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速度,降成本......拯救“带病”中小微企业有新招
如何识别困境企业
是否有挽救价值?
简易清算、重整,
简化了哪些流程?
佛山中院“出妙招”!
张智蓝/摄
近日,佛山中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助力中小微企业快速救治与退出的工作指引(试行)》,为佛山两级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精准识别企业挽救价值、尽早预警破产风险、缩短程序周期、合并处理担保责任,综合运用和解、重整、清算等手段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救治与退出提供了明确指引,有效压缩破产成本,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为佛山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优质司法服务。
创新破产审判机制
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指引》强化审查识别,对“带病”中小微企业准确诊脉,明确了“债务人是否诚信经营”等8种甄别企业挽救价值应予审查的情形,建立起“立审执破”四位一体的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畅通了“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等4种特殊情形下困境中小微企业救治的可行路径。
《指引》突出多元解纷,强调要拓展适用多元解纷机制,对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延期付款、分期付款、代为清偿等多种方案促成和解。此外,两级法院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合并清理和解决机制,依法帮助“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尽快实现重生。
《指引》优化简易审判,要求通过简化申请材料、整合办理环节、批量指定简易清算案件管理人、规范视为认可的表决方式、重视经营方案可行性审查等方式提升简易清算、重整案件办理效率,帮助中小微企业快速救治和退出。
同时,佛山中院还发布了一批破产审判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近年来佛山法院运用预重整、破产和解、破前调解、执破衔接等方式挽救困境中小微企业的缩影,表明了破产审判高效拯救企业和综合处置债务纠纷的能力,也凸显出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功能
破产审判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
发展典型案例(目录)
一、“执破融合”早介入,促成小微企业破产和解
佛山市顺德区普嘉丽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二、建立“立审执破”全流程市场主体风险预警机制
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三、府院协作“一企一策”解决经营资格受限难题
顺德顺安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四、执破衔接化解过亿债务,高效盘活中心城区土地
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五、庭外重组衔接庭内重整,高效拯救危困企业
佛山市融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六、关联企业协调审理,降本增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系列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七、破产清算转和解,中小微企业重回“赛道”
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八、破产程序引导困境社区幼儿园平稳过渡
佛山市三水某幼儿园破产清算案
九、破审联合调解,妥善化解公司僵局
佛山市阳翊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十、破前调解及时纾困,保障债权全额受偿
佛山市高明区品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01
“执破融合”早介入,促成小微企业破产和解
——佛山市顺德区普嘉丽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普嘉丽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普嘉丽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建筑装饰件等,产品在海内外都广受欢迎,职工近百人。2020-2021年,因受疫情影响公司订单无法正常履行,发生经营困境,陷多宗诉讼、执行案件。顺德法院在执行普嘉丽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查明该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虽拖欠部分工人工资但生产经营正常。经执破联络小组共同研判,普嘉丽公司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决定适用破产程序拯救该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继续经营方案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争取时间开展谈判。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统一意见后再转入破产和解全面解决债务危机,和解协议正在有序履行。
典型意义
为有效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功能,支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顺德法院成立了执破联络小组,对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及时启动执转破实施挽救。本案对普嘉丽公司的成功挽救突显了建立完善的企业挽救价值识别机制对争取时机挽救企业的重要性。本案根据普嘉丽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引导、转化程序,帮助危困企业摆脱经营困境,保障安置职工101人,化解执行积案18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推动生产,体现了破产和解程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低等特点和优势,对于小微企业、生产企业的挽救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23年2月公布的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2
建立“立审执破”全流程市场主体风险预警机制
