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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爆炸,造成4死3伤。煤矿副经理等4人被判刑。|鄂7

2017-05-17 ABC安全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037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为高。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新胜,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吉怀。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海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正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仓煤业分公司。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勇,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居颖,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仓煤业分公司。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8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浩云,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西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陈正明、居颖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2014年4月17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陈正明、居颖及辩护人徐新胜、孟晟、段海峰、胡勇、周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日下午,时任袁仓煤矿副经理的被告人居颖,预测袁仓煤矿N6101采区东三石门工作面必须要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以下简称“防突预测)。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居颖遇见被告人欧阳为高后,当面对其强调要开展防突预测,同时还安排被告人欧阳为高到采煤三区接风筒给通风区锤闸。随后,被告人居颖在煤矿检查工作中又让安全部部长段某带话给被告人欧阳为高让其先去接风筒锤闸,然后再做防突预测。被告人欧阳为高由于电煤钻电缆长度不够,在接到段某安排后,被告人欧阳为高和担任安全员的被告人吴吉怀分别停下正在进行的防突预测和瓦斯浓度检测工作一同去接风筒锤闸。被告人欧阳为高在搬风筒锤闸工作结束后,发现电煤钻电缆问题仍未解决,于是在防突板牌上填写虚假的预测数值后便下班回家;负有监督防突预测工作职责的被告人吴吉怀没有核实被告人欧阳为高是否开展防突预测工作,在检测完瓦斯浓度后便也下班回家;被告人居颖安全检查完后也未追问防突预测一事。当日16时10分,时任采煤三区区长的被告人陈正明正在值班,其未按程序核实防突预测和相关进尺,盲目组织安排生产,导致中班工人在N6101采区东三石门工作面切眼掘进迎头进行手镐挖煤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三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7.48万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袁仓煤矿“7.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陈正明、居颖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四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7.48万元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正明、居颖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陈正明、居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正明、居颖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一贯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下午,时任袁仓煤矿副经理的被告人居颖,预测袁仓煤矿N6101采区东三石门工作面必须要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以下简称:防突预测),便让袁仓煤矿通防部部长曲某安排担任防突员的被告人欧阳为高于次日在N6101采区东三石门工作面开展防突预测工作。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居颖遇见被告人欧阳为高后,当面对其强调要开展防突预测,同时还安排被告人欧阳为高到采煤三区接风筒给通风区锤闸。随后,在煤矿检查工作的被告人居颖遇见袁仓煤矿安全部部长段某,让其带话给被告人欧阳为高,让其先去接风筒锤闸,然后再做防突预测。被告人欧阳为高当时由于电煤钻电缆长度不够,此时还未开展防突预测。在接到段某安排后,被告人欧阳为高和担任安全员的被告人吴吉怀分别停下正在进行的防突预测和瓦斯浓度检测工作一同去接风筒锤闸。之后,被告人居颖在检查安全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欧阳为高的仪器还在垱头,知道防突预测工作并未开展,而此时煤矿工人正准备掘进施工,于是被告人居颖口头让工人停止掘进。后被告人居颖又碰到被告人欧阳为高,催促其赶紧将事情做完后开展防突预测工作。被告人欧阳为高在搬风筒锤闸结束后,看见电煤钻电缆问题仍未解决,于是在未按照操作规程开展防突预测工作也未汇报的情况下,在防突板牌上填写虚假的预测数值后便下班回家;负有监督防突预测工作职责的安全员即被告人吴吉怀也没有当场核实、过问被告人欧阳为高是否开展防突预测工作,在检测完瓦斯浓度后亦未就此事进行汇报便也下班回家;被告人居颖在检查完安全生产后也未追问防突预测一事。当日下午16时10分,时任采煤三区区长的被告人陈正明正在值班,其未按程序核实防突预测和相关进尺,并在未接到允许掘进通知书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安排生产,导致中班工人在N6101采区东三石门工作面切眼掘进迎头进行手镐挖煤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三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7.4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早班是被告人欧阳为高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工作。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其配合事故调查组进入井内时发现防突板上写的K1值和S值都在安全范围内,于是其问被告人欧阳为高是否进行了防突预测预报,他说没有,其指责他作假。第二天其看见防突板上预测的时间改为7月1日,防突员写的张金元,而且明显防突牌上有擦拭的痕迹,已被改动了。被告人欧阳为高是防突员,主要负责做预测预报,作为防突员当天必须完成本职工作才能离开做其他的事情。按照规定,被告人欧阳为高说电缆线长度不够的问题应该找刘某解决。被告人吴吉怀负责检测瓦斯同时还负责监督监管被告人欧阳为高是否进行打孔做预测预报,如果他知道被告人欧阳为高没有进行防突,要向矿调度室汇报。被告人居颖负责当班安全巡视检查,应该对被告人欧阳为高的防突工作进行监督,被告人欧阳为高做完防突工作后,按规定必须写清楚经仪器检测出的K1值和S值,刘某签字确认,同时被告人欧阳为高还要写允掘通知单,被告人陈正明按照规定是收到允掘通知单才能开始生产,下井前他要看防突牌,检查、核对,用皮尺量确认是否有进值才能生产,据了解,当日中班被告人陈正明没有收到允掘通知单。上述人员都没有严格落实有关安全规定,其认为防突工作刚起步,具体落实没到位,管理不到位,不规范。

