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浙江】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6-06-08字号:[ 大 中 小]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省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铀矿开采冶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件,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省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领导小组的组织结构,成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2 办事机构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市、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3 应急救援队伍
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省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省环保局辐射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各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等单位组成。具体承担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
2.4 专家咨询机构
省环保局组建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的管理。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省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 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重大辐射事件(Ⅱ级)、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2 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矿开采和水冶设施发生事故,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4)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的;
(6)放射性污染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 较大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的;
(4)放射性污染跨县级行政区域,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3.4 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4 预警和预防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环保局对省内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类放射源、核电厂燃料元件和核原料的运输信息,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省外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相关市、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4 预防工作
4.4.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4.4.2 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省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收集和整理大型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评价报告和安全分析报告。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库区安全;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铀矿开采冶炼、Ⅰ类和Ⅱ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核燃料、核废料和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1)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事发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时启动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市级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发生较大辐射事件,由事发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立即启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本预案视情启动,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环保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省领导小组、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经省政府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本预案。相关市、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省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对突发辐射事件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有关省(市、区)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5.2 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市、县(市、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Ⅲ级或Ⅳ级辐射事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处置,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环保局。属于Ⅰ级或Ⅱ级突发辐射事件,事发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省领导小组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省政府,由省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派出省领导小组部分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专家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6)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省际边界时,经省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省(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3.2 一般和较大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和较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省环保局依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或进行现场指导,或派专家和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应急救援行动。市、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和国家环保总局。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 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
(2)事发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迅速报告本级政府,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事发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一般和较大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省环保局视情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5)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初步确认后,由省环保局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5.4.2 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工作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件时,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
事发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省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辐射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5.4.3 辐射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5.5 指挥和协调
5.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省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邻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出省领导小组的部分领导、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发生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由事发地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省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由省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在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反馈事件和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省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省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对应急处置行动的评价,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主动向省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5.6 应急监测
5.6.1 监测组织
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省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
5.6.2 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辐射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7 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件通报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所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接到突发辐射事件通报的非事发地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省领导小组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 安全防护
5.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应急响应终止
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和较大辐射事件,由事发地市、县(市、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省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同事发地市级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本级预案。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7.3 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9 附 则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突发辐射事件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2.2 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声明及联系方式
文、图、视频均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非本平台观点,转发需保留相关信息
ABC安全出品 | 尽情分享朋友圈 | 转载请联系授权
▼
喜欢请点赞 分享朋友圈 也是一种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