换做这种细致的区分,只是将其理解为单纯的简单交换,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人们在简单商品流通中确立的关系,也就永远无法揭示资本剥削的秘密。与伍德主要从交换的角度来评价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不同,马克思主要是从生产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导言”中,马克思开篇即指出,“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同上,第22页)在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构成的总体经济关系中,生产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同上,第40页)。而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马克思的研究中,“现代资产阶级生产——这种生产事实上是我们研究的本题”(同上,第26页)。资产阶级生产和雇佣劳动制度由以开展的前提在于:“劳动直接生产交换价值,从而生产货币;而货币也直接购买劳动,从而购买工人,只要后者在交换中让渡自己的活动。”(同上,第178页)也就是说,资产阶级社会是建立在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工人、工人从事劳动这一基础之上的。无论从实际生产过程还是从逻辑上看,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劳动,从而购买工人”即资本和劳动的交换,都是所谓现代资产阶级生产的第一个环节和前提。马克思正是从“引起生产”这一高度来理解劳资交换的,而不是将其视为简单的交换过程。伍德的看法,实质上是将劳资交换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整体链条上切割下来,加以片面化的理解。
在《1863—1865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将“劳动能力的买和卖”称为“从流通中发生的引导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45页),即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引导过程。这种引导过程,是使工人受资本支配的中介形式,由于它在外观上体现为单纯的货币关系,这就使其“具有一种骗人的假象”,“似乎它是平等的、彼此同样自由的各个商品占有者之间的交易和契约”(同上,第546页)。马克思还由此批评了在这一问题上的两种错误看法:第一,“有些人把雇佣劳动,把劳动向资本的出售,从而把雇佣劳动的形式看做是外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东西”,马克思就此指出,“这种形式(即劳动能力的买和卖——引者注)是本质的、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不断重新生产出来的这种生产关系的中介形式”;第二,“还有些人把这种表面关系,把这种质的形式化,把资本关系的假象看做是资本关系的本质本身,因而试图把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说成是商品占有者之间的一般关系,以此为这种关系辩护并抹杀这种关系的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46页)伍德正是将劳资交换看成“发生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唯一交换”、看成一种简单交换,这实际上就是马克思在上述引文中所批评的看法。这种看法究其实质,是从简单交换的意义上来理解资本主义生产的引导过程和中介形式,是把“质的形式化”当成了“本质本身”。
2.根据马克思的论证,无论“从工人方面来看”还是“从资本方面来看”,劳资交换都不是伍德所谓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平等交换,因而也不是伍德所主张的“正义的交换”。
在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对资本和劳动间的交换做了明确区分之后,马克思还分别从工人方面、从资本方面着手,深入解析了劳资之间的交换过程。马克思的研究表明,只要穿过劳资交换的表层而把握其实质,就会发现,资本家用工资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决不是伍德所谓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第一,从工人方面来看。马克思分析认为,“工人和资本家的交换是简单交换;双方都得到一个等价物,一方得到的是货币,另一方得到的是商品,这个商品的价格正好等于为它支付的货币;资本家在这个简单交换中得到的是使用价值:对他人劳动的支配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 第241页)从这一意义上讲,工人与资本家好像处在一种平等的关系之中。马克思也就此写到,“由于工人以货币形式,以一般财富形式得到了等价物,他在这个交换中就是作为平等者与资本家相对立,像任何其他交换者一样;至少从外表上看是如此。”(同上,第243页)
然而,这种平等仅仅是“从外表上看是如此”,问题的实质却不是这样,“事实上这种平等已经被破坏了,因为这种表面上的简单交换是以如下事实为前提的:他是作为工人同资本家发生关系,是作为处在与交换价值不同的独特形式中的使用价值,是同作为价值而设定的价值相对立;也就是说,他已经处在某种另外的在经济上具有不同规定的关系中了——在使用价值的性质,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本身都是无关紧要的那种交换关系之外。”(同上)在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这一环节,即上述“第一个行为”中,由于工人应当获得的货币量是由把工人生产出来的那个对象化劳动的量所决定的,而资本家付出了相应的货币量,因此,这看起来和其他简单交换一样,工人也是作为平等的交换者而与作为购买者的资本家发生交换关系的,但这只是“外表”;事实上,双方的平等已经遭到破坏,已经化为了不平等。因为双方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交换者,而是处在“工人—本家”这样的 “在经济上具有不同规定的关系”之中,所进行的是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正由于此,马克思在不同的段落多次指出,工人在这种交换中得到的的仅仅是作为铸币的货币,这些货币实际上只是工人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获得生活资料的转瞬即逝的形式。生活资料的不断消耗,迫使工人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将自身的劳动力投入与资本的交换之中。马克思的论述表明,从工人方面来考察,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在“表面”上看似等价的简单交换,但实质上并不是平等交换。如果我们放宽历史的视野,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发展的长时段来考察,问题的实质将更加明显,否则就解释不了为何越来越庞大的财富在资本家一极如滚雪球一般不断堆积的历史事实。
