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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刘亚威:美国国家制造创新网络的知识产权管理

2016-05-11 战略前沿技术

本文由空天防务观察(AerospaceWatch)授权转载

作者:刘亚威 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2012年3月,作为振兴制造业的重大战略举措之一,美国政府启动“国家制造创新网络”(NNMI)计划,由先进制造国家项目办公室协同国防部、能源部、航空航天局、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教育部以及国家科学基金等联邦政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国家制造创新网络”计划建设45家由政府、工业界、学术界、行业发展组织等参与的“制造创新机构”,致力于前沿、革命性制造技术的研发与商业化推广,以形成辐射全美的制造创新网络,提升美国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与其他任何领域的创新一样,知识产权问题是需要关注的关键要素之一。在采取政企协作、军民融合方式实施创新技术研发时,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合理安排,才可确保政府和企业的投入所取得的成果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一、先进制造国家项目办公室的知识产权指南

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先进制造国家项目办公室专门出台了《国家制造创新网络知识产权指南》,指导各制造创新机构依自身情况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共享和发布计划,避免出现权益纠纷。指南在制订时除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外,还注意鼓励机构各成员的融入,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推动机构朝自给自足方向发展,保护政府投资生成的知识产权,界定出版、数据管理和出口控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先进制造国家项目办发布的《国家制造创新网络知识产权指南》封面

指南中为各机构推荐了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14条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机构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项目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归属,机构出资生成的知识产权权利,非机构出资生成的知识产权权利,背景知识产权,数据权利与管理,发布权,政府权利。此外,对于使用背景知识产权代替机构会费这方面,指南没有将其列为原则,而是让各机构考虑周全后自行决定。

表1  推荐的机构知识产权(IP)原则

类  别

原  则

机构层面IP管理

1,每个机构都应在机构的“管理与成员协议”内制订IP管理计划。内容至少要包括:IP所有权,机构开发IP与非机构开发IP的定义和推广,技术许可,保密数据(如商业秘密)和背景IP的处理,发布权,机构内IP相关的争议处理,以及在机构解散前将IP向成员转移等。

项目层面IP管理

2,机构应鼓励应用研究团队合作方提前商议IP条款,最晚也要在联合项目启动前制订好。这些条款应至少包括:IP所有权,共有IP的许可、维护和争议处理,以及任何限制其发布的条款。

IP所有权

3,除非提前达成一致,否则所有在机构内产生的IP应该由雇佣发明人的机构成员所有。拥有联合发明人的IP由雇主共同所有。

机构出资产生的IP(IDIP)权利

4,机构应采用帮助IP所有人降低许可难度的实践,以方便合适的对象将IDIP商业化。

非机构出资产生的IP(NDIP)权利

5,在机构设施或联网组织内无联邦或机构资金支持而产生的IP属于NDIP,无需与其它成员共享。根据联邦合同规章,所有成员使用设施和设备从事这些活动都必须以完全成本收回率付费。NDIP项目专利的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应由项目协议确定。

6,仅仅由工业界出资的项目,使用联邦出资的机构设备和设施,在机构执行研究时以完全成本收回率付费,属于NDIP,政府没有IP使用权或撤销权。

背景IP

7,背景IP(项目开始之前或在该项目之外开发出的IP)由IP提供方所有,不会因引入机构项目而失去任何权益。

8,如机构出资的项目执行需要参与方的背景IP,其所有人应允许合作伙伴基于项目条款且仅限此目的而在此项目中使用。在通过项目开发的技术、工艺或产品的进一步使用和部署中,参与项目的合作伙伴若认为背景IP将起作用并要在项目结束之后继续使用时,必须提供许可协议,并与IP所有人根据初始项目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

数据权利和管理

9,作为机构IP管理计划的一部分,机构应制定符合出口管制法律的数据计划,定义并区分机构内的数据类型(有限权利、受机构保护、受项目保护、无限制权利等),以及定义维持保密和赛博安全所需的数据访问和控制策略。该计划应使用赛博安全最佳实践。一个案例就是“安全与交换委员会”为注册投资组织制订的“在线计算机信息交换”(OCIE)赛博安全计划指南。使用这些赛博安全最佳实践可帮助机构完成IP保护的标准化,确认不寻常的活动或窃取IP的企图。

数据权利和管理

10,已存在的数据仍然是原始所有人的财产。已存在的私有数据标记为私有,当事方都应保密,除非所有人将之发布。

11,生成的数据由产生数据的成员所有。生成的数据在商定的时段内保密。机构出资的项目中由参与方生成的数据将由产生数据的成员和机构共同所有,除非有协议规定由机构和其它参与方另行达成一致。联邦政府对机构生成的数据和IP保留与政府出资机构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的现行指南中相一致的权利。

