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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无证操作起重机械,进入高压线保护区域范围内作业,致一人死亡,两老板被判刑。|鄂2

2017-05-17 ABC安全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鄂蔡甸刑初字第0024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蔡检公诉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铁炉村(以下简称铁炉村)村民王某某联合同村村民共同出资在铁炉村4组菜园上违规搭建居民楼。同月22日,王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居民楼的施工。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雇请被告人何某某为在建房屋进行吊顶施工。同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高压线下作业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无证驾驶“鼎力”牌吊车,并雇请民工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侏儒至成功的10千伏高压线下进行吊车作业,致章某某触电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章某某系电击致死。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及王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实际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铁炉村村民王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王某某将其与本村村民共同出资在本村4组菜园上违规搭建居民楼的工程承包给被告人朱某某施工。2013年3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受被告人朱某某雇请,在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无证操作“鼎力”牌吊车,并组织章某某、李某某等4人进入侏儒至成功的10千伏高压线保护区域范围内为该居民楼工程吊装预制板,当民工章某某手持吊车钢缆的铁钩挂预制板时当场触电身亡。

经法医鉴定,章某某系电击致死。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及王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被害人章某某的家属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蔡公法尸鉴(2013)0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关于对章某某死亡原因的说明,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章某某的家属出具的收条,汉阳县人民法院(1988)汉法刑一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雇请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在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无证操作起重机械,进入高压线保护区域范围内作业,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晓洪

人民陪审员  易传凤

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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