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论】激发科技创新市场活力 应明确负面和正面清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该如何让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呢?可考虑用“负面清单”激发科技创新的市场活力,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首先,用“负面清单”来激发市场活力,就意味着在制度设计上要“留有余地”,但凡既有制度没有禁止的,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去做、去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个人的创造才华,吸引企业探索新工艺、新技术、新市场和新模式。如果个人和企业只能在既有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做事,那一定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如果个人和企业的活动都需要政府来审批,那也一定不会有创新,因为政府不是一个创新机构。所以,科技创新发生的背后,一定是伴随着科技创新制度的变革,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使得科技资源配置更富有效率。
其次,用“负面清单”来激发市场活力,进一层的含义是,把本该属于市场的科技资源配置权力,通过制度变革的方式归还给市场,修复权力错配,合理配置资源。比如,在科技人才管理方面,核心问题不在于简化了多少人才审批程序,而在于由谁来认定人才,是政府还是企业?如果政府所谓的人才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那么审批程序再快、下放权力再多,对于企业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那些唯学历、唯职称,以及现行僵化科研体制下的人才观,是无论如何也培养不出比尔·盖茨和乔布斯那样的创新人才的。再比如,对科技创新政策的调整与设计,有没有企业家代表的参与,有没有企业智库、科技智库的贡献,如此等等,都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权力的重要表现。
当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应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意味着,政府权力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既不能越俎代庖,过度干预企业的创新活动,也不能懒政怠政,对有损于市场的恶行置之不理,而是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用“正面清单”来约束政府的行为。
坚持“正面清单”约束政府权力,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核心在于简政放权,实现有所“不为”。应当看到,“科创22条”已明确提出放宽对企业的管制,例如,市区县自设的涉及投资、创新企业、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必须全面清理取消,对企业的创新投资项目取消备案审批;同时允许初创企业自愿变更股东,工商管理部门不实施实质性认定审查等。
另一方面,坚持“正面清单”约束政府权力,还要求政府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外部性补偿,特别是在重大科学装备购买和生产性技术的应用转化研究等强外部性领域,实现有所做“为”。“正面清单”的约束、规范和引导,旨在逐步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相关部门要主动完善有助于激发和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体系;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等公共事务发展;为科技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法制透明的制度环境和激励性氛围,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来源:解放日报,作者:李凌 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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