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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空调用户死亡1人,企业2相关从业人员被判刑!粤7

2017-05-06 ABC安全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龙法刑重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坤,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辩护人郑某军,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鸿,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辩护人刘某忠,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O13年7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3]2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院已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114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我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114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辩护人郑拥军、刘某忠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两次。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原系龙岗区某家电经营部的员工,负责家电送货与安装,而二人均未接受家电安装的专业培训,更不具备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5月28日17时许,陈某坤、陈某鸿接受某家电经营部经营者陈泽某(另案处理)的指派,将吴某某购买的格力空调送至龙岗区龙岗街道罗瑞合村某房吴某某的家中,随后陈某坤与陈泽某对空调进行安装,并将空调外机放在402房窗户外的铁质护栏上。吴某某的妻子被害人何某某向二被告人反映空调外机漏电。陈某坤、陈泽某触摸空调外机后判断是静电反应并非漏电,随后离开。当日22时许,吴某某回到住处发现何某某遭受电击躺在空调外机旁,在营救何某某时,其手臂因受电击而受伤。何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身体多处触电电击死亡、吴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经对现场勘验检查,空调外机最高电压为220Ⅴ。经对402房及整栋楼线路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发现,该栋楼一层接地分配电箱外壳带电220Ⅴ,接地线未绑扎,裸露接地线线头直接与配电箱外壳相接触,导致楼层接地线带电;而402房间漏电保护开关不动作,402房间使用的用电设备(移动插座、临时线路)也不符合规范要求。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坤不认罪,辩称事发的原因是安装线路导致的,其安装的空调没有任何差错,也可以正常运行,漏电是因为被害人家里的电路问题。

陈某坤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坤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被告人陈某坤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员工,他是在老板培训下进行安装业务。本罪前提是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本案空调安装在28日18时已经安装完毕,19时吴某红回家时空调正常运行,被告安装任务已经完成,对其后生发生的意外触电不应该承担责任。2、安装行为和漏电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安装开关是在此前房间里已经有的,安装期间被告人以身试电,在发现死者后,吴某红先生也被触电,但现在陈某坤都无大碍,虽然鉴定原因是触电死亡,但在三个时间段三个人都有触电,对电流的突然增强是偶然性的,非人所能控制的自然事件。损害发生原因是触电不是安装行为,所以安装和死亡之间不具有关系。即使空调主机带电,死亡和空调主机带电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死者家里缺乏安全用电环境,死者身上六处烧灼点没有对应关系,在空调主机上也找不出相关痕迹。所有证据材料及吴先生的观点不能证明死者现场状态,位置不能确定。3、空调作为常用的电器之一,如果要按照本案的电器消防检测报告中做出的整改建议向被告人苛以相关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如果要追究,也应当是房屋的管理者或者所有人。综上,被告人陈某坤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陈某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无罪,只是帮忙抬了一下空调,不是安装空调的工人。

陈某鸿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鸿不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2、涉案空调安装在窗台的防盗网内,是应女主人和老板要求安装的。3、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死者触电身亡主要由于涉案房屋线路本身漏电所致,并非空调安装所致。4、涉案空调也并非被告人所安装,空调由被告陈某坤安装。陈某鸿只负责油烟机安装,其只帮助陈某坤抬空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原系龙岗区某家电经营部的员工,负责家电送货与安装,而二人均未接受家电安装的专业培训,更不具备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5月28日17时许,陈某坤、陈某鸿接受某家电经营部经营者陈泽某(另案处理)的指派,将吴某红购买的格力空调送至龙岗区龙岗街道罗瑞合村某房吴某红的家中,随后陈某坤与陈泽某对空调进行安装,并将空调外机放在402房窗户外的铁质护栏上。吴某红的妻子被害人何某香向二被告人反映空调外机漏电。陈某坤、陈泽某触摸空调外机后判断是静电反应并非漏电,之后,二被告人将泡沫垫在空调外机下,虽检测外机上仍带有电流,但二被告人没有再采取措施便离开。当日22时许,吴某红回到住处发现何某香遭受电击躺在空调外机旁,在营救何某香时,其手臂因受电击而受伤。何某香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何某香系身体多处触电电击死亡、吴某红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空调外机最高电压为220V。经对402房及整栋楼线路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发现,该栋楼一层接地分配电箱外壳带电220V,接地线未绑扎,裸露接地线线头直接与配电箱外壳相接触,导致楼层接地线带电;而402房间漏电保护开关不动作,402房间使用的用电设备(移动插座、临时线路)也不符合规范要求。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的家属先行向被害人何某香的家属预付了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何某香的家属及吴某红对二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空调一台、信义电器收款收据,身份信息,结婚证、身份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29日抓获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等。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证实深圳市龙岗区某家电经营部由陈泽某个体经营。

3、被害人吴某红(被害人何某香丈夫)的陈述,证实其到某电器城订购了一台格力空调和油烟机,师傅于5月28日下午17时到其家中安装,其在楼下美发店上班,妻子何某香打电话给其说空调漏电,其就叫师傅等下,其马上回去。其还没有回去时师傅就到美发店说是静电,即使触电也没关系,有漏电开关,之后走了。19时许,其回家吃饭,空调正常,22时30分,回到家中,看到两小孩睡在客厅,老婆倒在防盗网空调那里,其去拉她,也触电,之后其赶紧拿了纸拉她,还是触电,其去关漏电开关,也还是有电,其到一楼关漏电开关才将其老婆拉下来,还叫了一个朋友王某一起把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医生经过抢救说老婆已经触电死亡。其回去时在防盗窗那里看到老婆的脚,然后看到老婆整个身体都斜躺在防盗窗的上面,身体有无碰到空调主机不知道,她是爬到窗户上面去的。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是安装空调的师傅。

