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和好,要么死!”记者调查发现,实施分手暴力的人有这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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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北京一居民楼里,一个醉酒男子故意打开了家中厨房的液化气罐出气阀。
男子情绪激动,手拿着打火机,对女友嚷嚷道:“要是跟我分手,我就把液化气点了!”女友劝说无果后报警。
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住客疏散完毕后,民警破门而入,将男子控制。2022年4月,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男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近些年,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李莹办理了不少因为分手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事实上,光是近几个月,就有多起案件曝光——“广东男子用私密视频敲诈前女友,获刑8个月”“云南男子分手后纠缠前女友,殴打女方并砸车被行拘14日”……
“要么和好,要么死,面对分手暴力,‘感谢前夫、前男友不杀之恩’看似一句网络热梗,这种潜在的社会危险实在是不容轻视。”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表示。
“分手暴力”怎么定义?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认为可以参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作一个性别中立的定义:“在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之后,亲密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暴力、威胁、恐吓或者纠缠、骚扰,或泄露、传播另一方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实现控制对方,恢复关系或者进行报复目的的行为。”
目前,关于分手暴力的案件,仍没有全国性的调查统计数据。究其原因,何霞分析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分手暴力作出单独界定,可能都只作为一般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处理,没有进行单独的统计。第二,分手暴力案件中,当事人寻求公权力介入的情况,并不像实际发生的那么多;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浮出水面的案件还是较少。”
《方圆》记者采访调查发现,多地检察院近些年办理的分手暴力案件的数量呈平稳上升趋势,被害人多为女性,且施暴的形式也有新的变化。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谢煜在过去3年共协助检察官办理了10余起因为分手引发的案件,案件数量是逐年上升的。他经手的案子里,被害人以女性居多。
“尽管关于分手暴力目前缺乏可信度较高的数据,但参考家庭暴力的相关数据,能推知绝大多数分手暴力受害者为女性。”何霞补充道。
但也有被害人为男性的案件。在李莹多年前办理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提出分手时,和女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女方到卫生间把清理马桶的硫酸拿出来,泼到被害人脸上,导致其重度烧伤。
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检察官范欣在过去一年办理了3件与分手暴力相关的案子。在她的印象里,前些年类似的案子只会零星出现,这么密集地发生还是比较少见,而且案件性质都比较恶劣,犯罪嫌疑人均涉嫌故意杀人罪,有的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暴力的。
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统计,自2021年初至今,该院共办理了35起分手暴力相关的案件,其中因男女朋友分手而引发的案件多达24起,被害人为女性的比例为75%,涉及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和放火罪。从整体趋势而言,“以裸照威胁”的案件在增加。
北京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文一就办理过一起与裸照相关的敲诈勒索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裸照要挟女方继续同他保持男女朋友关系。赵文一说:“恋爱中情侣拍摄的亲密照片如果成为男方用来威胁的把柄,女方想结束恋爱关系会变得很无力。”
而有时候,“把柄”甚至都不需要是真实的照片或是视频。在安徽省祁门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犯罪嫌疑人李迅平为求和被害人王芝红复合,非法入侵她家。为逼王芝红主动联系自己,李迅平还捏造王芝红私生活混乱的事实,将侮辱信贴在她家附近的电线杆上。
齐秀敏从业期间,共办理了百余起维权援助案件,帮助调解300余次家事矛盾纠纷。据她观察,分手暴力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现在的分手暴力不再单纯是肢体暴力,还包括在网络平台曝光隐私、信息骚扰等新的暴力形式。”
对于分手暴力案件数量增长的成因,湖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舒春蓉认为是属于问题的集中暴露,“随着近些年司法工作的深入,可能把以前遗漏的违法线索都挖掘出来了,从数量上看感觉有明显的上升,但实际可能上升趋势不明显”。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会选择用暴力来挽回破裂的感情?
齐秀敏认为,产生分手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因为当事人面临感情上的失落和创伤,自身的情绪调节能力比较差,他们无法面对分手和失去对方的现实,从而产生暴力倾向。有些是因为双方在交往期间财物混同,分手时想扯却扯不清。还有一些是一方怀疑另一方或确实发现另一方在交往期间有其他的交往对象,继而发生矛盾。
谢煜总结过自己经手的10余件案子的情况,他发现,很多时候施暴者有赌博、酗酒的恶习,又很依赖另一方对自己的照顾,分手时,只想到用暴力去挽留对方。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静发现,施暴者的性格大多比较偏激。李静曾办理过这么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同女友的日常相处里经常有言语、肢体暴力。当女方提出分手时,他将对方拘禁起来,进行殴打、强奸。当犯罪嫌疑人发现女方向亲友求救时,他丧失理智,就想用刀捅死女方。
范欣办理的案件多数和经济纠纷有关。“有的是觉得对方无法再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提出分手后遭到对方报复;有的是觉得自己为另一方付出了很多,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任何‘回报’。他们的犯罪行为发生得突然,却有迹可循。”
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被告人赵成强与被害人周雪晴是男女朋友关系,周雪晴多次找赵成强要钱,赵成强感觉到周雪晴不是真心与自己相处的,也怀疑女方出轨。两人分手后,赵成强当街捅刺周雪晴腹部、腿部等部位致其轻伤一级。
除了肢体暴力,言语暴力也是很多施暴者会采取的暴力形式,但它并不容易被识别和重视。在赵文一参与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哄骗女方给自己钱,还欠钱不还,提完分手就失联。虽然被害人最终报了警,但还是认为给不出钱是自己的过错。
赵文一在审查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时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很擅长“画大饼”和精神操控。例如,当女方实在给不出钱后,犯罪嫌疑人便指责她说:“你是不是功利心比较重?”
