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论】民营经济与科技创新中心的市场化、社会化建设
民营经济与科技创新中心的市场化、社会化建设
——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工商联课题组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摘 要]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环境不断改善,但人才,资金,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政策和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等影响着民营经济进一步发挥创新创业的动力、活力和能力,企业从与时俱进的角度对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为此,必须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化、社会化创新机制,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为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创新战略,上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环境不断改善,但人才,资金,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政策和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等影响着民营经济进一步发挥创新创业的动力、活力和能力,企业从与时俱进的角度对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
一、民营经济创新创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人才方面
问卷调查①显示,67.8%的企业认为科技人员是决定和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最主要因素。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1.创新人才成本高。问卷调查显示,73.6%的企业认为人力资源成本高是企业研发人才缺乏的关键因素,其中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达到应发工资的40%左右。
2.人才引进政策不尽合理。企业座谈会反映,人才引进政策重学术人才轻科技创新人才,毕业生落户评分标准中设置“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加分,居住证转户籍制定的评分标准中设置了职称、岗位级别等考核指标,缺乏创新能力和成果的标准,不利于鼓励创业和到民营企业就业。问卷调查显示,41.7%的企业认为户籍、入学等社会保障制度束缚了人才的引进和稳定。
3.人才双向流动不够通畅。企业座谈会反映,高校、科研院所集聚了大批科研人员和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而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极度缺乏,产业中端的工艺师、工程师存在大量缺口,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对接交流上存在合作断层。问卷调查显示,26.4%的企业认为,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的科技人才的交流机制不畅。
4.院校人才评价导向失偏。问卷调查显示,46.7%的企业认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与市场脱节。企业座谈会反映,目前高校、科研院所人才评价机制中偏重于课题经费数、论文数、专利数等,对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体现不够,导致其研发成果的市场性不足;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二)关于资金方面
问卷调查显示,88.7%的企业靠自筹资金开展技术创新,半数以上企业认为资金是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1.自有资金不足。企业座谈会反映,由于创业型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创新型企业的技术研发又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青年创业和大众创新中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
2.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问卷调查显示,89.4%的企业希望通过银行获取创新资金支持。企业座谈会反映,创新型企业很多具有轻资产的特征,信用体系不完备,银行贷款受限;政策性担保公司杠杆效应发挥不够,财政资金给予商业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没有优先扶持创新型企业。
3.政府创新资金支持尚未到位。问卷调查显示,41.9%的企业希望政府加大创新资金资助。企业座谈会反映,扶持资金信息不对称,扶持对象中高校、科研院所比重较高,民营企业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覆盖面有限。
4.社会资本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问卷调查显示,31.9%的企业希望通过种子基金、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上市等方式获得社会资本,解决创新创业的融资问题,但实际上仅3.7%的企业通过社会资本获取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扶持的力度有待加强。
(三)关于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方面
1.创新资金扶持方式的市场化不够。问卷调查显示,47.5%的企业认为政府资助机制有待完善。企业座谈会反映,创新资金扶持方式较为传统,手段过于直接和单一,政府多头管理、角色错位、市场和社会参与不足,导致资金分散、集中度不够、撬动社会资金的效应未能充分显现。
2.创新评价机制存在缺陷。企业座谈会反映,现有的评价标准重点考虑经济性和规模性,侧重于企业发展中后期,不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实际;评价过程尚未引入市场化、社会化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依据申报资料进行认定、评估,缺乏企业面谈、实地勘验等环节;专家库更新滞后,评估时效性差,以体制内人员为主,评审机制固化。问卷调查显示,32.6%的企业认为创新项目评估机制需要改进。
3.科技立项开放度不够。企业座谈会反映,以前沿技术应用为主的863计划等科技项目立项大多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度不够,民营企业较难进入。问卷调查显示,30.2%的企业表示科技项目立项机制需要改革。
4.创新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完备。问卷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企业认为现有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足以适当化解企业技术创新的经济损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尚不完善。
5.创新初期阶段的投入和商业孵化不够。企业座谈会反映,由于创新初期阶段的项目发现、评估、对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社会资金较多集中于科技创新后期和成熟企业,创新初期阶段获得的资金有限,不利于提高科技创新前端的市场化活力和带动创新项目的商业孵化。
6.市场化、社会化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器不够。有的科技园区反映,国有科技园区在投资区内企业退出时,面临审批程序复杂和周期长等不确定因素,园区考核机制也侧重盈利而非创新导向;民间资本投入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器不足,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不高,如上海民营孵化器约占全市孵化器总数的1/3左右,而杭州民营孵化器占比已超过1/2。
(四)关于政策和制度方面
问卷调查显示,七成企业认为政策支持是影响企业创新活动最主要的外部因素,九成企业表示税收政策是企业最为迫切的“惠企”需求。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1.企业增值税对创新支持不够。现行增值税税率是根据传统制造业的税赋延伸而来,对创新型企业中人力资源成本较高的因素未充分考量。问卷调查显示,创新型企业不能抵扣的成本约占总成本30%左右,明显高于传统制造业企业,对创新型企业的优先支持不足。有的新办企业在产生应纳税时,优惠政策已到期。
2.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对于创新人才个人所得再投资(或增持股)额征税的规定,不利于创新人员对创新活动的扩大投入和持续参与;对于优秀创新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需要给予的优惠不够。