12,已存在的数据和生成的数据所有成员都可免费使用,除非被所有人标记为私有。私有数据的保护要求所有私有数据必须被恰当地标记为私有。通常免责条款包括数据已属私有,数据独立产生,数据在无违规情况下变为公开可用,数据来自第三方且无使用约束。

发布权

13,机构应制订政策允许联邦出资的研究成果通过发布得到公开。不过,一些数据可能具有重要的私有价值,可以允许其推迟发布一段时间,以便参与方评估项目成果的私有价值和专利属性。

政府权利

1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成员在要求保留由成员创造之IDIP的所有权上,应享有同等权利。政府应保留“政府目的”权利。

各个制造创新机构都由一名副主任主抓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和有偿使用条件在机构章程中明确规定,并依会员权利、项目性质和出资协议具体执行,最大限度地向有需求的会员分享先进成果,同时保障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如,数字制造与设计创新机构的《会员协议书》53页的正式文本中,有19页是知识产权条款,明确了各类知识产权及其归属对象和使用条件,规定了会员等级变更时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方法等。

二、案例:数字制造与设计创新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

本部分将举例介绍美国国家制造创新网络中的数字制造与设计创新机构(DMDII)的知识产权管理。“数字制造与设计创新机构”由国防部牵头组建,负责管理该机构的是位于芝加哥的UI实验室。该机构主要研究设计、工程、制造和维护全寿命周期中数字化数据的交换,以及在供应链网络间的流动,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制造。目前成员超过80个,创始工业成员包括波音、洛克希德•马丁、通用电气、罗尔斯•罗伊斯、约翰·迪尔、卡特彼勒、施乐帕克、西门子、微软、宝洁、陶氏化学等。

 

奥巴马亲自宣布DMDII成立

(1)清晰界定机构项目IP、共同利益项目IP和背景IP

机构项目知识产权——在机构项目中生成的项目IP,机构项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由政府出资的研发项目;一种是部分由政府出资,部分依照“项目授予协议”由项目参与人出资的研发项目。

共同利益项目知识产权——在共同利益项目(CIP)中生成的项目IP,CIP是出资完全来自项目参与人私有资金的研发项目。CIP IP完全属于或专有地许可给各出资的项目参与人,或遵照“项目授予协议”而定。CIP中的众多IP事宜均可由项目参与人自行商定,除非政府也是项目参与人,其IP权利将由“项目授予协议”、法律和《会员协议书》确定。

背景知识产权(BIP)——所有在项目开始之前就获得的IP以及在项目开始之后于项目之外生成的IP,项目参与人在履行项目职责或者机构成员应用项目IP时,若涉及BIP必须先取得相关许可。

(2)阐明机构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管理职责

机构执行主任将指定成立“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向“管理委员会”报告IP相关问题并向其提供支持。对于在机构内申请的每个项目,机构都要求申请方必须首先提交一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计划”以接受机构的评审,并将其作为“项目授予协议”的一部分执行。计划中至少应有关于IP生成、所有权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如下可选内容:

——项目IP的所有权;

——项目IP的许可权,包括联合所有人或项目参与人的收入分配;

——将有权执行项目IP权利的项目参与人;

——项目所需的背景知识产权,以及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之后,项目参与人可使用背景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如有);

——对于机构项目,向UI实验室缴纳的“项目使用费”,或者利用项目IP获得的第三方商业化收入需缴纳的比例;

——谁来承担管理项目IP的文件整理及其它费用,包括提起国内外专利权案件诉讼的费用。

对于在机构内申请的每个项目,都必须在“项目授予协议”中包含保密协议并严格执行。机构将承担保护会员信息的职责,如果机构认为某些会员的信息对另一特定会员过于敏感不能共享,将实施“防火墙”或其它措施,避免组织利益冲突(OCI)的发生。

DMDII内部景观

(3)严格依会员级别设定机构项目IP的许可授权

会员对机构项目IP的使用一般限于内部业务使用和内部研究使用,免特许使用费的内部业务使用许可权只能由一级会员获得。

内部业务使用——在企业(包括附属企业)或组织内,使用相应IP以任何方式改进其内部业务流程和实践(包括制造工艺)的权利。“内部业务使用”包括在准备销售给第三方的产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中使用IP的权利,但这类使用受到一定限制。

内部研究使用——在企业(包括附属企业)或组织内,于其内部研究以及非生产的研发项目中使用相应IP的权利。“内部研究使用”不包括使用IP制造产品以及在生产环境中改进内部业务流程或实践的权利,但是包括以下权利:作为实施内部研发项目的必需,针对受限的且非商业化的生产制造工艺,使用与之相关的IP。

对于机构项目来说,项目IP所有人将授予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会员以及机构管理者UI实验室在世界范围内、不可撤销、非专属、不可转让、免特许使用费、永久地,用于教育目的向第三方演示验证机构项目IP的许可权;授予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会员以及UI实验室在世界范围内、不可撤销、非专属、不可转让、免特许使用费、永久地对第三方进行培训的许可权,条件是第三方依照《会员协议书》等拥有机构项目IP的许可。这些许可首先要求UI实验室/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会员与第三方签订保密条款,并规定项目IP所有人在第三方违反保密协议对其造成影响时有权向第三方受益者索赔。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因此获得利用机构项目IP制作、使用、复制和创造衍生品的任何权利。

