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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017-06-30 ABC安全

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浙政办发〔2006〕37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业生物灾害处置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它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农作物灾害应急指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Ⅰ级农作物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在省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基础上,成立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2.2日常办事机构

    2.2.1省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省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必要时成立协调督察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宣传信息组等应急处置机构。

    2.2.2技术咨询机构

    省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农业厅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气象、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研究分析成灾害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3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1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2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3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市、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监测与报告

    4.1.1 信息收集

    收集国内外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农产品和植物废弃物进口、调入情况,植物物种引进情况和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4.1.2 日常监测

    (1) 监测机构与网络。以各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植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市、县(市、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机构,在省农业厅领导下,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2) 监测内容。全省监测网络负责对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省农业厅负责对省外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4.1.3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2)报告内容。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4.2 灾害诊断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4.4 预警预报

    4.4.1 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各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长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 植物疫情预警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发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5 预防控制

    根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行动,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

    5.2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2.1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会同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省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省政府和农业部。

    (2)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省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省农业厅报请农业部,请求国务院、农业部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5.2.2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5.2.3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农作物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行动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省政府和农业部。

    5.3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省农业厅。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5.4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省农业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援。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质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4 人力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5 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农作物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6 技术保障

    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7.2 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随着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省农业厅会同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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