第二,从资本家方面来看。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看起来符合等价原则的平等交换,在资本家一方看来是根本不存在的。“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从资本方面来看,交换必须只是一种表面的交换,这就是说,必须属于与交换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式规定,否则,资本就不可能作为资本,劳动就不可能作为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资本和劳动就只是作为在不同的物质存在方式上存在的相等的交换价值来互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82页)这里讲的非常清楚,站在资本家的一方来看,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决不是等价交换,资本家通过交换过程所实际获得的必须比他付出的多。这里所说的“交换的形式规定”即等价交换原则;而与此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式规定”即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它根本不可能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否则,资本就不成其为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再次提到,“假如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和货币,就是说,是等价物,那么很明显,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有剩余价值形成。”(《资本论》第1卷,第186 页)因此,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从来就不可能真正符合等价交换原则,也决不是伍德所说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在阐述资本周转理论、研究资本周转的总过程时,马克思还专门把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单独提出来加以论述,命名为“小流通”。马克思指出,“这是作为工资支付的、同劳动能力进行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这种资本流通过程,这种从形式上看被设定的等价物交换,但事实上是把等价物交换扬弃了的、只是在形式上确立的等价物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68页)也就是说,在资本和劳动力之间进行的这种“小流通”,只是从形式上、表面上来看具有等价物交换的外观,只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才说“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换,完全符合交换规律,不仅符合,而且是交换的最高发展。”(同上)之所以说是“交换的最高发展”,是因为在这里交换的不再是普通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而是劳动能力、是劳动力商品。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交换的最高阶段是劳动能力作为商品,作为价值来同商品,同价值相交换;劳动能力是作为对象化劳动购得 的,而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却在于活劳动,即在于创造交换价值。”(同上)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简单交换实际上已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即根本不是等价交换。马克思还从劳动时间的角度明确指出:“由于资本同作为等价物的劳动能力相交换,资本就不付等价物而获得了劳动时间——因为这个时间超过了包含在劳动能力中的时间——;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所以,交换只是变成一种形式……”。(同上)这一论述表明,与体现为工资形式的资本相等价的只是包含、耗费在工人的活劳动能力中的时间,而不是工人的劳动时间,资本是通过交换的外在形式,未付等价物而占有了工人的劳动时间。正由于此,马克思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同上,第101页)。这里的“他人”指的是工人而非资产者,而资产者得以实施“盗窃”的环节,显然正是这种貌似平等、实则不平等的劳资交换。
3.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简单交换中才有所谓平等交换,而劳资交换作为“交换价值的进一步的发展”,并不存在伍德所谓的平等交换或“正义的交换”。
除了上述两点,伍德在论证中还反复强调,资本家用工资购买劳动力,“这是正义的交换”,不包含任何不平等,因而“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就没有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那么,在马克思看来,到底有没有这种平等的交换、正义的交换呢?如果有,它是伍德所理解的那样吗?仔细研读马克思的文本,可以发现,马克思确实承认在简单交换(或简单流通)中存在着平等、自由的交换,但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资本与劳动的交换中,这种平等、自由就走向了自己的反面,从而不存在什么平等的交换、自由的交换,或者是伍德所说的“正义的交换”。
