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撰稿人:黄志澄
黄志澄,空气动力学家、航天技术专家、技术评论家。长期从事空气动力学、航天发展战略研究,为我国大型试验基地建设、载人航天方案论证、新型航天器研制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十年来从事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等宏观科学领域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据美国媒体报道,2005年4月29日,美国参议院军委会举行了关于“太空行为准则”的听证会。负责美军战略力量事务的小组主席、参议员杰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在开场白中突出了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威胁。他说:“毫无疑问,俄罗斯和中国推行了太空军事化政策,正试图削弱我们国家因太空资源而享有了近60年的优势。”参议院军委会成员马丁·海因里希(Martin Heinrich)希望在太空领域活跃的几个主要国家能订立一项太空行为准则,以利于各国和平利用太空。他说:“太空越来越拥挤。那里有很多可疑的事情正在发生。那里有很多太空垃圾。”美国空军部部长黛博拉·詹姆斯(Deborah James)在接受质询时赞成订立太空行为准则,但提出了美国的条件。他说:“我们要每时每刻保有自卫的权利,我们要确保任何协议的履行能得到核实,我们还会推行大家负责任地利用太空。”
这次会议讨论的“太空行为准则”,除了我国军控界对它较熟悉外,我国航天界知之甚少。在美国拒绝中俄两国提出的禁止太空武器化条约( PPWT)时,欧盟于2008年,首先提出了“太空行为准则”(Draft Code of Conduct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草案。它企图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自愿遵守的太空行为准则,确立太空安全治理机制,促进太空安全。准则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最新、最佳实践来执行现有的国际条约、原则和协议,并作为现有太空安全治理机制的补充。其主要内容体现在总体措施与合作机制,也就是“太空道路规则”,包括太空碎片减缓与太空活动通报规则。准则规定行为体,不得有目的地产生太空碎片;不得故意对在轨卫星实施有害干扰;尽最大努力减少太空事故的发生;将卫星发射、在轨运转和重返大气层信息向国际社会进行通报;除了提供《登记公约》所需要的信息,各国应向联大提供有关决议所要求的相关数据;本国的太空政策、战略等信息也应向国际社会公开;并切实履行《外太空条约》第9条有关国际磋商机制的规定。
欧盟原本打算与各太空国家进行讨论,并得到多数国家赞同后再拿到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希望以联合国名义颁布这个准则。为此,欧盟与美、俄、中、巴、印、澳、日等国家进行双边会谈。根据反馈信息,欧盟对最初的草案进行了修正,并于2010年9月公布准则修正版。此后,欧盟继续与这些国家进行了磋商,力争它们的赞同。起初,欧盟也得到美、日、澳等国的支持,但美后来国表示要仔细评估之后,才能决定是否签署。
2012年1月12日,美国负责军控与国际安全的副国务卿陶舍尔(Ellen Tauscher)指出,欧盟的草案太具有“限制性”了,美国反对该准则草案。其原因是美国参谋长联席会在经过评估之后,认为准则草案严格限制了美军利用太空。2012年1月17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的发表声明:美国准备与国际社会一道,起草国际太空行为准则。希拉里也明确表示,这个准则不能限制美国保护国家安全或保护盟国的能力,否则美国将不会签署。2012年2月,美国与欧、日、澳等国在维也纳就此举行了会议。美国的所谓准则得到日、澳的赞同。2013年3月11日,美日两国举行首次太空对话,表示在进一步加强太空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外,还加强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太空透明与信任建设机制(TCBMs)”和制订“国际太空行为准则”进行协作。
另一方面,欧盟为通过它提出的“太空行为准则”继续开展了积极活动。2012年6月5日,欧盟就此在联合国外层空间和平利用委员会(UNCOPUOS)框架下召开了多边外交会议,来自40个国家的110名代表参与了此次会议,尽管没有达成实质性协议,但是决定继续进行讨论。中国很重视欧盟提出的的“太空行为准则”,并与欧盟进行了磋商。中国大使在2012年日内瓦外空安全会议上发言时表示,中方对准则曾两次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从维护权利与义务平衡、明确准则适用范围、均衡处理有关挑战、避免限制发展中国家外空行动自由等方面,就准则内容表达关切并提出建议,而欧盟对中国等国的关切也进行了回应。
目前,美国政府并没有像欧盟那样提出明确的太空行为准则文本。它也只在美国议会下设的委员会一级进行听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在美国外交和国防部门之间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时尚早,更别说要取得欧、中、俄、印等的同意了。若美国坚持 “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则各太空国家就美国版的“太空行为准则”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综合上述情况可见,目前没有一种太空安全治理的倡议可以为所有太空国家所接受,“拥挤”、“对抗”与“竞争”仍然是今后太空环境的主要特征。国际太空安全治理要走出目前的困局,还要等待世界格局发生进一步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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