3.企业所得税优惠仍需完善。加计扣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研发活动认定难、研发费用难以准确认定、加计扣除认定范围过窄等问题,有的企业在产生利润时优惠政策已到期。
4.市场开放不充分。企业座谈会反映,在能源、电信和文化等行业还存在垄断现象,混合所有制改革仍未到位;民营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在政府和国有大型企业的采购、招标中还面临市场准入、资质限制等问题。
5.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不足。企业座谈会反映,对于优秀的战略性科技成果缺乏有效、快速和大规模的推广、应用机制,难以率先形成行业标准和战略优势。
(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问卷调查显示,82.1%的企业呼吁加大立法、执法和处罚力度,51.2%的企业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认可度不高。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1.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健全。企业座谈会反映,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足,诉讼维权时面临举证难、处罚轻等问题; 法院受理门槛过高,审理时间长; 执法力量薄弱, 执行难,即便胜诉,赔偿标准远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缺乏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企业座谈会反映,企业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与国外企业差距较大,特别是发明专利和驰名商标较少,在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就更少;企业普遍没有以企业股份的形式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些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流失。
3.创新过程的知识产权评估和指导不足。企业座谈会反映,知识产权定价机制缺失,将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和进行量化的企业不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不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 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滞后,导致专利技术转化难度大。
(六)关于服务平台方面
问卷调查显示,37.9%的企业认为服务平台是影响企业创新活动的主要因素。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1.信息服务平台不够。问卷调查显示,53.5%的企业反映,在创新过程中迫切需要国内外技术信息平台。企业座谈会反映,相关创新信息散落在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各个层面;信息不对称,企业在获取扶持政策、融资信息、科技人才、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渠道;民营企业把握全球产业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术的力量薄弱,对国外市场和技术的分析与了解程度不够。
2.产学研平台缺乏。企业座谈会反映,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一般是由院校组织转化,缺乏市场化、社会化的渠道与平台;科研人员与企业需求缺乏有效沟通;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平台和实验室,尚未对民营企业开放或开放不够。
3.军民融合应用平台有待加强。目前“军转民”和“民参军”项目,主要以国家推动为主,由市场和社会参与、推动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功能性服务平台欠缺。
4.国际化创新资源平台尚未有效建立。问卷调查显示,仅有4%和4.7%的企业采用过以并购、市场化购买等纯商业行为获得新技术、新产品,企业需求与新技术供给方的市场性对接严重不足。企业座谈会反映,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国际资本对接平台、国际化的论坛与培训平台等不足。
5.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仍需完善。企业座谈会反映,集项目发现、技术评估、技术交易、商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培育不够,与企业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二、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相关建议
(一)培育以人才为核心的创新体系
1.进一步强化创新人才的激励措施。适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奖励给科技人员的分配比例下限;设置财政专项资金,对“四新”经济科技领军人才给予奖励;通过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如设立东方奖、明珠奖等。
2.加大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进一步优化毕业生落户和居住证转户籍的评分标准,降低用人单位和职称的比重,增加有利于鼓励创新创业的指标,使人才认定标准等政策更加灵活、开放和实用。
3.加强院校与企业的人才交流对接。推动科技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商会等社会组织联合搭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交流平台,以及高校学生到企业实习的基地。
4.引导院校科研成果与市场互动对接。建立完善科研院所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并重的综合考核机制,增加专利和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产学研合作情况等评定要素的比重;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产权、收益分配机制等。
5.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更加关注民营企业一线有经验的技工和蓝领工人的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中有技能的人才建立技师工作室,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6.降低创新创业的商务成本。制定相关标准,通过如“青客”、“you+”等市场化、专业化机构,解决青年人才住宿群租问题;借鉴深圳孔雀机构的经验,为青年创业者提供市中心群居式办公场所(3平米左右,具有人力资源、总机、会议室、服务器等配套功能)。
(二)提供创新创业的资金保障
1.加大融资扶持力度。鼓励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增加授信额度、运用金融放大杠杆;借鉴宁波市经验,在“科技履约贷”运作中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扩大申请受益企业覆盖面;组建专事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银行”。
2.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资金效能。财政扶持资金应重点用于基础性科学研究、应用型的基础研究、引导和撬动市场、国家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以间接扶持为主,加大对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初期的资助覆盖面和力度;完善政策性担保公司考核机制,着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的坏账和风险补偿,引导商业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
3.组织引导市场资金进入。大力培育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积极发展如“联想之星”、“创业工场”、“启迪之星”等全功能的孵化基地,打造如“1898众筹咖啡馆”、“3W咖啡馆”等创投社交平台,以及更多地开展如“天使汇”、“黑马会”等创投活动,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
(三)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的创新机制
1.完善创新资金扶助机制。根据职能定位,归集政府科技管理资源和权限,释放和公开部分政府的科技管理资源,与社会合作,建立撬动市场主体的运作机制。
2.建立市场化、社会化评估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评估机制,政府对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组织的评估结果予以认可;积极探索市场与政府、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共享、共建科技项目评估专家库等资源。
