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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2017-07-01 ABC安全

浙江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6-06-08字号:[ 大 中 小]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的需要,确保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在省委、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基本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重大通信应急保障或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1)特大通信事故;

  (2)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行动;

  (3)省委、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下达的重要通信应急保障任务,市、县(市、区)政府要求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2  组织领导体系

  省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通信事故的需要,成立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的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必须设立本企业的通信应急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内的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3  保障分级

  根据通信应急保障任务和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通信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通信应急保障分为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重大通信保障(Ⅱ级)、较大通信保障(Ⅲ级)和一般通信保障(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

  (1)国家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或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2)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我省及其他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大面积网络瘫痪等情况。

  (3)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我省及其他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

  (4)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Ⅰ级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5)其他需要实施Ⅰ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3.2  重大通信保障(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通信保障(Ⅱ级):

  (1)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3)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4)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或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一级、二级干线遭受重大破坏导致通信中断的。

  (5)其他需要实施Ⅱ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3.3  较大通信保障(Ⅲ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通信保障(Ⅲ级):

  (1)市级党委、政府要求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2)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3)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

  (4)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或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本地网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通信故障并遭受明显破坏的。

  (5)其他需要实施Ⅲ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3.4  一般通信保障(Ⅳ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通信保障(Ⅳ级):

  (1)县级党委、政府要求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2)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3)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

  (4)其他需要实施Ⅳ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从制度建立、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的预警监测和预防机制。

  4.1  预防机制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网络规划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合理组网,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电信网络的安全监测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通信重点目标的安全防护;做好各基础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2  预警监测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并与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上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4.3  预防预警行动

  在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应对措施,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和会议决定,立即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通信应急保障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4.4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通信保障的分级,通信应急保障预警信息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确认后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快速、机动、灵活的原则,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行动,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5.1.1  Ⅰ级响应

  需要实施特别重大通信保障,在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指挥和协调下,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通信应急保障行动,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

  5.1.2  Ⅱ级响应

  需要实施重大通信保障,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应急保障行动,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5.1.3  Ⅲ级响应

  需要实施较大通信保障,由事发地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或事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本企业相应的预案,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行动,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事发地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协调技术力量、设备组织支援。

  5.1.4  Ⅳ级响应

  需要实施一般通信保障,由事发地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或事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本企业相应的预案,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行动,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或技术力量进行指导和支援。

  5.2  应急处置

  5.2.1  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应按照信息上报流程立即将情况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Ⅰ级、Ⅱ级通信保障,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通报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信息后,应立即分析评估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负责启动本预案。确定应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的,及时向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和提出处理建议,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启动本预案时,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本级预案。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Ⅲ级、Ⅳ级通信保障,由事发地市、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向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并向所在地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出要求,提供信息。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分级做好相应的预案启动和组织协调工作。

  5.2.2  信息共享

  在实施Ⅰ级、Ⅱ级通信保障时,应加强与保障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提高通信保障效率。在实施Ⅲ级、Ⅳ级通信保障时,及时跟踪、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引发重大通信事故时,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事故详细信息按规定格式及时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通报与事故影响有关的部门、单位和重要用户以及可能波及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5.2.3  应急保障任务下达

  对Ⅰ级、Ⅱ级通信保障任务,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通信保障任务,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上级指示,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5.2.4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在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通信保障应急命令后,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保障队伍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首长专线、后地方专线,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

  (2)对通信网络资源的调度一般顺序为先网间后网内,先近后远等原则。

  (3)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事态严重时,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4)主动与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通信应急保障需求,积极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各项准备工作。

  (5)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应急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6)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及时向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上报阶段性任务执行情况。

  5.2.5  通信应急保障任务结束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收到任务完成的报告后,经省领导小组评估,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5.2.6  调查、处理、监测与评估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应急处置事件的调查分析,视情对网络运行指标进行检测,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配合协助信息产业部对Ⅰ级通信保障的调查;对Ⅱ级通信保障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Ⅲ级、Ⅳ级通信保障的调查、评估。

  5.2.7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主要采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多种形式,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2.8  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准确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以及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情况的调查、汇报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2  责任与奖惩

  为提高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按照通信应急保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和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7.2  资源共享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应加强协作,共同制定相关通信资源(如发电设备、传输设施等)共享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以有效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局部通信资源不足的问题,使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能够得到合理调剂,有效共享,确保网络畅通。

  7.3  基础资料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7.4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各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技术力量,建立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通信技术保障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保障支持。

  适时组织技术保障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本预案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7.5  应急保障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国家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平时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应急通信的宣传以及对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的技术培训,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演练,以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应急保障的能力。

  7.7  监督检查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7.8  其他保障

  7.8.1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为通信应急保障车辆及通信应急保障物资运送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交通部门负责为通信应急保障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以保证通信应急保障物资迅速到达。

  7.8.2  电力保障

  及时向电力部门通报电力中断的有关情况,电力部门优先保障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

  7.8.3  油料保障

  石油、能源等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紧急油料支援,保障通信机房发电机正常发电。

  7.8.4  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的费用,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浙江省电信公司、浙江移动通信公司、联通浙江分公司、网通浙江分公司、铁通浙江分公司、卫通浙江分公司。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坚持周期性的评审原则,每年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并及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各市政府和有关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预案,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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