《重拳之下:亲密关系与家庭暴力犯罪》一书中描述了施暴者的特征:“犯罪者经常试图控制受害者的时间、衣着和行为。控制行为显示出对伴侣的蔑视和尊重的普遍缺乏。侮辱行为和贬低是用来打击受害者信心和确保未来统治地位的手段……”何霞也提到,不管是肢体暴力还是言语暴力,其本质都是控制。对施暴者来说,分手意味着失去掌控,因此他们企图通过加剧暴力,重新获得控制地位。
“这也涉及性别不平等造成的权利关系不平等,与经济地位、文化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以及家庭氛围相关。”何霞解释,所谓“家庭氛围”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家庭是否建立在不平等的、控制型的权利关系上。如果一个孩子出生成长在“强者具有控制权,弱者就是要听从”的家庭关系中,那么他会把暴力作为一种正常的沟通方式。
第二个层面是关于性别的权利。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中,当女孩因为性别获得比男孩少的资源时,男孩会产生一种优越感,女孩也会觉得“我好像应该是这个样子”。
“不管是男性或是女性,这种成长环境造成了他们认为这种不平等是理所当然的,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他们就会去再生产这种不平等,这也是施暴者会选择用暴力去挽回情感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何霞说。
在何霞看来,只要性别不平等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就会一直存在。“当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建立横向的关系,这种不平等才有可能被消除。”
赵文一在办案中观察到,分手暴力是逐步升级的。李莹办理的一起案件,也体现出了这一点。李莹告诉《方圆》记者,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觉得女生在外穿着比较暴露,就一拳打在女生脸上,致使女生鼻骨粉碎性骨折。女生无法忍受,最终报了警。
然而,这并不是被害人第一次被打。男方每次施暴后都有所“忏悔”,有时还痛哭流涕。因此,被害人就觉得:“打完了是不是就过去了?”
而有的时候,分手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它还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像以点燃液化气威胁对方的案子,李莹办过,谢煜也办过,这甚至成了威逼求复合的一种“常规操作”。此外,李莹还遇到很多在马路上“发脾气”的情况。
有个案子里,被害女生正在开车,男生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女生提出分手,男生朝着还在开车的女生眼睛打了一拳。女生双手“脱把”,车直接蹭到了马路边,幸好当时路上没有太多车辆和行人,没有引起更严重的后果。但是这一拳导致被害女生眼睛上下视力受限,九级伤残,未来职业道路因此受到巨大影响。
然而,这名犯罪嫌疑人不仅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赔偿,在法庭上还很嚣张地说:“我俩是男女朋友,凭什么给我判这么重?”
对此,谢煜表示:“部分民众对暴力行为的认识不够,仅仅将它归结为一种感情纠纷或者是家庭纠纷,而忽视了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者在第一次暴力行为发生时也没引起足够重视,任由暴力步步升级,直至身心健康被严重损害。”
既然如此,为什么受害者不寻求公权力的介入?何霞列举了几个原因。“第一,受害者要考虑安全问题,自己的安全、他人的安全。他们会觉得如果走出去一步,他们和家人的生命可能就得不到保障。除了要考虑安全与否,还要考虑生存问题,经济能否支撑生活、能否自立等。”
“第二是对亲密关系的留恋。亲密关系暴力理论中有一个概念叫暴力循环,它分为三个阶段,其中一个是平静期,又称为蜜月期。在这一阶段,施暴者会有各种示好行为,这会让受害者觉得暴力行为可能是能改变的。同时,受害者通常是感到羞耻的,而亲密关系又会与性相关,这也使得羞耻感加剧。”何霞告诉《方圆》记者。
“第三是受害者对公权力介入的效果信心不足。”何霞解释:“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分手暴力中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是家庭暴力或者分手暴力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二是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等在法律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三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不足。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并没有接受过社会性别意识的专门培训。当大环境里性别不平等的社会文化依然存在,他们很难不被影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雷明光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如果分手暴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或者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便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29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雷明光认为,这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他告诉《方圆》记者:“目前,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分手暴力并不能直接适用国内的反家庭暴力法,但我较乐观地认为,在下一次修订反家庭暴力法的时候,可能会将分手暴力纳入其调整范围。”
今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办理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为例。此案中,女子提出分手后仍遭到前男友侮辱殴打。最终,老城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
除了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事中、事后阶段也在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与救助。
《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应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2020年开展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这说明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成效。
“家庭暴力从一个所谓的私领域走出来了,最开始大家都觉得是家务事,打老婆是正常的,现在大家都知道这是家暴。”何霞说。
除了期待社会公众意识的改变,多位接受采访的检察官和专家均提到,受害者也应增强自救意识,如果不幸遭遇分手暴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寻求妇联、居委会、司法机关的支持;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伤情诊断证明等证据,有利于后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点,我觉得受害者一定要有这个想法,遇到暴力不是我的错,自己的任何不足都不能成为暴力的理由,都不能把伤害正当化。”何霞补充道。
在分手暴力中,打击犯罪行为不意味着“抛弃”施暴者。何霞认为:“我们反对的不是实施暴力的人,我们反对的是暴力行为。目前,我国也有专门针对施暴者的心理干预,比如说‘白丝带行动’。对待这些人,我们不仅仅是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行惩罚,还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矫正,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认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齐秀敏希望,随着全社会对分手暴力的认知和关注度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能被充分利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此外,她认为还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我希望能够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分手暴力问题的合理合法解决,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6月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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