3.改革科技项目立项机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列入863计划的科技立项和招投标信息要进一步公开,增加市场化、社会化的行业内专家评估认定环节,吸纳更多民营企业进入。
4.完善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建立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落实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科技投入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
5.完善风险投资等商业孵化机制。通过深化科技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探索建立系统化的科技项目发现和评估机制,拓展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入、放大和退出机制。
6.探索建立“双边基金”等国际技术转移的合作机制。由政府、社会组织与国外科技创新部门、机构等签订科技合作“双边协议”,建立国家和民间的科技合作“双边基金”,支持重点技术转移项目。
(四)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
1.推进企业增值税改革。制定对于含有先进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产品的优先税收减免政策;研究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体现增值税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在国家同意试点前,先试行以财政政策过渡;制定从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起执行增值税优惠的政策。
2.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探索对创新人才个人所得再投资(或增持股)额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优秀创新人才给予个人购买科研、生活大宗支出抵扣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各级政府获得的科研创新奖金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3.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扩大企业所得税中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范围,如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购买专利产品等;在所得税征收中,计提部分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建立从实现利润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4.完善风险投资的制度。探索科创风险投资的银行杠杆放大和投贷结合措施;拓宽和完善科技创新直接融资的多渠道退出制度等。
5.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产业化初期的资助、贴息、担保政策,要进一步扩大适用面、加大支持力度;改进和落实对金融机构科技创新贷款风险的补偿政策等。
6.拓展市场空间。建议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能源、电信和文化等领域,加大开放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股、控股;在政府和国有大型企业的采购中,对具有同等科技含量和水平的产品,优先采购创新型中小企业产品。
7.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对具有先进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意义和广泛应用价值的国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政府率先大规模选择、应用的制度,使科技产品更好地完善技术、形成标准、丰富形式、推而广之。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加强和完善地方知识产权立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被告举证制度,提高违反处罚的力度;强化和完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理、判决等体制、机制,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执行落实到位;推广浦东知识产权法院做法,强化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推动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之间互相尊重知识产权,互相尊重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提倡在同行企业之间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3.加强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客观、规范评估制度,探索对于科技项目创新初期的知识产权服务、指导制度;争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部分区域性业务落户自贸试验区,联合筹建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六)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1.完善信息服务平台。政府支持、市场和社会为主,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扶持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资金供求、国外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信息;联合政府、企业与社会中介力量,委托国外商会和行业组织,建立全球信息比较体系和情报系统,对其他国家的创新政策、产业发展和技术竞争态势进行分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参考和依据。
2.完善产学研结合应用平台。由商会等社会组织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牵线搭桥,通过建设“产学研推进中心”、“大学生见习基地及中试基地”等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和资源共享;面向中小科技企业发放“创新券”,引导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
3.鼓励设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园区和孵化器。鼓励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机构、个人和社会组织独立或共建园区、孵化器,建立差别化考核评价体系。
4.形成军民融合推广平台。由政府、商会等社会组织搭建互动平台,发布技术与产品信息和需求信息;引导投融资、咨询服务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双向转移,促进军民资源互动共享和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应用。
5.支持筹建中国风险投资促进会。支持商会等社会组织搭建风险投资促进会平台,整合政府、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在促进会的设立、运行等方面予以支持。
6.建立整合国外创新资源的平台。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不同层面的合作平台,对接国外人才和技术。鼓励企业以资本手段,积极实施海外企业并购和建立海外研发实验室;与世界顶尖学府合作建立创新研究院,引入国际高端智库和专家资源;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全球化并购中心,通过与各国驻沪商会等机构合作,推进全球化创新资源并购。
7.发展多元产权的市场化研发机构。在上海有选择地建立若干多元化产权的产业与行业研究院和研发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开展产业总体规划、与国外研发机构交流合作、协助解决企业创新难题等。
8.打造综合服务平台。串联各类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平台和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技术转移、专利申报、科技金融等系统性、一体化支撑服务。
①通过市统计局,电话问卷调查301家高新技术、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全国工商联科技进步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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