——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三兄木业公司)是一家原木销售、加工企业,拥有稳定的货源和客户销售渠道。2022年初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引发连锁反应,多名债权人先后向顺德法院起诉,三兄木业公司停止经营。集中出现的案件引起了承办法官注意,法官根据顺德法院正在探索试行的重整识别前置机制,将情况通报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在诉讼阶段提前介入调查、研判,综合三兄木业公司的经营、资产和债务状况,判定三兄木业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经释法引导,三兄木业公司从诉讼阶段直接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分期清偿的和解协议,全面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佛山首宗“诉转破”案件,不仅一揽子化解了多方诉求,避免更多案件形成,达到诉源治理的效果,更突显了及时的企业经营困境风险预警对提升司法挽救危困企业成功率的重要性。顺德法院总结此案经验并构建起重整识别机制,在诉前调解、立案、财产保全、审判、执行司法全流程中收集发生困境企业预警信息,开展重整识别、重整辅导工作,确保尽快、尽早发现企业经营困境,及时转换司法程序实施挽救,为危困企业脱困重生带来更多可能。
03
府院协作“一企一策”解决经营资格受限难题
——顺德顺安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顺安棉公司因经营遇困后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经债权人申请于2020年7月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根据顺安棉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测算认为,拆分出售资产将产生额外税费并导致偿债资产大幅贬值,债权人所持逾3亿元债权将再次折损。经公开招募,有投资人向顺安棉公司抛出橄榄枝,同意通过破产重整收购顺安棉公司股权并依法清偿债务,前述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了一致通过。重整计划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佛山首例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重整成功的案件。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关于重整企业可以直接恢复经营资格的规定,佛山中院与破产管理人、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召开了多场府院联席会议,“一企一策”帮助企业探索恢复经营资格的可行路径。市税务局还组建了工作专班提供专题辅导,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超3200万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也从预估破产清算状态下的20.77%提高至实际重整中的35.38%。
04
执破衔接化解过亿债务,高效盘活中心城区土地
——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财产为中心城区的29亩土地及3.7万㎡厂房。敏捷公司已停产停业,涉及执行案16件,执行金额过亿元。执行部门将敏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后,禅城法院于2021年8月受理对敏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22年5月宣告敏捷公司破产。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反复沟通,确定敏捷公司无重整价值和能力后,管理人于2022年5月通过公开拍卖以93764060元处置敏捷公司名下土地及厂房。买受人接管后,对厂房重新进行修缮,整个园区面貌焕然一新,并作为生产要素重新投入市场。
典型意义
该案破产财产为位于中心城区29亩工业用地及3.7万㎡厂房,是禅城区乃至佛山市较为稀缺的生产要素资源。在破产企业没有重整价值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土地及厂房长期闲置,禅城法院果断通过拍卖将破产企业土地及厂房进行公开处置,有效盘活29亩工业用地及3.7万㎡厂房,通过执转破程序终局解决16宗执行积案,彻底化解债务3.68亿多元,妥善解决园区内两百多名职工安置问题,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庭外重组衔接庭内重整,高效拯救危困企业
——佛山市融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融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融金公司)因受关联企业债务拖累陷入经营困境。在佛山中院指导下,融金公司与主要债权人通过协商方式选定临时管理人参照重整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庭外重组。庭外重组方案达成后,佛山中院于2022年3月1日裁定受理重整,后于4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历时仅43天。2022年8月5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成功采用“庭外重组+庭内重整”新模式办理,并通过佛山市重整投融资平台辅助甄选并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开创性意义。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于当事人递交重整申请之前,先行指导开展庭外重组,由债权人、债务人等协商选定临时管理人推进债权申报审查、招募投资人等事宜,并通过自由磋商就预重整计划草案等核心议题达成共识,为实现庭外重组到庭内重整程序的无缝衔接奠定了基础。通过重整,该案普通债权清偿率获得显著提升,盘活了闲置的260多亩优质土地资源,护住了企业起死回生的命脉。
06
关联企业协调审理,降本增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系列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70年的佛山分析仪器厂,曾是全国四大分析仪器厂之一,持有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参与制定了多项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因实际控制人突然去世以及疫情冲击,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于2020年9月申请对包括该企业在内的三家企业破产清算。佛山中院经审理发现,该企业破产“病症”源于为关联企业用款而产生的负债,但企业产品有稳定的客户,在清算过程中也有源源不断的订单邀约,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法院指导下,该企业保持继续经营生产,并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2022年5月18日,经债权人申请,本案由清算转入重整。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采用“合并审理+分别处置”的方式,引导管理人对三家企业的核心资产进行充分披露并公开发布投资人招募信息,根据市场反馈确定了重整方案应予保留的业务范围,及时清退了已无运营价值的业务模块和经营主体。与此同时,管理人在法院监督下采用“资金池”方式继续经营,制作相应资产管理方案并明确划定了继续运营所需生产资料范围,将破产财产减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在重整期间收缩业务规模的前提下,三家企业最终仍然“逆风翻盘”实现盈利。该案最终盘活资产总额2.12亿元,房产58132.8平方米,土地面积71084平方米,化解金融不良债权2.17亿元,企业顺利走出困境。
