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专栏】军民融合系列谈之四: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形势与投资模式分析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形势与投资模式分析
张京男 单文杰 蒋佳玲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究发展中心
本文由《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杂志和作者共同授权发布,刊登于《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2014年第6期
更正声明:上期《军民融合系列谈之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海洋热能转化发电项目商业化路径研究》一文,刊登期数应为2014年第8期,特此更正并致歉。
目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主要由军方投资,国有军工企业抓总研制,各项分解工作由军工企业所属科研院所或公司承担,民营企业参与程度较小。然而,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单纯依靠国有军工体系内的力量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已显现出了不适应性,导致社会资源无法充分利用。通过研究国外企业参与国防重点项目及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在军民融合发展中存在的传统观念问题与不足之处,从生产经营、资产经营、资本运营3个方面提出了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投资模式,对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者制定军民融合相关战略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美国重点国防项目的企业参与情况
美国军事防务产品的研制和生产主要由大型股份制军工企业承担。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美国政府积极鼓励承包商按照充分的市场化经济规则展开竞争,准许多家中小型军工或非军工民营企业参与合作研制。因此,在大部分国防项目中,美国不存在民营企业准入国防工业等问题。其中,美国“民兵”3战略导弹和F-35闪电2战机这2项重大国防项目表现较为突出。
一、美国“民兵”3战略导弹项目
作为“民兵”3战略导弹的主承包商,波音公司负责了总体的系统集成和少部分关键技术研发等工作。在俄亥俄州希斯厂房内,波音公司进行制导、导航与控制系统与天线系统的维修、组装,集成武器系统,并负责全寿命周期保障。在“小山”试验工厂内,波音公司进行核放射性穿透试验,并在发射场服务于整个战略导弹部队的导弹系统改装与发射部署工作。
“民兵”3导弹大部分分系统、设备或关键技术研制任务均由其它公司通过分包合同承担,如:通用电气公司研制再入飞行器,罗克维尔国际公司自动控制部研制制导系统,GTE西尔凡尼亚公司研制地面电子系统,Thiokol化学公司研制一子级、三子级,Aerojet General公司研制二子级,洛克达因公司研制末助推推进系统等。而这些公司往往也是拥有多种民用领域前沿技术的单位,涉及油气钻探设备、纺织机械、印刷设备、化工品、半导体、精密仪器等。
二、美国F-35闪电2战机项目
F-35闪电2战机包含A、B、C等3种型号,将分别用于代替美国空军的F-16战机、美国海军陆战队的F/A-18战机、美国海军的AV-8B“鹞”式战机,并在服务这3个军兵种的同时出口世界其它国家。参与F-35闪电2战机项目的是1支国际化的团队,涉及9个国家。其中,美国的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是主承包商,其它分包商分别拥有先进的军用或民用技术,并生产相关设备和组件,供军方或大型军工企业采购。
虽然洛克希德• 马丁公司是F-35闪电2战机项目的主承包商,但该战机的核心部件F135 SDD发动机并非由其生产,而是由美国普拉特•惠特尼公司研制。其它分系统研制任务分工还包括: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研制包含风扇、离合器、轴承旋转模块等在内的升力系统;Rockwell Collins公司的Kaiser电子分公司研制仪表板上的大型全景多功能显示器;视觉系统国际公司研制头盔显示器系统等。
通过研究以上2个美国国防项目可以看出,针对复杂的国防项目,美国大型军工企业往往选择与项目所需关键技术在业界领先的专业公司联合开发,这种模式既能综合利用民间技术与社会资本服务于国防工业发展,又可简化大型军工企业过于复杂的技术体系,还可解决在同一体制内研制效率低下、管理体系过于庞大等问题。
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宏观环境
市场准入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进入壁垒”,广义上是指那些能够阻止进入市场、导致竞争减弱的因素,如法律规定、管制和歧视性的规则等。具体而言,市场准入是指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所制定的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进行限制的各种规则。
一、传统格局
我国国有军工企业是国防工业领域的主角。在我国传统国防工业管理体制中,军事机构、军工企业及所属各单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法规对国防研制任务进行管理。国家从制定价格、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对军品研制及生产进行管控,在从制度上保证军品研制及生产单位垄断经营的同时,也对其谋取高额垄断利润的经营方式进行了限制,从而避免了恶性竞争、资源浪费,以及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但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下,军工市场大小主要由国家通过预算拨款制度决定,市场机制对军品研制的牵引作用和产品供应链优化的调节作用不足。
目前,我国武器装备等军用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正在逐步开放,但仍具有一定的指令性计划色彩。与此同时,我国国防工业自身发展的基础平台相对薄弱,设施设备还处于更新换代阶段,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供给推动能力相对不足。此外,我国国防工业基础与广泛的民用工业基础之间的耦合度不高,在生产、经营、资本等方面的融合发展尚显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国防工业的整体优势。
二、法律政策
我国以往的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工业领域。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商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而民营企业不在此范围内。直到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才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为民营企业进入我国国防工业领域打开了大门。
随着市场意识的强化与市场机制的改善,我国出台的新政策逐渐惠及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2007年8月6日,我国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正式公布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进一步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可参与军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配套科研项目、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等5大领域,对民营企业投资国防工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要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等一系列军民融合发展对策,并正式提出了将“民参军”作为破解军工封闭体制与激活国防工业的重大举措。
在民营企业投资国防工业方面存在的传统观念