表2  机构项目IP的许可授权原则

会员级别

权  利

一级(包括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会员)

面向内部业务使用和内部研究使用条件,获得在世界范围内、不可撤销、非专属、不可转让、免特许使用费、永久地制作、使用、复制和创造衍生品的许可权,一级工业界会员可以向其附属企业提供次级许可,但销售会侵犯项目IP所有人IP权利的产品则无法获得许可。被许可会员的转包商在相应的次级许可协议下可以使用项目IP,但仅限于辅助被许可会员进行内部业务使用和内部研究使用。如果项目IP是由许可条款和条件控制的软件IP,则其使用仅由该许可条款和条件控制,任何进一步的使用及其条款和条件都依软件项目IP所有人的意见而定。

二级

仅面向内部研究使用条件,获得在世界范围内、不可撤销、非专属、不可转让、免使用费、永久地制作、使用、复制和创造衍生品的许可权。被许可会员的转包商在相应的次级许可协议下可以使用项目IP,但仅限于辅助被许可会员进行内部研究使用。二级工业界会员及其附属企业,以及二级学术机构/非盈利组织会员有权要求项目IP所有人经协商授予(所有人参与的项目所生成的机构项目IP的)付特许使用费的、非专属的许可,基于双方都认可的、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在其业务中使用。(软件IP规定同上)

三级、四级

三级工业界会员及其附属企业,以及三级、四级学术机构/非盈利组织会员,除在各自“项目授予协议”中协商一致的IP权利之外,无法获得任何IP权利。他们只能与项目IP所有人签订协议而获得额外的IP权利。

(4)特别强调背景IP和第三方背景IP的使用原则

背景知识产权(BIP)的提供方是机构会员,而第三方BIP的来源则是机构之外。项目参与人将分别使用合理的手段获取在项目范围内使用第三方BIP的相应许可。如果相应的权利无法取得,项目参与人应讨论项目如何在不使用相关第三方BIP的情况下开展。

对于机构项目来说,会员可以要求通过许可贡献其BIP,或者将之作为“实质性贡献”充抵会员义务。在“项目授权协议”制订过程中,项目参与人将共同识别BIP,包括对项目实施或未来使用项目IP所必需的第三方BIP;评估如何取得BIP使用权以用于项目。除非“项目授予协议”中另有规定,如果各相关方同意在项目中使用BIP,作为“项目授予协议”的一部分,BIP所有人将授予每个项目参与人在世界范围内、不可撤销、非专属、不可转让、免特许使用费、永久地制作、使用、复制和创造衍生品的许可权,但仅限实施项目所需之目的(与“项目授予协议”中的职责一致)且仅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BIP。“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计划”将处理所有其它IP权利,包括任何衍生IP的所有权。

(5)明确规定政府在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方面享有的权利

技术数据特指针对科学或技术特性的以任何形式或方法记录下来的信息。对于机构项目,每个生成技术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文档)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项目IP所有人应授予政府或使之获取在世界范围内、不可撤销、非专属、免特许使用费的许可权,权利主要分如下四类。

表3  政府享有的机构项目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权利

权  利

简  介

无限制权利

以任何形式、以任何目的使用、修改、复制、实施、演示、发布或透露完整或部分技术数据,以及授权他人如此行事的权利。

政府目的权利

“政府目的”是指美国政府作为当事方的任何活动,包括竞争性采购,但不包括以商业或授权他人以此为目的使用、修改、复制、实施、演示、发布或透露技术数据。该权利包括:在政府内部无限制地使用、修改、复制、实施、演示、发布或透露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用于“政府目的”,对外发布或透露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以及授权被发布人或被透露人使用、修改、复制、演示、发布或透露这些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

有限权利

在政府内部使用、修改、复制、实施、演示、发布或透露完整或部分技术数据,这些技术数据在紧急修理或大修目的下可对外转让或透露。

受限权利

只适用于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政府有权:在一个时间、一台电脑上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在所有备份已销毁或知会许可人的情况下向另一个机构转移;制作副本用于档案或修改目的;修改软件;当执行服务合同以保障“合作协议”(政府与UI实验室签订的机构协议)或相关协议与合同履行时,允许承包商和转包商使用或修改计算机软件;当实施紧急修理或大修时,允许承包商或转包商使用或修改计算机软件。


作者简介:

刘亚威,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青年学者,国防制造创新问题研究专家,足迹遍布全球几十个国家,对国外先进制造技术、智能制造、制造成熟度等有深入研究与独到见解。


前沿君微信:tech9999

投稿邮箱:1335552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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