07
破产清算转和解,中小微企业重回“赛道”
——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
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沃海森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主营业务范围为研发、制造及销售中央空调、空气调节装置等。2018年10月,因其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突然病故,加之新冠疫情冲击,公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并于2021年下半年停产停业。债权人于2021年9月申请对其破产清算。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佛山中院申请由清算转和解,佛山中院经审查于2022年4月15日裁定准许。2022年8月22日,沃海森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重新走向市场。
典型意义
该案在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股东与企业利益高度重合等特点,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并释明破产和解程序前景和风险的基础上,积极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管理人搭建协商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沃海森公司实现重生。该案在有效化解破产企业债务危机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其中职工债权清偿率达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93.87%。
08
破产程序引导困境社区幼儿园平稳过渡
——佛山市三水某幼儿园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三水某幼儿园由于原法定代表人黎某盲目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又借用了幼儿园的公章进行担保,导致幼儿园资不抵债,黎某本人也不知所踪。由于幼儿园所占用的房产规划只能用于开办幼儿园,且附近片区有入园需求,迫于无奈,房东只能接手继续办学,但在学校资格年审、扩大教学规模等各个方面均由于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掣肘颇多。开展破产工作后,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优先保障了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准时发放。经营者也在固定资产拍卖中积极报价,接手了原有的一批教学设备,提高了破产财产的变价率,节省了办案时间。2023年5月,幼儿园破产程序终结,教师足额领取了经济补偿金52万余元,经营者承诺新幼儿园仍会沿用原有条件继续聘请全体教师,幼儿园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典型意义
教育无小事。该案涉及民生保障问题,法官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在坚持法律底线原则的前提下,寻求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教职工、学生、家长的权益以及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真正实现多方共赢,让幼儿园迎来新的“春天”。
09
破审联合调解,妥善化解公司僵局
——佛山市阳翊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李某、季某、刘某、皮某约定投资成立佛山市阳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翊公司)。后来,因股东对公司经营理念出现分歧,股东会决议解散阳翊公司,但一直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皮某申请,南海法院裁定对阳翊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中,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严重,形成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衍生诉讼。经法官及清算组分别与各股东沟通,释明利害关系,股东再次召开股东会,决议阳翊公司继续存续,由李某受让其他股东的全部股权。股东会就阳翊公司债务清偿、清算组费用、报酬、案件申请费等作出决议且落实承担主体,相关衍生诉讼得到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公司股东存在经营理念分歧,往往会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甚至解散。如何平衡股东间利益,弥合分歧,令企业重生是一大难点。该案中,经法院、清算组居中协调,原已决议解散公司的股东,就各自利益平衡形成一致意见,互相达成和解,重新决议公司继续存续,让濒死的公司重新恢复经营,让企业财产发挥最大效能。该案切实解决了公司内部治理僵局,最终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效果。
10
破前调解及时纾困,保障债权全额受偿
——佛山市高明区品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高明区品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龙公司)因股东矛盾导致无法继续经营,高明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裁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经清算组核查,品龙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高明法院指导清算组积极开展破前和解工作,促成债权人一致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以40万元回购机器设备,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最后清偿,且其放弃追收未受偿部分。高明法院裁定认可上述债务清偿方案,最终实际控制人债权受偿率为48.79%,其他债权受偿率为100%。该案已完成财产分配,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中品龙公司虽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条件,但如启动破产程序,则会产生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该案通过加强各方沟通,成功说服实际控制人以评估价的3.7倍回收机器设备,并同意调整受偿顺序,促使各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债务清偿方案。最终,品龙公司债权债务问题通过强制清算程序顺利解决而未进入破产程序,节省了公司退出市场的成本,实现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共赢,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