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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论】强化政府介入 推动成果转化

2015-09-15 战略前沿技术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一是要拥有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主核心技术,二是科技成果的及时有效转化。当前,我国面临的形势是,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缺乏自主核心技术的支撑和保障; 另一方面我国众多的优秀成果被束之高阁,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转化而面临浪费甚至流失的风险。因此,为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实施转化,200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该条款借鉴美国 《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 《拜杜法案》),其立法依据和基础在于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及时转化,使科研成果能够及时惠及国民,因此该条款属于权宜条款。

然而,该条款在我国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该条款实际上是将国有知识产权私有化,属于侵犯公权; 同时该条款又将导致在政府行使介入权时出现公权侵犯私权,为政府介入权的行使制造法律障碍。如该条款规定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这就可能与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产生司法冲突。而且,一旦上述知识产权已经被转让和流失,上述条款实际上无法操作。

二是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并规定“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但该条款没有体现地域限制的强制性,这有可能导致私权侵犯公权,导致国家财政资助成果向国外流失,进而失去该条款首先惠及国民的立法基础。

三是第二十条虽然也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但这仅是规定了政府具有介入的权利,而没有明确政府介入是其应行使的职责。

四是中国和美国具有不同的文化、市场和金融背景,上述条款的实施并不具备同等的基础。主观上中国的科学家多数并不擅长也不愿意从事成果的转化或转让; 客观上中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保障成果转让和转化的市场和文化氛围以及政策措施,例如:中国的科研机构多数没有设立促进成果实施(包括转化和转让等)的内设部门; 个人对单位拥有成果实施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不健全; 缺乏成果的推介和交流等。上述因素制约了成果的有效和及时实施。

五是国家财政资助成果归属项目承担者存在众多导致成果流失的风险因素,如:专利特别是国际专利的维持费用高昂使得很多专利得不到保护和维持而流失; 因对成果实施缺乏监管,而导致单位成果流失到个人,甚至流失到国外等。

目前,国家已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了保证上述条款的有效实施,促进国家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有效及时转化,使其能够惠及国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应明确规定国家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归属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所有,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获得成果优先实施(包括转让和转化)授权(即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是政府行使介入权的法律基础。

2)应明确规定能够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及时转化并使之首先惠及国民,这是该条款的立法前提和基础。

3)应明确规定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实施的地域限制,避免科技成果流失到国外;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他国首先实施的,必须能够保证首先惠及国民。

4)应明确规定项目完成者优先实施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开始的合理期限,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实施且无合理理由的成果,其实施优先授权将予以收回。

5)应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在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实施过程中拥有并行使政府主动介入权,而且在任何有关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实施协议和合同中都需要明确宣示政府介入权。这种主动介入权除了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进行主动介入外,也包括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有效实施的和项目承担者主动放弃的成果,以及其他未能满足首先惠及国民目的的成果行使主动介入权。这种主动介入权不仅在于国家收回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实施授权或优先实施授权,还包括政府应在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实施中主动发挥促进、监督以及创建市场和政策环境方面的作用。

6)建立收益分布制度,明确成果完成人和成果完成单位可从其完成成果的实施中合法收益,而非奖励和报酬。可根据不同的成果实施方式和路径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激励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促进成果实施的积极性。

7)建立成果登记制度和年报制度,项目完成单位应对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这些成果的维持、保护、转让、转化、监管以及收益情况等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结构提交年度报告。

8)设立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结构,负责国家科技计划资助获得成果的登记、管理、推介等工作,指导、促进和监督成果拥有单位成果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公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实施状态相关信息,并代理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行使政府主动介入权。

(来源:科技导报,作者:默宏山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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