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北京】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市应急办 日期: 2011-03-29
1 总则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空调、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尤其是地下燃气管网,基本覆盖了本市的城区范围。而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出现燃气无法正常供应或者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科学合理供气、保障首都安全用气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本市燃气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预案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预案和办法,结合本市燃气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特别是在应对较大以上级别燃气事件的处置中,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都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区、分级进行处置,属地政府全力协调配合。
1.4.2 “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供应单位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属地政府应及时掌握事件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事件,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1.4.3 “增强意识、预防为主”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供应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引发事件的各种隐患,提高防范水平,力争防止重大燃气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用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随时做好处置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一切准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燃气供应及使用有关的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和使用情况,按照事件所在燃气供应系统的压力等级、影响的用户性质及数量、事件发生地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将燃气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1)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及高压B(2.5 MPa≥P≥1.6 MPa)以上级别的供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或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或以上)。
(3)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全面瘫痪。
1.6.2 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1)次高压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及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或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大部分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高等院校的公共食堂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3)全市天然气供应系统的高压B级管网(2.5MPa≥P≥1.6 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3000吨。
(4)城市气源或供气系统中燃气组份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满足终端用户设备正常使用。
(5)燃气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6)事件发生在重要会议代表驻地、使馆区等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
(7)造成夏季供电高峰期的燃气电厂停气或供暖期间本市各大集中供热厂停气。
1.6.3 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影响到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且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局部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停气影响的居民用户数量在1000以上10000户以下,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
(3)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全市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全市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5000吨。
(4)发生在城市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
(5)供暖期间造成居民采暖锅炉停气,形成较大供热事件。
(6)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及本市重点防火单位和地区等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1.6.4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事件。
(2)燃气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一定区域内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的;停气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或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采暖2小时以上。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职责包括:
(1)研究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燃气应急保障资金;
(4)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根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保障;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负责按程序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5)负责提出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方案;
(6)负责本市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联系燃气专家顾问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8)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9)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的相关工作;
(10)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燃气预警信息的建议;
(11)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故隐患;
(12)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组织建立燃气应急救助体系;
(14)组织建立市级燃气应急队伍、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15)开展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电力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3)市教委:负责安排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作息时间,配合实施燃气供应方案。中小学校等若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由相关区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问题由市教委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给予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5)市民政局:负责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市财政局: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市建委: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
(8)市市政管委:具体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调度、资源调配、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9)市交通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本市市管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损坏的有关供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负责与河湖水政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商业燃气用户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事故调查与处置相关工作。
(1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15)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6)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及外国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依据现场燃气浓度监测结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19)市公安局消防局: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市燃气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20)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需要,协助完成抢险救援、现场警戒任务。
(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并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22)市气象局: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观测,提供燃气扩散模拟结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23)北京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根据燃气泄漏事故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运行、维护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调度气源保证城市管网安全压力。协助市燃气供应单位的天然气调度工作。提供相关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25)市热力集团公司等供热用气单位:制定供气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供暖计划,配合实施天然气供气计划,提出用气建议。
(26)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组建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负责调度气量平衡,保证供应。负责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状态下,听从政府指令采取紧急停供措施。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作为市政府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燃气供应接管单位,随时听从政府的调遣。
(27)燃气供应单位(不包括市燃气集团):制定本单位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按照预案等级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非供应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28)各有关区县政府:按照燃气供应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燃气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5.1 现场指挥部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职责包括:
(1)负责按照各级指挥机构相应的处置程序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救援抢险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5.2 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故等级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人选。现场指挥部可由抢险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事故调查组和专家顾问组等组成。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1.1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市政管委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实施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供应单位以及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实时监测本市供气动态以及预测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
(2)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3.1.2 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与各燃气供应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3.1.3 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2 预警级别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本市建立燃气供应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3.2.1 蓝色预警
(1)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
(2)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5000吨。
3.2.2 黄色预警
(1)本市高压B级管网(2.5MPa≥P≥1.6 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
(2)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3000吨。
3.2.3 橙色预警
(1)本市高压B级管网(2.5MPa≥P≥1.6 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0.8MPa以下;
(2)液化气储量低于2000吨。
3.2.4 红色预警
(1)当高压B级管网(2.5MPa≥P≥1.6 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0.6MPa以下;
