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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专栏】我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6-21 战略前沿技术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李萍 马曙辉 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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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


摘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以及在转化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按照美国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OTT)标准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军工企业和国防知识产权现状,探索出推动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成功模式,并从政策法规、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搭建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国防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移 OTT


引言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部门,产生了大量的高新技术,而国防科技成果的扩散、转移和产业化,对带动武器装备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俄罗斯、英国等世界主要军事强国高度重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创新发展中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国防科技成果量增长迅速,以国防专利为例,2012年的国防专利申请量比2010年增长了36%,除此之外还有大量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的国防科技成果[1]因此,如何使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军队的战斗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发展军工经济、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已成为当前国防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

1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主要来自航天、航空、兵器、核工业、电子、船舶等国防工业部门,并且数量很大,其中航天领域的科技成果在1995年底获部级奖以上的有11532[2],航天科工在2012年的专利申请量已达到12000余件。但是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却非常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分别为:航空和兵器工业约15~20%、航天工业约10%、核工业约8%,而西欧发达国家一般是50~60%,美国高达80%左右[3]。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1 缺乏针对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政策

国防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大部分以国防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科研项目中大概有5%的项目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中,10%-20%最终转化到商业生产,另外的80%-90%被束之高阁,成为无用之物。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一般在《国家保密法》的范畴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科研单位不清楚哪些可以申请普通专利、哪些国防知识产权可以转化、怎么解密与降密等,国家顶层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各研发单位不敢触碰保密红线,直接导致推广转化工作无法开展;《国防专利条例》对于国防专利有一些降密和解密的政策,但是国防科技成果除了国防专利还有大量的技术秘密,并且缺乏一个评估对国家安全利益影响程度的指标体系和权威机构,国防知识产权拥有单位也不敢擅自对专利解密或者降密,从而阻碍了推广转化工作。

1.2 缺乏专业化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与模式

国防科研单位十分重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但是现有机制束缚了推广转化工作的有效进行。一方面是各国防科研单位的运行机制还是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规定操作程序企业还没有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中的主体科技与经济结合还不紧密产学研结合还不够广泛等。另一方面是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分析和专利策划至关重要,目前各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行政推动”的格局,例如高校专利申请的动机多是以学生毕业、老师评定职称为目的;科研院所申请专利存在“报奖驱动”的现象,而不是“创新驱动”,并且在完成报奖以后就放弃对专利的维持,其中国防知识产权流失尤为严重,据统计,国防专利平均维持时间只有3年,维持1年的占到21%,维持2年的占到25%科研院所承接了少量的可以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再研发项目,但是还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推广转化模式与流程,推广转化工作一般都是伴随着项目研发结束而结束,还未实现价值最大化。另外,国防科研院所普遍还未建立技术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技术推广转化利益分配机制,从而不能很好的激励科研人员开展推广转化工作。

1.3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信息流通不畅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主要由四个要素构成:技术成果、技术输出主体、技术接受主体、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技术成果从输出主体流出,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各种信息和资源的交换,被接受主体吸收消化,在适合的领域得到应用。尽管目前已存在一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平台,但是现有平台从搭建至今已有15年,还未取得显著的成效,也未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服务模式的长效机制。主要是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由于存在行业壁垒问题、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保密规范等问题,在整个国防科技工业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很难,各单位并不积极上报国防科技成果和国防科研生产需求;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数据库的建设不够科学,缺少对科技成果的梳理与分类,缺少对每项技术的应用前景的分析,并未明确每项国防科技成果的可转化程度;三是基本上现有的服务平台,多是起到了展示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的作用,并未贯穿于整个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

1.4 缺乏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知识产权工作最为重要,知识产权的转化需要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服务,主要包括发明产生过程、专利申请过程、以及技术转移过程的管理和商业化运作,最终达成专利许可或转让交易。我国的专业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行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并且国防技术推广转化的对象往往都是科研院所本身不擅长的行业领域,每一个行业对同样一项技术有不同的需求和侧重点,军工企业的科研院所与民用市场需求存在很强的分离状态,最主要的就是缺少了专业的进行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风险分析及行业发展规划与建议的服务机构。

1.5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缺乏资金支持

我国国防与武器装备建设一直处于创新链条的投入中,研究部分的投入很大,而在形成国防知识产权之后,市场之前,则存在断层,对于这个断层,缺少国家扶持和资金投入。由于这个断层的存在,使得国防科技成果只停留在国防知识产权层面,没有实现经济价值,致使创新链条前端的投入变成了“沉没成本”,国家大量的研发投入得不到回报,没有产生收益。研究发现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技术研发、中试、产业化)中缺乏中试资金的投入,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科技开发与中试两个阶段经费投入比至少应达到1:50时,转化应用才能产生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兵器工业目前技术开发与中试两个阶段经费投入之比仅为1:1.26,其中,军用的为1:1.40,民用的为1:1.21,军民共用的为1:0.83。一方面是技术接收方很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但是企业本身资金短缺,从而影响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重视程度和引进技术的决心,以致于转化失败;另一方面是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工作量巨大、因此费用较高,一项专利的分析评估及管理大约为5万元左右。


2 适合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模式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工作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亟需与现有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机融合;另一方面是充分与国际接轨,并考虑中国国情、军工企业和国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采用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的OTT模式。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中的推广转化工作内容、作用如下图所示,将会全面贯穿现有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对于每一阶段的成果向下一步的转化决策起着重要作用。


