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资讯】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
(8月29日 亓洪良 李中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2015年8月29日(星期六)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现场有记者问到,这次修法之后,其中提到了大大提高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比例,这是否会在科技人员当中产生一大批百万千万富翁?因为在审议过程中大家对法律当中的收入有不同的理解,如果是的话,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法律当中的地位这次没有写到法里边来,但这是社会特别关注的,审议过程中也有很多人在问关于法律具体执行当中的细节,接下来的细节如何落地的问题。我想请问,在细则制定方面有什么规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现场回答中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次修改,从理论上可以说修改之后对一些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应该是创造了机会,提供了保障,但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回答你三点。
第一,这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体现了改革的精神,改革就要给我们带来实惠。这次修改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总结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总结改革经验,着力解决阻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实中的体制机制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以这次修改主要是体现一种改革。
第二,这次修改一些改革的措施确实给我们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我们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及科技人员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利好,这些利好有些是原则性的,比如增加、扩大科技信息的公布和发布,比如推进产学研结合等等这些原则性的东西。还有一些十分具体的利好,这些十分具体的利好,比如关于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大家知道,我们原来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科技成果的持有人是不能随意处置的,要经过程序不断的审批。这次通过法律的修改,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的持有人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这种选择的方式可以转让,可以许可,可以作价投资。并且法律还规定,转让的价格也可以采取自主选择的方式,可以协议定价,可以在科学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也可以拍卖。再比如,关于我们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原来我们是一种什么规定呢,科技成果作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就是处置以后这些所有的钱必须上缴国库。这次法律通过修改,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后全部收入,留给本单位。在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人的奖励和报酬以后,主要用于本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他相关工作。再比如您刚才提到的这次大幅度提高了科技人员奖励的比例,由原来法律所规定的不低于20%,所谓的不低于20%是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纯收入的20%不低于,这次一下子提高到不低于50%。同时规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为收入的钱,一部分用到了科技相关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这些所有的这些奖励和报酬的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计入这个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这种给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即给科技人员的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
第三,改革的效果。有相关报道,1980年美国通过一个法案,极大促进了美国科技成果的转化,使短期内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了十倍。通过这部法修改以后,也希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也提升一个大的水平,使我们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我们当前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当然我们也希望,成千上万的科技人员能通过科技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在目前社会,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科学技术转化已经是一个民族的大事,国家的大事,如果在我们国家有一批科技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转化成了一批先富有的人,那么确实是我们国家之大幸,民族之幸。
第四,附带说一下刚才的另一个问题,实际上就是科技人员的领导干部到企业的兼薪取酬问题,对这个问题大家都有反映,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已经做了说明。科技部目前积极地做努力,希望出台一些具体规定,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有个回应。
(根据中国人大网文字实录摘编)
(本文转自”创新SHOW工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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