(2)液化气储量低于1000吨并造成大面积脱销。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1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半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提出发布橙色预警建议,报告市应急办,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立即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并提出发布红色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3.2 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燃气供应单位应适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3.4 预警响应
3.4.1 蓝色预警响应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保证预测数据的准确性;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调整供用气计划,尽可能满足本市需求。
3.4.2 黄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燃气供应单位密切监控气量、压力和气温变化,加强值班调度,随时报告情况。
(2)若压力异常是由供气方造成的,应随时与供气方保持联系;若压力异常是由用气方设施造成的,应随时与抢修单位保持联系,并掌握恢复供气时间。
(3)通知大型燃气用户准备停运,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3 橙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的同时,启动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
(2)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将采取限量供应措施,请相关用户做好停供准备。各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做好限量用气的准备。
(3)通知属地区县政府,做好居民宣传工作。
3.4.4 红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命令的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和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协调指挥本市所有燃气用户做好限量供应的准备;关闭部分采暖锅炉,限制工业用户用气量,同时通知所有工业、采暖用户做好全面停气的准备。
(2)新闻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燃气供应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广大市民做好采取紧急措施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当确认燃气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时,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区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在事件发生的初期,由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按照区县和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燃气供应单位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可请求相关区县应急办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2.2 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协调相关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供应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工作。
4.2.3 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启动Ⅱ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
4.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援。
4.4 响应结束
4.4.1 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4.4.2 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县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4.4.3 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请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要求
除已经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外,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政府及燃气供应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气的可能性,并立即将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上报市应急办。
(1)因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2)因燃气资源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3)因供电、供水、通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4)因发现事故隐患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5)因其他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5.2 信息报告程序
5.2.1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
5.2.2 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应立即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5.2.3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应急办。
5.2.4 首报
(1)燃气供应单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口头将情况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处置,并备案。
(3)属较大以上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同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属地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和成员单位的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作好抢修配合工作。
5.2.5 续报
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5.2.6 总报
(1)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备案。
5.2.7 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 信息报告内容
5.3.1 首报内容
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3.2 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3.3 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4.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
5.4.2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现场抢险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区县政府、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6.1.1 燃气供应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6.2 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6.3 调查评估
6.3.1 现场指挥部应在事件处置结束4天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整理、汇总后,2天内上报市应急办。
6.3.2 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故结束后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
6.3.3 各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7.2 物资保障
本市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各燃气供应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燃气集团公司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燕化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队、北京市公共设施抢险大队、北京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抢修队是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7.3.2 市燃气集团公司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听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7.3.3 燕化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队负责协助处置本市液化石油气大型储气设施的突发事件。
7.3.4 北京市公共设施抢险大队负责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机械开挖、道路作业等工作。拆除影响燃气突发事件抢险的建筑物。
7.3.5 北京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抢修队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城市高压A燃气管道方面的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7.3.6 应急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7.3.7 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应急抢修队。城市建成区燃气供应单位须建立保障应急抢修的应急救援值班室。
7.4 技术保障
7.4.1 燃气安全技术保障
本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供应单位,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2 指挥系统技术支撑
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7.5 治安保障
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按照燃气供应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7.6.2 在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各区县政府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组织居民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7.7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积极的救治。
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为对象,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8.2 培训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8.3 演练
8.3.1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会同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燃气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8.3.2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演练。
8.3.3 各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1.1 燃气供应系统: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输配站、燃气管网及设施、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灌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燃气用户等与燃气生产、输配、运输等燃气设施及相应的管理环节称为燃气供应系统。
9.1.2 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自管单位。
9.1.3 第三方影响:第三方影响是指由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造成对燃气供应系统的影响。
(1)自然因素的影响:
自然因素是指燃气设施因所处环境的自然因素间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主要形式有自然灾害、绿化植物对燃气设施造成的应力破坏。
a.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面自然沉降、洪水等灾害引发的对供气系统产生的外加应力损坏;
b.土壤环境恶化,引起化学和电化学腐蚀,造成对地下燃气管网损坏;
c.绿化植物的自然生长,其根系、总重量增加对管道造成外力影响,引发管道应力变化。
(2)非自然因素的影响
非自然因素分为建设施工所造成的燃气设施硬性破坏和违章建筑、重型车辆等造成的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a.城市施工活动的影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挖掘或使用大型挖掘机械进行施工时,对管道造成破坏。
b.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及重型车辆的影响,由于在燃气管道承载上方临时建筑、重型车辆等的过多重量,造成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2 预案的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2.3 预案的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
9.2.4 相关预案的制定要求
(1)维持用户最低用气需求预案
本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保证用户最低需求气量的调配应急预案。
因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输气管道正常运行,导致全局或部分用户供气中断或降低,燃气供应单位应在保证安全和有利于应急事件处置的前提下,尽力维持用户最低的用气需求。
(2)管线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快速响应,在最短时间有效完成抢修处置,必须分析输气管线经由的不同地域及可能发生的各种典型案例,预先制定针对输气管线因本身缺陷或第三方影响可能导致变形、漂管、悬空、泄漏、开裂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定具体处置措施。
(3)场站和储气罐应急处置预案
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对其所管辖的场、站、储气罐等重点地区和设施做出安全管理预案,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4)其他应急处置预案
自控、通讯、信息系统、燃气报修服务热线和相关应急单位等亦应做出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9.2.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声明及联系方式
文、图、视频均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非本平台观点,转发需保留相关信息
ABC安全出品 | 尽情分享朋友圈 | 转载请联系授权
▼
喜欢请点赞 分享朋友圈 也是一种打赏