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明日起正式施行,或将面临最高500元罚款!!
5月15日下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想必大家都很好奇
一、什么是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三、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四、设置“非标车”过渡期
《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重点来了
▼
※违法成本增加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5km/h),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