1技术推广转化工作的内容及作用


OTT模式在美国运作具有多年的历史,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流程,这一流程为产业界与学术界提供了非常好的合作机会[4]。根据1980年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OTT对每个研究项目进行评估、跟踪、管理,监督专利实施、谈判、许可证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开发合同的政策查阅[5,7]。充分考虑国内外成功案例的实施方案与我国军工企业、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现状,本文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设计如下图所示,专业化的全过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是从发明披露到成功转化,实现发明→评估→增值→专利全过程管理→发展→市场→许可转让→价值评估→谈判→合同的技术推广转化步骤,借助专业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和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以此快速建立商业模式。



2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流程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对整理出来的技术发明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化服务,具体的工作流程根据适用的情况包括如下方面:

1)发明/专利评估

国防知识产权的梳理、评估和解密的整个管理实施流程如下图,在不涉及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前提下,总共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对国防专利的评估分析对极具专利商业化价值的专利进行解密成为普通专利;二是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技术价值进行评估,挖掘可以商业化的创新点与发明点。

3国防专利和技术秘密管理流程


2)发明/专利增值培育

指导技术拥有方的发明人如何更好地保护其发明和提高专利质量,帮助技术拥有方的发明人设计合理的实验,增加技术发明的价值(仅限未申请专利的新发明)或发掘出新的有价值的发明(针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最终产生高质量的国际专利。

3)专利全过程管理

为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拥有方的技术发明提供专利申请及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从专利撰写直至专利授权、撤回申请或驳回申请为止),为技术拥有方的尽力争取获得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专利授权。

4)国防科技成果转化

依托国防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为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拥有方的技术发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推广、寻找合适的企业及投资人作为发明受让方,积极促进企业技术发明的转化。开展与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发明转化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包括许可转让可行性评估、价值评估、交易谈判、以及各类合同的谈判、修改、审批、制作和履行的管理等;审核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企业技术发明的专利申请、维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维护技术拥有方的权益。

5)利益分配机制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以许可和技术入股形式为主。最好的技术推广转让收益分配方式是技术拥有方与服务机构签署《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业务委托服务协议》,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技术推广转化成功后的利益分配。具体约定如下:

6)技术委托服务费用

技术拥有方将预定好数量的技术发明委托给服务机构,并支付服务运行费(简称“委托费用”),此外,发明项目的专利申请、资产评估、法律顾问、文件翻译等专项业务费用由技术拥有方另行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服务提供者。

7)技术转让收益

由服务机构帮助技术拥有方完成签署的每项技术拥有方技术发明的许可与转让合同,技术拥有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来分配上述合同收入所得:技术拥有方技术发明许可与转让合同的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和股份)在扣除已实际支出的专利费用后,15-25%归服务机构所有,剩余归技术拥有方所有。

8)政府资助经费

政府专利资助经费100%归技术拥有方所有。由于服务机构的转化工作成绩优异而获得的政府转化奖励经费由双方平分。


3 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3.1 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

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进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在《国防法》中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专门的规定,使得国防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有法可依,可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国防知识产权权属,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二是增强对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监督;三是明确职责与义务,加强业绩考核;四是制定推广转化的优惠政策在《国防专利条例》中针对国防保密与解密、转让实施等制定更为细致的配套规章[8]

3.2搭建国防科技成果的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国防科技成果的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作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应有效解决信息难以流通、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与产业需求不易对接等制约技术推广转化的问题。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以军工集团公司、大学为主体建立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支撑服务平台,有效消除行业壁垒、保密规范等问题,增强了创新资源的可操作性,实现对国防科技成果的科学化集中管理;

2)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平台的内容,主要包含了科学的转化应用数据库,形成具有实际操纵性的支撑服务工具与长效的推广转化机制,对转化运行的实际效果进行效果评估,并进行反馈,最终使之贯穿于整个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

3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第四阶段解决实际需求的推广交易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转化平台,以达到展示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的目的,最大程度的促进国防知识产权推广转化。

3.3 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包含了构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专业服务网络,例如军工集团公司、大学等建立对国防科技成果起支撑作用的内部技术转移网络[9],加强与总装、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商务部、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合作;培养一支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加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资金保障,更好的创造国防科技成果的价值[10]



参考文献

[1] 蔡镭.2012年中国国防专利申请量比2010年增长36%[EB/OL]..2013.

[2] 唐小我,王立健.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J]. 技术产业化,1997(3):33-35.

[3] 周华,郑园等.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J]. 科技,2008(3):34-36.

[4] Richard G.Hamermesh. Technology transfer at US Universities[D]. HarvardBusiness School. June 19, 2007.

[5] ,,.美国技术转移制度体系探微[J].,2012,95(1):58-62.

[6] ,.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J].2005,7(4):140-144.

[7]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J].,2011,10(1):81-84.

[8] .关于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的思考[J].,2007,29(2):21-25.

[9] .美国建立国防技术转移体系的做法及启示[J].,2007,5:65-67

[10] ,.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探析[J].,2011:277-278.


作者简介

李萍,女,重庆,1984.10,博士,工程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一〇研究所(北京海鹰科技情报研究所),手机号:18600964578,座机:010-6874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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