过去,我国国防工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部分关于民营企业的观念相对传统,对建立开放共享的国防工业投资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
一、民营企业的逐利性影响甚至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
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中,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其逐利性太强,如果不加以管制与限制,就会威胁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实际上,“逐利”本身是一种积极因素,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和参与其它市场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企业的逐利性是其能够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正是因为有了逐利性,企业才会考虑节省成本并提高效率;相反,国有军工企业或民营企业会因为失去逐利性而难以长期生存,长此以往,企业将会持续低效运行,导致国防经费利用效率大幅降低。因此,认为民营企业逐利性太强而不适合参与国防工业的观念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太符合实际情况。应将民营企业与国有军工企业同等而视,无需回避其逐利性。只要通过严格的方案评审、质量检验、性能检测,设立适当的奖惩制度,便可有效规避市场中不计成本的个人或集体低效率现象。
从美国军工产业结构可以看出,美国不存在任何1家国有军工企业或小型承包商,它们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是非上市的私人企业,多年来一直参与军工研制项目或其它政府和民间项目。因此,民营企业的逐利性并不一定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产生危害,关键在于是否有一套规范的军民对接机制、招投标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从而将逐利性转化为追求利润率、提高可靠性的动力,同时还可进一步激发国有军工企业的潜在活力。
二、民营企业的加入是为了通过竞争提高国有企业效率
通常,将竞争机制引入竞争不充分甚至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意识,发挥市场作用,最终实现产品与企业竞争力的同步提高。然而,我国民营企业投资国防工业,是否能通过与国有军工企业开展广泛竞争从而形成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是需要进行全局思考的。
我国民营企业全方位参与国防工业竞争可能会出现2种情况,一是由于民营企业对某领域缺乏开拓经验,在与传统军工企业竞争过程中败下阵来,造成社会资本浪费;二是民营企业或国有军工企业通过联合、攻关等手段,影响甚至淘汰了原本正常运营的其它国有军工企业。这2种竞争结果都没有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反而造成了浪费,加剧了局部矛盾,会侵害整个国防工业的现有成果,因而都可以称作“过度竞争”。
综上,民营企业加入国防工业要有明确、科学、合理的投资规则,这样才能避免过度、无序的竞争关系。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投资模式分析
借鉴国外已有的成熟模式,结合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现状,考虑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资产经营、资本运作等3个方面参与国防工业投资。
一、生产经营
我国国防安全任务并非只能由国有企业承担,民营企业可作为国防装备的分包商,承担外围关键技术研发任务,但通常不承担总体研制任务,也不掌握具有重大安全问题的核心技术研制任务。
民营企业作为合同分包商,投资研制大部分关键技术与设备,包括分系统、设备、组件、零部件,软件工具、平台系统等,并完成后期的各分系统集成、组装和测试工作。其中,某些核心技术也可适当放开,如航天、航空用发动机等,美国的大推力火箭就采购了俄罗斯生产的RD-180液氧煤油发动机。
当然,民营企业在进入国防工业项目前必然需要公开地参与投标竞标,国有军工企业可提出初始的合作研制计划,供民营企业对招标项目进行评估,进而有针对性地向若干家民营企业授以“小额初始方案验证合同”,保证挑选出适于开展合作的企业。
二、资产经营
目前,我国军工企业资产未能充分利用,折旧问题比较突出,闲置率较高,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浪费,也限制了国防工业项目预研与制造作用的充分发挥。
在资产经营方面,并非所有国防工业资产民营企业都能参与经营,范围应限定在生产线、试验检验、加工工艺、车辆运输等较为固化、范围大或可军民两用的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化运作机制的优势。
在参与资产经营方面,民营企业的角色可以定位于国有军工资产的评估、管理、租雇、买入资产等,民营企业通过这4种方式参与国防工业产品研制、生产与销售,从而实现其对国有军工资产的运营。其中,民营企业买入国有军工资产与其它三者不同的是资产的归属问题会发生根本转变,买入后,民营企业将掌握充分的自主权,可将其资产纳入企业未来实现军民融合更长远的发展规划中。
三、资本运作
相对而言,资本运作是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最为深入且具有革命性的举措。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军工企业经历了有始以来最大的1次资本运作,引发了大规模的并购潮,大量中小型军工企业合并成为少数几家“军火巨头”,主要是指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波音公司、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等。然而几年后,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与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相约要合并成为更大的军工集团,可以预见,如果合并成功,合并后的军工集团的实力将远远超过美国甚至世界任何1家军工企业。但根据《反垄断法》,美国国会坚决杜绝出现一家独大、完全无竞争的局面,避免造成军工研制垄断。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资本运作的成功与否将对国防产业结构带来巨大影响,有可能决定未来发展的优劣。
根据我国国情,针对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资本运营存在的问题,主要可采取参股、收购、合并等3种方式。
参股,主要是针对我国国防体系中已开展上市运营的业务模块。民营企业通过注资参股,参与上市公司运营决策,将上市公司的发展收益与自身紧密关联,实现民营企业在国防工业领域的投资价值。
收购,主要是针对国防军工企业下属的低效运行但仍具潜力的业务部门。民营企业可整体买入1个完整的业务实体单位或服务功能,以企业化的模式优化经营,在与自身业务结构高度整合后,以更高效的方式服务于国防工业。
合并,主要是针对规模相近、业务结构能有效实现对接的民营企业与军工单位。合并意味着双方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中都具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不存在谁由谁控制的问题。这种合并的有效实施将带来军工和民营企业在行业职能、产品市场、主营业务、管理效率、技术优势等方面的创新、融合与突破。
结 语
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转变以国家投资为主要推动力的国防工业发展模式,并深入研究与探讨军民融合发展机制。为保证我国民营企业能以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国防工业建设,需要摒弃以往的旧观念、旧思路,立足国情,放眼全球,制订相关政策,明确民营企业可参与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实现国防工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与稳健性。
(来源:《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作者:张京男 单文杰 蒋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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