马克思指出,在简单交换中,或者在不管交换的内容而只做“纯粹形式上的分析中”,简单交换的过程只是由三种形式上不同的要素构成:一是交换主体,即相互平等的交换者;二是交换对象,它们作为等价物,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三是交换行为,通过这种行为,交换主体才能实际发生联系,相互成为交换者,而交换对象才能相互表现为等价物。可以说,简单交换的主体、对象、行为,在本质上都是相等的,只不过体现为不同的外在形式。马克思由此指出,在这种对简单交换的形式分析中,交换者之间就相互表现为平等、自由的关系。第一,交换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5页)第二,交换者之间是自由的关系。“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 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同上,第198页)可见,马克思明确认为,在简单交换的经济关系中所确立的是各个主体之间平等、自由的关系。也就是说,简单交换这种经济形式、经济关系首先在主体之间确立了平等关系,而主体通过这种交换可以自由地换来自己需要的商品,这就在所有主体之间形成了平等、自由的关系。这种关系作为现实基础和历史平台,推动人们产生、形成了平等、自由等观念范畴。“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同上,第199页)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区分了平等、自由的三个层次:一是人们在 简单交换中确立的平等、自由关系,二是人们在此基础上抽象出的、作为“理想化的表现”的平等、 自由观念,三是进一步在法律、政治、社会等领域进一步确立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上层建筑。在这三个层次中,毫无疑问第一个层次是最根本的,是诸种观念生发的现实基础。
可见,在这种简单交换中,交换的各个主体确实处于平等、自由的关系之中,或者用伍德的话来说,“这是正义的交换”。但是,在这种简单交换进一步的发展中,也就是说,在资本与劳动的交换中,这种关系就完全被破坏了。马克思指出,在简单流通中,“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然而,“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同上,第192页)马克思的意思是,在简单交换中,每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对象化劳动而占有产品,并通过劳动的互相交换而占有他人的产品。因此,个人之所以能够对他人的劳动拥有所有权,是由于用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交换来的。但这只是一种“简单关系”,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即不是简单交换、而是资本与劳动的交换之中,这种情况就改变了,劳动和所有权将发生分离,工人的劳动就等于为资本家创造对劳动的所有权,而资本家的所有权将进一步支配工人的劳动。这样一来,简单交换或商品流通,就成为“资产阶级社会表面上的东西’、“流通是在流通背后进行的一种过程的表面现象”。(同上,第210、211页)
伍德论证中的问题在于,他把劳资交换只是看做简单交换、“简单关系”,而不是看成“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具体而言,伍德不是从劳资交换的意义上来理解劳资交换,而是从简单交换的意义上来理解劳资交换,这就造成了认识上的本质偏差;伍德不是从资本的意义上来看待资本、从劳动力的意义上来看待劳动力,而是将资本、劳动力都视为普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指出,“只要把商品或劳动还只是看作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同上,第195页)伍德正是如此,他在论证中只是把工资和劳动力简单地看做交换价值,那么资本家和工人也就只能被他理解成“同等的交换者”。在和段忠桥教授的争论中,伍德举了一个例子进行反驳,但这个例子本身恰好暴露了伍德的思想误区。伍德提出,“工资交换劳动力,是一种交换行为。可是,资本家消费他通过工资交换而购买的使用价值,却不是一种交换;这就好比‘我买了面包,回到家,坐在桌子旁边吃掉它’不是市场交换一样。”(伍德,第200页)很明显,在这里伍德是将劳资交换看作简单交换,将“劳动力”视为与“面包”一样的一般商品,将资本家获得工人的劳动所有权、强制工人进行劳动,等同于消费者吃掉自己买来的面包。这种理解完全是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读。
马克思在他的经济学手稿中,反复强调要从资本和劳动交换的本质与深层来理解问题,否则就只能得到一种表面的、贫乏的看法。他指出:
在这里,同样也是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从科学的进程来考察,这些抽象规定恰恰是最早的和最贫乏的规定;它们部分地在历史上也是这样出现过的;比较发达的规定是较晚出现的规定。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02页)
马克思在这里的论述非常明确: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一种“发达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已经不再是简单交换中的买者或卖者,而是资本的人格化或人格化的资本以及劳动力商品的人格化或人格化的劳动力商品。这是一种与简单交换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说在简单交换关系中,人们都拥有属于个体的生产资料从而能够以自己的劳动互相交换产品的所有权,那么,在发展了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中,虽然呈现出来的还是交换的形式和外观,但其中流淌的已经是完全不同的内容了。前者是一种简单规定,因而也是贫乏的规定;后者是一种发达规定,因而也是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相分离、相对立的规定。如果无视这一质性不同,依然将劳资交换理解为简单交换,那这种看法不仅是历史的错位,而且表明了研究者理论思维的贫乏。