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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应急预案

2017-07-05 ABC安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的管理,提高对突发案件紧急处置的快速反应、指挥和协调的能力,达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处置得当。并及时降低突发案件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我省质监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由于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以及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对人身伤害、财产危害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以下简称突发案件或事件):

  (一)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

(二)造成对人身伤害、财产危害的突发案件;

  (三)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案件;

(四)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

(五)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案件;

(六)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

(七)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案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案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重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组织发生地的县(市、区)局力量和资源,已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二)较大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将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小的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市局组织协调力量和资源,已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三)重大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比较复杂,影响较大,在较大区域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已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省局组织协调力量和资源,已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四)特重大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非常复杂,影响重大,在多个区域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已造成对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省局以上组织协调多方力量和资源,才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第四条 省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省局相关处室的处长及各市局局长为组员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发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省局建立突发案件报告的热线电话(0571-85127998、85029299,传真:0571-85122170)的受理制度。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局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突发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的突发案件应急预案,预案有明确具体成员、职责、措施等,指定专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市局预案报省局备案,县(市、区)局预案报市局备案。

 

第二章 各级突发案件处置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局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长:总指挥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统一领导、指挥全省质监系统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工作,负责全省重大、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包括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适时发布命令、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调度。

  (三)成员:服从组长的指挥,积极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突发案件报告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局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的和省局委托的重大突发案件及督办案件(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对下级处置小组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调度。

(三)组员: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处置突发案件的后勤保障工作和处置小组领导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局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长:指挥本行政区域区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突发案件及省局督办案件(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

  (三)组员: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案件的后勤保障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突发案件的报告、通报、通告、

建议和批示事件处理制度

 

第九条 突发案件的报告

(一)各县(市、区)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案件和被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及暴力抗法事件时,处置小组领导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处置小组领导和当地政府,听从上级局处置小组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各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重大突发案件及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且影响重大案件,或认为需要向领导小组报告的突发案件,处置小组必须立即报告省局领导小组领导和当地政府,听从省局领导小组下达的处置意见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突发案件报告内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案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见附件2)。

(四)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案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案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省局或当地政府,待批准同意发布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通告。

第十二条 突发案件的建议

(一)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带有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等职能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的,应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见附件3)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批示事件的处理

(一)除省局自行处理外,对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受督办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省局要求,迅捷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必要时省局派人指导和协助调查。

    (二)受督办局应尽快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缘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后,及时书面报告省局领导小组。并按省局领导小组下达的对事件处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好处理工作。

(三)受督办局事件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书面报告省局领导小组。省局应加强对事件处置的监督与检查。

(四)向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由省局负责。

 

 

 

第四章  突发案件现场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突发案件现场应急处理要求如下:

(一)在突发案件发生地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置小组,按规定要求报告的同时,要立即调集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依法当即开展现场检查、物证获取,并按规定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二)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会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伤害的违法产品,要采取必要措施,快速调查清楚违法产品扩散范围、程度及具体流向地点。违法产品在本省境内的,即刻通知涉及地区质监部门处置小组,由涉及地区质监部门处置小组组织人员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缴违法产品,严禁违法产品的销售、使用(食用)和再加工;违法产品已流向外省的,要查明具体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入地的具体地点后,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

(三)根据现场调查发现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等,已涉嫌犯罪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四)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注重自身形象、维护系统声誉。

(五)现场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工作的疏忽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和对质监部门的损害。

(六)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向110报警或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协助,并报告上级部门处置小组和当地政府。

(七)出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

(八)为控制危害的继续,视情况组织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突发案件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性质突发案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

(一)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发生人员中毒等情况的;

(二)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发生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的;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一)各级处置机构领导在赶赴案发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2.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

3.对需调用其他职能部门力量,且需有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二)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视突发案件情况下设:

1.案件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3.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4.医疗救护组: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5.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六章 突发案件应急装备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配备下列遇突发案件时应急用装备:

(一)执法用车辆。各市局指定2辆、各县(市、区)局指定1辆,优先保证处置突发案件用车。

(二)性能良好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三)可用于现场进行产品检测的设备及仪器(可利用质检机构设备、仪器)。

(四)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五)执法专用工具包,内配游标卡尺等必备计量工具、电子字典等文具用品、全套执法文书。

各市局还应配备现场执法检测专用车辆的卫星导航仪和现场执法需要的手提电脑等装备。

上述装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突发案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

 

第七章 突发案件立案与结案

 

第十八条 突发案件需立案查处的及突发案件的结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章 突发案件日常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开展突发案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演练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突发案件的应对能力。

(一)建立突发案件的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二)建立应急预案内部警示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突发案件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案件的重复发生;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发案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突发案件。

(三)建立学习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理论及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政治的敏锐力、事物的观察力、判断力和突发案件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

(四)重视装备投入,保障行政执法装备所必需的资金,切实为处置应急突发案件创造良好的物质保障条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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