第二次陈述其回到家看到妻子侧躺着,胸部紧紧贴着放在阳台空调主机旁边,我下意识拉了她的脚,我被电了一下,随即拿塑料袋的绝缘物抱着我妻子的脚再次拉她,但是还是被电了。而后其去拉下我家的总开关,当时开关也是有电的,其也被电击回来,我又跑到一楼将总闸关掉。之后跑回家才把妻子抱出来。

4、证人王某奇,其和吴某红都是理发店里做理发的,去年5、6月份的一天,其正在给顾客理发,吴某红抱着妻子在门口外面叫其开车送他老婆去医院。其送他们去医院,吴某红的妻子一动不动的,到了医院吴某红说他妻子被电到了。

5、证人肖某生的证言,证实其系龙岗街道罗瑞合村7巷4号楼的房东,将该栋楼转租给吴克威,固定收房租,吴克威做二房东转租出去。不清楚吴克威有无改装线路。

6、被告人陈某坤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5月20日,一男子到其供职的信义电器购买了一台油烟机和空调。5月28日,老板娘安排其和陈某鸿前往安装。其和陈某鸿安装空调后进行了测试,女主人告诉其被防盗网的一个铁钉电了一下,让其检查,其也感觉到了电流,并用电笔测试,发现亮点很低,说明电流很小,防盗网和空调确实有电,其判断是静电,问题不大,然后用泡沫将空调外机垫起来不与防盗网接触。完毕之后其再次测试空调,发现没有问题后就离开了。

老板娘说在安装铜管超出长度,需加钱,因女主人未指定安装空调外置机地点,而将外置机放在防盗网上长度正好,其就未主动与女主人提及加管的事情。不清楚安置在防盗网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其无接受安装电器上岗培训,也没有电工、电器安装上岗资格证书。

7、被告人陈某鸿的供述和辩解,信义电器是其哥哥陈泽某开办,2013年5月28日,其和陈某坤到客户家中装空调,先装空调后装抽油烟机,因女主人反映空调主机有电,其用手摸了一下,感觉有电,陈某坤也觉得主机有电,应该是感应电,后来其和陈某坤用泡沫将主机垫起来,开了下,其摸到空调主机上的螺丝还是有电流,其没在意也没有和陈某坤说,就和女主人说是感应电,没什么事,两人安装完毕后就走了。没有接受过空调安装或电器安装培训,觉得感应电就是电流不大的电,没有相关电工、电器安装上岗资格证。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红右前臂前侧青紫斑13.5*5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尸体检验鉴定书,左手拇指外侧有一烧灼伤,左手中指外侧有一烧灼伤,左臀下部有一烧灼伤,左膝上部有一烧灼伤,左小腿后侧有一烧灼伤,左外踝有一烧灼伤,说明死者生前与带电物体有过多处大面积直接接触的过程。何某香系身体多处触电电击死亡。

10、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证实南联瑞园某房在电气安全方面存在多个不合格项目,其中:一层总配电箱、接地分配电箱不合格。402房间漏电保护开关不动作,不符合规范要求,402房内使用用电设备不符合要求。

11、某家电经营部资料,经营者陈泽某。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在龙岗区南联瑞园某房。经电压测试器测试,空调主机外壳上不同部位电压不等,最高位220V,铝合金窗框上电压为0V,防盗网上电压为0V。……拔下空调电源插头,经电压测试器测试,空调主机外壳上电压为0V,铝合金窗框上电压为0V,防盗网上电压为0V。插上空调电源插头,并将一楼楼梯间配电箱内黄色电线暴露的线芯从配电箱底部移开并悬空,再经电压测试器测试,402房客厅窗户防盗网上空调主机外壳上电压为0V,铝合金窗框上电压为0V,防盗网上电压为0V。

南联罗瑞合该出租屋触电死亡事故原因技术分析报告,证明经过现场检验,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新装空调器主机外壳带电,使死者触电身亡。经使用万用表测量,空调器外壳对地电压约为187V。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规定》相关安全电压的规定,187V的电压足以致命。事发房间系402室,其电源由楼下总配电箱引来。经检查,配电箱一只空气开关安装在箱体上,用万用表测得L线与箱体电阻为0,构成通路,配电箱未装漏电保护器,所以未断开电源。且地线与配电箱箱体搭接,致使地线带电。事故原因总结如下:1.该栋楼总配箱一只空气开关与箱体绝缘电阻为0,产生漏电;2.因未装漏电保护器,所以未断开电源;3.该配电箱外壳搭接了地线,接地不良,致使进入402室的地线产生对地电压达187V,造成事故当事人触电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无罪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坤、陈某鸿案发时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安装培训,也不具有职业资格,安装空调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被害人何某香已经发现空调外机有漏电现象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是静电,未详细排查漏电原因,未告知当事人存在的危险,被告人主观上存在罪过。现场勘查笔录、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据显示,空调外机带电是涉案空调与楼梯间配电箱自身安装不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被告人的空调安装行为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定罪处罚。对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蓉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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