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表层,充斥着庞大的日常简单交换,在这些交换中通行着等价交换原则,但这显然不是体现资本主义本质规定的层面。马克思指出,“在所谓的零售商业中,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的资产阶级的日常交易中,在一方的目的是以商品换货币,另一方的目的是以货币换商品以满足个人需要的小额贸易中,即在资产阶级世界的表面上发生的这种运动中,交换价值的运动,交换价值的流通才以纯粹的形式进行。”(同上,第206页)对出售面包的零售商来说,购买面包的无论是一个普通工人还是一个百万富翁,都仅仅是单纯的买者;而对饥饿的消费者来说,不管哪一家提供饮食的摊位,都仅仅是单纯的卖者。这种简单交换或者日常零售,并不涉及其他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并不涉及劳资交换的“日常交易”场合,发生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才是纯粹意义上的简单交换,资本和劳动力的特殊规定性才不再发生作用。但是,必须看到,这种“日常交易”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它只是发生在“资产阶级世界的表面上”。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深层中,随着劳动力成为商品和雇佣劳动制度的形成,一切商品的交换、流通等就都体现为一种表面过程,它们只是表面上看起来是等价交换,交换者也只是表面上看起来是平等、自由的;而在其“背后’、“在深处”,发生的是根本不同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不存在所谓的平等、自由。因此,如果完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论述,就不会像伍德那样,认为资本家用工资购买劳动力是平等交换或“正义的交换”。
三、马克思对正义:“揭示”而不止于评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伍德对马克思的误读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伍德将资本家用工资购买劳动力这一行为看成发生在双方之间的唯一交换,而马克思将其明确规定为两个在本质上决不相同的行为;二是伍德认为劳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而马克思从工人方面、资本方面分别指出,等价交换只是外在的表象,劳资之间实质上是不等价交换;三是伍德认为劳资交换是一种平等交换、“正义的交换”,而马克思对此同样持反对意见,认为劳资交换是一种不平等交换,因而也就不是伍德所说的“正义的交换”。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马克思对正义的第一个看法:第一,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如上所述,马克思的大量论述表明,他并不像伍德所说的那样,认为“通过资本剥削工人的交易没有什么不正义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通过分析伍德的三个误读,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伍德无非是试图通过变换各种说法将劳资交换理解为简单交换、等价物交换、平等交换、正义交换,等等,如此而已;而马克思则透过资本主义制度这种表面的平等、正义,揭示了其内蕴的、本质的、真正的不平等。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理解正义,马克思都不可能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也不会同意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社会制度。否则,那就是马克思在研究中所坚决反对的——用“玫瑰色”来描绘资本家的面貌。(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10页)
第二,马克思不止于以不正义之名谴责资本主义。回顾社会主义思想史可以看到,在马克思之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包括与他同时代的魏特林、蒲鲁东、霍吉斯金、布雷等人,都在著作中从不同角度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平、不平等、非正义,进行了大量的谴责和批判。马克思并未否定这种谴责,但认为止步于这种谴责是不够的,在道德批判的基础上必须加以科学的说明。这正是马克思在一生的大部分时间内从事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研究的意旨所在。按照马克思思想的真实逻辑,他是要揭示深藏在资本主义社会深处的客观历史规律,而不满足于仅仅用不公平、不平等、非正义等道德话语来谴责资本主义。这种谴责可以唤起人、激发人,鼓舞人们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热情,但不能让人们从本质和规律的层面真正认识、把握这一制度,资本的美杜莎之头就还隐藏在重重帷幕之后。正由于此,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资本论》等著作中,多次批评蒲鲁东的公平观,认为他不过是从商品生产及其法权关系中抽象出一种“永恒公平的理想”,再妄图用这种“理想”去改变现实的经济关系。这种做法依然停留在黑格尔思辨结构的根本颠倒之中,对于社会现实注定是无效的幻想。与蒲鲁东等人相反,马克思通过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客观历史规律,并据此去现实地推动革命运动,而不是简单地宣布资本主义社会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原则。如果马克思止步于后者,那他与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没有本质区别。