2、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早上7时许,其当时在N6101采区东三石门值班,负责监督安全,被告人居颖让其带信给被告人欧阳为高去三石门旁一个垱头锤闸,被告人欧阳为高说预测孔还未打,其未理会。同时又安排安全员吴吉怀去接风筒,其就接替吴吉怀检测瓦斯,又帮李某乙挖煤层,在挖煤时被告人居颖过来检查,没有过问被告人欧阳为高是否做了预测预报,其也没有告诉被告人居颖欧阳为高没有打防突孔。直到下午14时30分左右,其都没有看见被告人欧阳为高,之后中班就发生事故了。第二天其听曲某说被告人欧阳为高下班前在防突牌上写了假的K1值和S值。被告人居颖安排被告人欧阳为高做其他的事情是不符合规定的,不管做什么,防突工作是一定要到位的。

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欧阳为高都是从事防突工作的防突员,防突员进行防突预测预报有严格的操作要求和规章制度,没有预测预报,生产队就不能进行开采。事故发生后其听说被告人欧阳为高没有做预测预报,还在防突牌上写了假的预测数值,之后又将黑板上的数值改回之前张金元测的数值。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调度员,2010年7月3日其是24小时值班,当天的防突员是被告人欧阳为高,他曾打电话给其说:打排放空的电缆线短了,打不成孔了,是否继续打孔。其让他找居颖矿长汇报。并且在当天当班的防突员和安全员都没有上报任何信息给其,也没有打排防空的记录。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3日其和被告人欧阳为高都是防突员,负责做预测预报。上午9时许,其看见被告人欧阳为高拿着做预测预报的打排风眼的煤电钻离开了,其还问他是否做了预测预报,他说,不做了,去别的地方打注胶眼。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3日其上早班,下井后看见瓦斯的浓度是正常的,这时被告人欧阳为高过来问其防突打不打,其说“要打孔”。其等了被告人欧阳为高一个小时,他都没来,在事故发生当天被告人欧阳为高没有做预测预报。

7、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3日其和被告人欧阳为高上早班,工作的位置是东三石门6101采区,被告人欧阳为高负责预测预报,当时被告人欧阳为高在做预测预报时说电缆线长度不够,他应该向副区长刘树明联系将电缆线送到井下来,但一直到下班,被告人欧阳为高也没有做预测预报,中班人员在施工时造成四死三伤的事故。

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7月3日上中班下井时,测量瓦斯浓度高,一氧化碳正常,其就与调度室上报,说档口正常行道上瓦斯高,电瓶车不能进来,调度室接电话的人说早班的瓦斯警报器老响,中班的人要注意安全。其就站在航道叉处挡电瓶车,就听到里面炸的一响,其随后被瓦斯熏晕了。

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7月3日上中班,16时许其看见采区口的安全员胡某晕倒了,就明白出事了,随后就找人救援。其事后知道是早班的人没有做预测预报,中班的人直接工作发生瓦斯突出事故。

10、黄石工矿(集团)有限公司袁仓煤矿分公司“7.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实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区域内掘进,没有及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没有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手镐落煤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11、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侦三大队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欧阳为高于2012年6月8日到该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吴吉怀于2013年12月19日在袁仓煤矿保卫科干部的陪同下投案自首,主动接受调查。

12、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陈正明、居颖的历次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陈正明、居颖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四人死亡,三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7.48万元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明、居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正明、居颖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欧阳为高、吴吉怀、陈正明、居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为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吉怀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正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居颖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

人民陪审员  雷绪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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