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你给我站住!#
导读: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有一类在HSE领域困惑专家、学者、执法人员多年的问题:叫做隐患与危险源并风险。
因为隐患是中国法律里率先独创出来的一个名词,即没有危险源和风险的舶来经历,也没有高大上的理论支持,但是2002年11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隐患这个词汇入法,而且时至今日,中国大陆的法规以上依然只坚持隐患,而绝口不提“风险”。
隐患,就像一个的新生儿,不知道为什么,尽管不是他的主观愿望,但已经呱呱落地。
可是,时至2017年,安全生产法已经修正过2次,这个正宗根红苗正的隐患依然处于襁褓之中,嗷嗷待哺,可以说,一直没有站起来,反而是危险源这些大行其道。
作为安法的立法者,可以说是隐患的“父母”,尽管通过总局令把隐患的定义明确,但在安法普及的过程之中,可曾坚持给这个法定的长子,甚至于是法定的独子,进行了充分的培养?现实中可能基本上都是以风险源、风险辨识这些成熟的理论、工具来包装着隐患。
作为制定标准者,可以说是隐患“父母的亲友”,作为长辈,当在翻译、引用外国的标准时、当在制定中国的国标行标地标时,又基本上或者把隐患与危险源混同,或者只强调危险源!这样的作法可能已经把隐患置之度外了。
作为执法的遵法者,可以说是隐患的“兄弟、朋友”(尽管地位并不平等,但层级确实差不多),你们在实施中可能并没有把隐患这个独特的设计认真对待,所以,经常说XX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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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专家让大家用这样的思维来判断隐患与问题的区别,16号令定义之外发现存在常识错误的,称为问题!
很对呀,但实际上我们发现,专家们为政府,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发布的隐患清单与此相距甚远,很多不符合法定定义的“问题”都在当隐患处理。
隐患,数量上远远小于危险源,凭啥不给我站住!
外国的月亮不比中国的圆满,隐患凭啥不给我站住!
隐患,需要消灭消除甚至整改,这么直接的,凭啥不给我站住!
隐患,需要明确的法理依据,这么充分的,凭啥不给我站住!
隐患,不需要定性的辨识,这么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凭啥不给我站住!
隐患,有法律法规做保障,凭啥不给我站住!
敢问,危险源、风险有法律法规做保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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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不站住,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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