在笔者看来,伍德的理论失误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他论证“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一主张的理由和根据,无法获得马克思文本的充分支撑。伍德认为,马克思是将劳资交换看成简单交换、等价交换,因而认为这是一种正义的交换,从而“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但根据马克思的文本,他认为劳资交换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而就不能推导出资本主义不是不正义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马克思要从经济科学的路径和历史规律的层面去探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从而不满足于、不止步于正义与否的争论。(2)伍德在上述的基础上又往前推了一步,荒唐地认为“马克思主张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伍德援引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的说法,认为:“对于通过工人的劳动产生但却被资本家占有的那种剩余价值,马克思说,这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正义。”(伍德,第199页)的确,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决不是不正义”,但问题在于,“决不是不正义”并不等于“一定是正义”。马克思的本意是,资本家能够买到劳动力,这是“一种特别的幸运”,而对工人来说,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这是一个经济事实,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摆脱物的束缚、实现更高社会形态的“必经之点”,因而不是正义与否所能够概括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问到,“为什么这个自由工人在流通领域中同货币占有者相遇”,他的回答是:“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资本论》第1卷,第197页)这里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不是正义与否所能涵盖的,它需要历史的探求和科学的研究。
第三,马克思要“揭示”正义背后的资本主义历史规律。在对观念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始终坚持,人类在物质生产的实践活动中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3-144页)。在自由、平等、正义等问题上,莫不如此。这可以用马克思论述自由竞争和自由观念的一段话来做说明。马克思指出,从历史上看,在一个国家内部,自由竞争表现为取消行会强制、政府调节、国内关税等限制,而在世界市场上则表现为废除闭关自守、禁止性关税等,即否定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束缚。重农学派将这种竞争表述为自由放任,并从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加以提倡,因此,人们对竞争往往就单纯从这种否定的方面来考察,把竞争“看成是自由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排斥和吸引,从而看成是自由的个性在生产和交换领域内的绝对存在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1页)。马克思就此写到,“再没有比这种看法更错误的了”,在消除了封建束缚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的统治是自由竞争的前提”(同上,第43页)。因此,“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等看法,究其实质“不过是在有局限性的基础上,即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同上)马克思由此总结认为,“揭示什么是自由竞争,这是对于资产阶级先知们赞美自由竞争或对于社会主义者们诅咒自由竞争所作的唯一合理的回答。”(同上)可见,马克思并不是简单地否定或肯定自由竞争及其观念表达,而是透过历史的真实进程和观念的生成逻辑,科学揭示自由竞争的意义、价值和局限。在正义问题上同样如此,不管是在马克思所生活的年代,还是在全球金融资本盛行的现今世界,我们往往面临两方面的争论,一方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以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剥削是正义的等理由,祝祷资本主义秩序的万世长存;另一方是纯然的规范研究,以不正义、不公平为名谴责资本主义制度,但难以打通通往规范世界的现实道路。与这二者都不同,马克思之所以为马克思,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为科学社会主义,就在于既不认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剥削是正义的,又不止于仅仅谴责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剥削的非正义,而是要科学揭示正义话语背后资本剥削的秘密和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规律,用科学的理论引领实践的开展。这一运思路径,是对马克思和正义之争“唯一合理的回答”。
参考文献:
1、段忠桥,2017年《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与回应》,载《中国社会科学》第9期。2、李惠斌、李义天编,2010年《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马克思,2004年《资本论》,人民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8年、1995年、1998年,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7、伍德,2018年《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王广,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研究室主任、副编审。本文原载《哲学研究》2020年第2期,原标题为“重审劳资交换的正义论争:马克思反对艾伦•伍德”。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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